【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2018年9月1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新聞發布會召開,重慶市于近日正式印發了《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規定了8種損害生態環境的情形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正式印發實施
據悉,2015年12月,重慶被納入全國7個試點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2017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明確自2018年起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方案》,對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安排,探索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如何定義生態環境損害?市環保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據了解,《方案》中規定了以下8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
2、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導致疏散、轉移人員1000人以上或者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6個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礦山開采、河道采砂、水資源開發、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未依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6、因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導致林業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7、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8、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有必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關于賠償資金管理方面,《方案》明確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實施委托修復的,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此外,《方案》還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內容,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正式印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