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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近日,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為健全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努力成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戰略定位,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改善環境質量為重點,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性,促進我省環境監測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中國美麗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法規。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環境監測法規和標準規范。
——多措并舉,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推進信息公開,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理順環境監測體制,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主要任務
(一)厘清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責任
1.強化領導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環境監測數據客觀真實的重要意義,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及工作機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領導干部要支持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公正開展工作,不得利用職務影響,不當干預環境監測活動。
2.明確監管責任。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建立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杜絕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行為發生。各有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3.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員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紀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及責任人的責任。
4.落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及時規范公開有關監測信息并報送環境保護部門。委托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要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合同形式對被委托的監測機構明確依法依規開展環境監測的要求。對采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二)規范環境監測行為
1.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依法出具監測數據和報告。建立監測過程痕跡管理制度,以樣品采集、分析監測、數據審核為重點,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按規定保留監測全過程原始數據記錄。
2.實行領導干部不當干預留痕和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要嚴格履行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與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電話通話、手機短信及其他通信軟件記錄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
3.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嚴格落實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污染源自動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安裝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對設備實施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并主動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省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性審核工作。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強化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機構的監管,對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處罰。
(三)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強化防范和懲治。嚴格執行國家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明確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重點解決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2.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干預環境監測、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州(市),省環境保護廳要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進行查處和整改。因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被生態環境部約談的州(市),由省環境保護廳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對于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中監測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縣(市、區),省環境保護廳和省財政廳要進行約談或通報批評,并降低其考核評定等級。
3.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省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4.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污單位在自行監測和自動監測中,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5.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6.強化社會監督。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充分發揮省社會環境監測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四)加強環境監測協作
1.嚴格落實監測標準規范。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認真落實《云南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按照相互銜接、互為補充、避免重復的原則,加快建成覆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2.統一環境信息發布。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有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工作機制,及時公開生態環境監測信息。
3.加強協調配合。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監管體系,完善防范和查處的工作機制。建立通報、會商機制,聯合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專項執法活動,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4.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將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納入環境違法案件移送適用范圍,加大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的查處力度。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處罰執法情況報告、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五)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調查處理辦法、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環境質量和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強化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機構的監管。積極推進實施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的聯動、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等國家創新制度。推進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的標準化建設。
2.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依托省級計量研究機構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建立省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與控制實驗室,確保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能夠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加強州(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質量控制與管理能力建設,明確州(市)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的任務,對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切實提高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3.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大對環境監測科研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科研部門和企業研發、推廣應用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業務培訓和工作經費。
(二)強化督辦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將落實本實施方案情況納入綜合督查事項,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定期報告工作情況,推動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
(三)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及時解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法規,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為環境監測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原標題:云南:《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