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分局和直屬單位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跨區縣行政區域的較大或區縣請求支援的突發環境事件。核與輻射、重污染天氣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輻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等執行。
預案分9章、55條具體內容,編制內容從組織機構職責、預防和預警到應急保障、后期工作均有具體規定。
全文如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
目 錄
1總則 1
1.1編制目的 1
1.2編制依據 1
1.3適用范圍 1
1.4工作原則 2
1.5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及分級 2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2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3
3預防和預警 4
3.1預防 4
3.2預警 5
4應急響應 8
4.1分級響應 8
4.2響應措施 9
4.3響應終止 18
5后期工作 18
5.1后期防控 18
5.2調查評估 18
5.3善后工作 19
5.4總結歸檔 19
6應急保障 20
6.1應急隊伍保障 20
6.2物資裝備保障 20
6.3應急技術保障 21
6.4應急通信保障 21
6.5應急資金保障 21
7宣傳培訓和演練 22
7.1宣傳教育 22
7.2技能培訓 22
7.3預案演練 22
8附則 22
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2
8.2局指揮中心工作組職責 25
8.3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28
8.4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31
8.5預案管理 31
8.6預案實施 31
9附件 31
9.1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圖 33
9.2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34
9.3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應急資源儲備清單表 35
9.4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通訊錄 41
9.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單位通訊錄 42
9.6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急值班通訊錄 44
9.7環境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通訊錄 46
9.8重慶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名單 5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職責明確、預警規范、反應快速、處置科學”的環境應急工作機制,提高市生態環境局系統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緩、處置、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分局和直屬單位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跨區縣行政區域的較大或區縣請求支援的突發環境事件。核與輻射、重污染天氣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輻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等執行。
1.4工作原則
堅持環境安全屬地管理與全過程管理,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積極預防、高效預警、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
1.5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及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8.1。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由市生態環境局統籌成立環境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局指揮中心”),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指揮長,由值班局領導或分管局領導任副指揮長。當發生跨區縣行政區域的較大或區縣請求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值班局領導或分管局領導任指揮長,由指揮長指定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局指揮中心根據需要組織指揮調度組、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事故調查組、綜合信息組、后勤保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工作組的牽頭單位、成員單位見附則8.2。
局指揮中心負責應急值守和應急處置工作;執行生態環境部、市委、市政府的指令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決定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級別調整和應急狀態的解除;向市政府提出紅色、橙色預警信息建議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態擴大的建議,按市政府授權發布紅色、橙色預警信息;制訂污染物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環境應急服務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物資、裝備開展現場污染處置;向市委、市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向已經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區縣、相鄰省級行政區的生態環境部門通報事件信息;牽頭或協助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原因,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根據職責權限發布或協助發布應急處置信息。各工作組的職責見附則8.2。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自然生態保護處、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總量與排放管理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生態
環境監測處、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處、生態環境督察四處、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市生態環境大數據應用中心、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則8.3。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風險防范
局系統負有環境安全監管職責的成員單位,要按照《重慶市環保局系統落實環境安全工作全過程管理任務分工》(渝環辦發〔2015〕123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強化環境安全和突發環境事件防控處置工作機制》(渝環辦〔2019〕215號)等文件要求,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指導區縣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評估和防控工作,根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并將風險評估報告、應急預案報所在區縣生態環境局備案;督促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應急隊伍和設施設備、物資器材,并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及時排查整改環境安全隱患,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及時在生態環境部、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風險管理平臺上進行風險信息登記,實現風險信息動態化管理。
3.1.2預警監測
局系統負有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排放監測和網絡輿情監測職責的成員單位,要通過各類監測技術手段,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通報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和相關區縣生態環境局。
3.2預警
3.2.1信息收集
局指揮中心負有應急值班職責的單位要加強值班力量配置,強化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值班人員接到群眾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告、相關部門通報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詳細詢問和準確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程度、接警人、現場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急值班人員。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急值班人員接到相關信息通報后,立即向應急負責人報告。
3.2.2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致使生態破壞、少量人員中毒傷亡的。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對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較大生態破壞、較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致使生態破壞嚴重、眾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致使重大生態破壞、重大人員中毒傷亡的。
預警級別標準生態環境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3預警甄別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應急值班人員立即對獲取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甄別與確認。對不能準確判斷突發環境事件的,必須立即指令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實,做好應急準備,同時要求應急人員到達現場后20分鐘內如實報告現場情況,并及時通知應急監測人員到達現場實施監測;對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的報告,情況緊急的,應急值班人員應向市級有關部門或事發地人民政府核實情況。
對未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班人員可直接解除警報,按照一般投訴處理。對初判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當日值班局領導或分管局領導報告,并提出啟動相應級別預警的建議;情況特別緊急的,必須同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3.2.4預警發布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權的市生態環境局等單位發布。授權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經指揮長簽署后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按規定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兩微一端”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3.2.5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局指揮中心應啟動以下預警行動:
(1)指揮長確定副指揮長,根據需要確立局指揮中心各工作組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和組長。
(2)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通知各組成員單位、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3)指揮調度組按照環境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調度事發地區縣生態環境局趕赴現場先期開展應急監測、調查處置,督促區縣生態環境局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并報告污染情況。
(4)指揮調度組將應急接警、甄別、預案啟動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
指揮系統”中登記,并會同后勤保障組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落實應急保障工作。
(5)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事件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視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6)如情況緊急,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向事發地區縣政府提出預警信息建議和防止事態擴大、控制污染蔓延、輿論引導的建議。
(7)可能涉及跨省級行政區污染的,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信息組及時向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情況。
3.2.6預警調整
發布預警信息后,指揮調度組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或者報請市政府調整預警級別,及時重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按有關規定宣布或者報請市政府宣布解除預警。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根據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區縣生態環境局開展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涉事區縣生態環境局負責應對工作,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Ⅰ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信息組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提請市政府按照《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牽頭組織應對工作;指揮長指令局指揮中心六個工作組、專家、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按相關職責協助市政府開展應對工作。
Ⅱ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信息組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提請市政府按照《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牽頭組織應對工作;指揮長指令局指揮中心六個工作組、專家、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按相關職責協助市政府開展應對工作。
Ⅲ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指揮調度組督促涉事區縣生態環境局報告當地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按照區縣政府和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急預案開展應對工作;對于跨區縣行政區域或區縣請求支援或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領導批示要求作出反應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或副指揮長還應指令指揮調度組視情況組織其他工作組、專家赴現場,指導區縣開展應對工作。
Ⅳ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督促涉事區縣生態環境局報告當地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按照區縣政府和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急預案開展應對工作。對于區縣請求支援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或副指揮長還應指令指揮調度組視情況組織其他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區縣開展應對工作。
指揮調度組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響應啟動后,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立即發出指令,調集各工作組出警并做好指揮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級、Ⅱ級響應時,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在10分鐘內發出出警指令,由指揮調度組將各工作組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分發到各組組長。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事故調查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鐘內,必須完成應急物資設備、執法取證設備、通訊保障設備等準備工作并出警;應急監測組必須在30分鐘內,完成應急監測及應急防護設備等準備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組根據其他工作組的需求協助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和現場保障工作。
4.2.1指揮協調
指揮調度組分為前方指揮小組和后方調度小組,兩個小組應按照局指揮中心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的指令協同開展工作。
前方指揮小組:
(1)到達現場后,立即與市政府或區縣政府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取得聯系,參與部門聯席會議和指揮協調工作,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議。
(2)收集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制訂現場指揮調度方案,通過現場工作會議等方式調度相關處置工作。
(3)向局指揮中心其他工作組及政府相關部門傳達領導指示、政府現場處置指揮部指令,通報生態環境部門污染處置情況。
(4)檢查、巡視、督促局指揮中心其他工作組工作情況,收集污染處置和指揮調度情況,與后方調度小組協同指揮調度工作,并將應急指揮調度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態勢”中登記。
(5)編寫指揮調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書面報綜合信息組。
后方調度小組:
(1)根據前方指揮小組相關要求調度后勤保障組做好物資、隊伍、設備、車輛、經費等保障工作。
(2)督促綜合信息組按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快報報送和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3)及時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匯報現場處置情況,向前方指揮小組傳達領導指示,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省、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4)協調市級相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將應急指揮調度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態勢”中登記;填寫《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調度記錄單》,于每日15:00前書面報綜合信息組。
4.2.2污染處置
現場處置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廢水、廢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開展現場踏勘,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組織專家會商,制訂污染處置方案。
(3)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企業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置方法,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4)巡查、收集現場處置情況,評估污染處置效果,并根據污染態勢及時調整處置方案;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和應急監測組報告相關情況;將應急處置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態勢”中登記。
(5)編寫污染處置快報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書面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和應急監測組。
4.2.3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應急監測工作。
(1)開展現場踏勘,組織專家會商,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結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要求,制訂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項目、點位、頻次、方法等,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范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擴散途徑和范圍,實時調整監測方案。
(3)及時收集環境監測數據和水文、氣象等其他相關數據,對照環境標準進行污染動態預測預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報告相關情況。
(4)根據需要協調國家或相關省市監測力量增援,必要時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源參與應急監測耗材儲備、設備維護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5)涉嫌刑事違法行為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留存相關監測樣品以備后續調查。
(6)將應急監測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大氣監測布點”、“水監測布點”中登記;編寫應急監測快報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書面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
4.2.4現場調查
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調查工作。
(1)查明涉事單位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情況;如遇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
(2)查明污染物種類、數量和可能進入外環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發生原因,做好調查筆錄,涉嫌刑事違法行為的,根據相關規定通報并會同公安部門及時鎖定相關證據。
(4)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報告相關情況,將現場調查情況放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中共享。編寫現場調查快報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書面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
4.2.5信息報告
綜合信息組按照以下信息報送要求,收集、整理、匯總企業、局指揮中心各工作組、政府相關部門應急工作開展情況,編制各類綜合環境應急處置快報,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信息。
(1)報送級別和途徑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信息;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報告。
市委: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系統編寫值班信息,經指揮長審批后,所有非涉密緊急信息須通過突發快響系統報送,涉密、敏感緊急信息仍通過現有市委值班管理系統或市委安全郵件系統報送市委總值班室。
市政府: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系統編寫值班信息,經指揮長審批后,所有非涉密緊急信息須通過突發快響系統報送,涉密、敏感緊急信息仍通過現有市委值班管理系統或市委安全郵件系統報送市政府總值班室。
生態環境部: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系統編寫值班信息,經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審批后,通過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管理平臺或傳真、電子郵件報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并抄送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市生態環境局辦公系統編寫應急處置快報,經值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總隊長或分管負責人審批后,書面報送局領導。
相關部門、省市: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系統編寫相關函件,經指揮長審批后,通過傳真通報相關部門、省市。
(2)報送時間
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時間要求分別為:
初報: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30分鐘內電話報告市委、市政府,1小時內書面報告,并同時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對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督促事發地區縣生態環境局在2小時內向局指揮中心報告。
續報:原則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16:00前分級別報送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
終報: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分級別報送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
報出的所有文件要放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中共享。
(3)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對初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并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并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
終報內容主要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除對外報告、通報外,綜合信息組還應編寫工作日志,并將各類信息報告和通報抄送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指揮調度組。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綜合信息組結合市政府現場處置指揮部或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各工作組應急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發表意見、接受采訪、發布信息、提供資料。
(1)提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的建議,經指揮長審批后按照工作程序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通過政府或政府授權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向社會發布事件有關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泄漏物種類、監測數據、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2)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報告和引導工作,針對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各種疑問、謠言、傳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每日17:00前將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情況通報指揮調度組。
(4)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4.2.7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與各工作組密切銜接,及時調配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儀器設備、應急車輛參與應急工作,協調指揮大廳、指揮車、單兵應急平臺、通訊、網絡和電力保障。
(2)協調應急工作經費。
(3)為應急工作人員提供生活服務保障。
(4)編寫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將工作情況通報其他各工作組。
(5)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對口的重要部門和領導提供接待服務。
4.3響應終止
4.3.1響應終止條件
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勢態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應當終止響應。
4.3.2響應終止程序
經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評估,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達到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調度組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經指揮長審批同意后報請市政府批準;當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達到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調度組指導涉事區縣生態環境局向區縣政府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響應終止建議獲批后,指揮調度組向其他工作組發布響應終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響應終止后,應急監測組、現場處置組根據需要指導涉事區縣生態環境局實施跟蹤監測,督促肇事單位對受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5.2調查評估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督促區縣生態環境局在響應終止后3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并將評估報告和調查報告報區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在響應終止后30日內會同區縣生態環境局及相關部門、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并將調查報告報市政府和生態環境部。情況特別復雜的,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協助生態環境部調查組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并將調查評估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組織開展評估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主要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結論和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結果等內容。公開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和政務新媒體等。
5.3善后工作
事故調查組協助涉事區縣政府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理賠等工作方案和實施工作。
5.4總結歸檔
調查評估結束后,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完成相關文字、影視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評估預案響應、處置效果、事件影響等情況,形成應急工作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歸檔。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在匯總相關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對事件過程、處置情況、經驗教訓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總結報告,并根據要求分別報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
歸檔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組織相關單位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中補齊本案件所有登記,辦結案件。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區縣生態環境局加強環境應急管理隊伍建設,提升萬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長壽7個應急指揮分中心的區域輻射作用;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按照突發環境事件類型建立健全污染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等專家隊伍;依托企業專業救援隊伍組建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并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生態環境監測處要加強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中心和區縣生態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隊伍建設,提升全市環境應急監測能力。
6.2物資裝備保障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生態環境監測處要分別加強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環境應急監測儀器、防護設備、物資器材、車輛船舶、通訊裝備的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要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
6.3應急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托“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重點風險源、環境敏感點和應急物資儲備信息,以及各類污染物處置方法、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等信息;優化提升“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和輔助決策的數字化、智能化和可視化。
生態環境監測處督促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中心和區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加強轄區內風險物質監測方法、監測技術和監測設備的儲備工作,提升全市應急監測技術水平。
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要支持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裝備的研發,掌握應對方案,為污染物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6.4應急通信保障
局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要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障通訊器材隨時處于正常狀態。局指揮中心指揮長、副指揮長、值班人員、成員單位負責人電話及各成員單位應急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
6.5應急資金保障
將環境應急經費按規范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落實應急風險防范、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隊伍建設、物資儲備、演練培訓等經費。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教育
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印刷品等媒體,向公眾大力宣傳環境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應急防范、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7.2技能培訓
定期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知識與技能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專業人才;加強對重點風險源和重要風險防范設施等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使其熟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
7.3預案演練
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8附則
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事件級別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8.1.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8.1.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7)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8.2局指揮中心工作組職責
8.2.1指揮調度組
(1)牽頭單位: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牽頭。
(2)成員單位: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監測處、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處。
(3)工作職責:行使局指揮中心現場指揮職責,按照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局指揮中心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的指令,對監測預警、污染處置、事故調查、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發布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督促落實。
8.2.2現場處置組
(1)牽頭單位:按照事件性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會同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牽頭。
(2)成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生態環境監測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3)工作職責:開展現場踏勘,組織專家會商,制訂處置方案,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救援隊伍切斷污染源,收集、轉移、處置污染物,協助人員疏散安置工作,編寫處置快報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應急監測組和事故調查組。
8.2.3應急監測組
(1)牽頭單位:生態環境監測處。
(2)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3)工作職責:開展現場踏勘,組織專家會商,制訂監測方案,實施應急監測,進行污染動態預測預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編寫監測快報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
8.2.4綜合信息組
(1)牽頭單位: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處、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牽頭。
(2)成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生態環境監測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3)工作職責:跟蹤事件進展,收集、整理、編寫、審核、報送事件有關信息資料;開展輿情監測,按職責權限組織宣傳報道、對外發布信息,妥善引導輿論。
8.2.5事故調查組
(1)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2)成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自然生態保護處、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總量與排放管理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生態環境督察四處、生態環境監測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3)工作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賠償、追責等工作;編寫事故調查信息報指揮調度組、綜合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
8.2.6后勤保障組
(1)牽頭單位: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會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牽頭。
(2)成員單位: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財務審計處、生態環境監測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大數據應用中心、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3)工作職責:負責應急物資、救援隊伍、儀器設備、應急車輛調配和應急工作經費、應急通訊及電力保障工作,為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提供生活服務保障。
8.3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履行環境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籌做好全局政務值班和應急值班安排,做好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后方協調及重大信息審核報送工作。
(2)財務審計處:按預算管理要求指導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經費管理。
(3)自然生態保護處:按規定參與涉及自然保護地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4)水生態環境處: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調查;參與制定突發水環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對策和技術方案;協助提供事故責任單位水污染治理設施的相關技術資料,以及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影響的飲用水源地的相關資料。
(5)大氣環境處:負責空氣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參與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調查,參與制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對策和技術方案;協助提供事故責任單位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相關技術資料。
(6)土壤生態環境處:參與涉土壤、地下水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制定污染控制的對策和技術方案,對受污染的土壤提出處置意見建議,并督促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置和驗收。
(7)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置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危險廢物,協助提供造成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的固體廢物轉移許可、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相關資料。
(8)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時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及設施建設的意見、建議;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資料。
(9)總量與排放管理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牽頭負責全市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的綜合性工作。
(10)生態環境監測處:負責環境應急及預警監測的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并督促落實,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督促指導全市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11)宣傳教育和國際合作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向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政府新聞辦報告事件處置情況,協調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和輿論引導事宜,發布新聞稿件。
(12)生態環境督察四處:負責萬州區、涪陵區、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區縣化工園區環境風險防范的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化工園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13)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后勤生活服務、車輛保障及有關接待服務等工作。
(14)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開展除核與輻射、重污染天氣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守、受理接警、預案啟動、指揮調度、污染處置及信息報送工作,統籌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跨區縣行政區域影響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和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金及物資安排意見;負責調度環境應急服務隊、應急專家、應急救援隊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15)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做好除核與輻射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和預警工作。負責協助生態環境監測處指導全市涉及的環境風險物質及污染因子監測能力建設。負責維護環境質量自動監控平臺并提供環境預警服務。接受局指揮中心應急調度,負責應急監測的值守工作、預案啟動、指揮調度、現場監測、趨勢預測及信息報送,并提供監測報告和對策建議。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
(16)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17)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攝影、攝像等相關工作,加大環境安全教育培訓力度。
(18)市生態環境大數據應用中心:做好風險防范、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的技術保障,做好全市應急指揮調度計算機網絡、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技術支持,提供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中的信息技術保障。
(19)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負責為土壤、地下水、危險廢物、尾礦庫環境風險防范監管、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參與指導有關單位、專業救援隊伍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廢物進行處置,開展危險廢物認定,參與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當事人雙方的污染糾紛賠償事宜。
(20)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8.4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級,“以下”不包括本級。
本預案所稱“區縣”,包括重慶市轄區內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雙橋經濟技術開發區。
8.5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修訂與組織實施。
8.6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9附件
9.1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圖
9.2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9.3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應急資源儲備清單表
9.4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通訊錄
9.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單位通訊錄
9.6區縣生態環境局應急值班通訊錄
9.7環境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通訊錄
9.8重慶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