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黨建引領,優化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工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創新執法方式,提升執法質效,深化助企惠企,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形成
《東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
(一)家庭生活貧困,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短期內無法改善經濟狀況;
(二)因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經濟負擔過重,難以一次性繳納罰款;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無法按時繳納罰款;
(四)企業經營困難,一次性繳納罰款后可能面臨停工停產的;
(五)我局認為符合延期或者分期繳款的其他情形。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已改正違法行為,并同時承諾參與生態環境領域志愿服務活動。
申請延期繳納罰款的,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非訴案件[ 指未經法院審理并作出行政判決的案件。]分期繳納罰款的最長期限不超過2年,涉訴案件分期繳納罰款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自我局同意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每期時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原則上非訴案件每期繳納罰款數額不少于總罰款金額的5%,涉訴案件每期繳納罰款數額不少于總罰款金額的30%。
申請期限及內容
當事人最遲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生態環境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法行為整改情況;
(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及具體期限;
(三)分期繳納計劃,包括每期繳納的金額和時間;
(四)證明存在上述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佐證材料;
(五)承諾參與生態環境領域志愿服務活動;
(六)其他相關材料。
當事人應當對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等方式核實當事人的經濟困難情況,也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核實有關情況。如發現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應不同意其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已同意的,立即停止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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