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22〕5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生態保護補償力度與財政能力相匹配,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理念,進一步完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以生態指標考核為導向,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予以獎勵,調動地方政府生態保護積極性,促進綠色發展,持續改善和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整合利用機制,形成統一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獎勵資金與生態指標考核結果掛鉤,促進實施區域從重完成任務向重環境質量轉變。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6%以上,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100%,縣級城市PM2.5平均濃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蓋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強環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態安全屏障,推動建設“綠色繁榮、和諧共生”的生態福建美麗福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三)基本原則
1.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提升,加強與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務協同,優先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等區域的生態保護。
2.縣級主體、集中投入。省級統籌相關部門生態保護資金,按考核結果下達實施區域,并賦予實施區域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自主權,支持實施區域將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重點用于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中的項目,集中投入,綜合治理。
3.激勵約束、結果導向。堅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優化的目標導向,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指標提升考核情況掛鉤。在實施區域總個數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對被摘牌的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淘汰出實施范圍,從獲得命名的縣(市)中擇優選取補充。
二、實施范圍
《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以及獲生態環境部命名的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共計28個縣(市)(名單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縣)。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退出補入”原則,根據國家部委生態文明建設命名情況,會同省財政廳對實施范圍進行動態調整。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實施的九龍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以下簡稱九龍江山水項目)的15個項目市、縣(區)作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實施范圍(名單詳見附件2)。
三、資金整合
2022—2026年,省級每年安排50000萬元。其中,每年省財政廳安排8000萬元,同時整合省發改委1900萬元、生態環境廳16400萬元、自然資源廳6500萬元、水利廳5500萬元、住建廳5000萬元、工信廳400萬元、農業農村廳300萬元、林業局6000萬元,用作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2022—2023年,涉及九龍江山水項目的部門結合本部門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籌措任務,每年整合資金35100萬元,按照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下達項目市、縣(區);其余14900萬元資金,先行下達24個實施縣(28個實施縣,扣除九龍江山水項目交叉重復的4個縣)。2024年起,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在安排年度部門預算時單列。
四、指標考核
(一)考核指標。結合“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標和相關生態領域指標,調整設立指標考核體系,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詳見附件3)。
(二)考核方式。2024年起,根據省直各部門對上一年度指標考核情況,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匯總計算考核結果并于2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指標考核情況下達補償資金。
(三)考核結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數低于100分(不含),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高于100分(含),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
五、資金分配
(一)資金清算。2024年,對納入一次性實施范圍的九龍江山水項目15個市、縣(區),按照九龍江山水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資金清算;對先行下達資金的24個實施縣,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指標考核體系牽頭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分數低于100分(不含)的,省財政通過上下級結算一并收回資金。
(二)按考核結果下達資金。2024年起,28個實施縣按考核結果下達資金。考核結果分數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參加資金分配。考核結果分數高于100分(含)的,按照分數排名,約60%資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縣(市),約40%資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縣(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是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各級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主動服務指導,強化監督考核,提增資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機制。實施縣是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在加大當地政府投入的同時,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補償資金安全規范使用,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順利推進,提升資金使用效能。
(三)強化項目儲備。實施縣應將補償資金重點用于納入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的項目以及項目前期經費、后期管護。其中:用于生態環境治理保護項目的資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獲得資金的70%。實施縣要堅持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針對突出問題、關鍵領域、薄弱環節,按行業、區域、流域推進項目策劃實施,并申報進入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七、其他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8〕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實施縣名單
2.九龍江山水項目市、縣(區)名單
3.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表
附件1
實施縣名單
寧德市:屏南縣、壽寧縣、周寧縣、柘榮縣;福州市:永泰縣;泉州市: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漳州市:華安縣、南靖縣、東山縣;三明市:泰寧縣、大田縣、建寧縣、將樂縣、明溪縣、清流縣、寧化縣;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縣、光澤縣、松溪縣、邵武市、順昌縣;龍巖市: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上杭縣。
附件2
九龍江山水項目市、縣(區)名單
漳州市:市本級、薌城區、龍文區、龍海區、長泰區、高新區、漳浦縣、南靖縣、平和縣、華安縣;龍巖市:市本級、新羅區、連城縣、漳平市;泉州市:永春縣。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