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8年,我省印發實施《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創新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整合利用機制,對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進行統籌整合,建立生態指標考核體系,選取重點生態功能區相關的23個縣(市),按照實施區域環境質量提升考核結果予以獎勵。為延續并深化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在總結試行經驗基礎上,制定出臺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總體目標
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6%以上,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100%,縣級城市PM2.5平均濃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蓋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強環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態安全屏障,推動建設“綠色繁榮、和諧共生”的生態福建美麗福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三、主要內容
(一)適當擴圍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對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縣(市)予以鼓勵獎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在原有23個實施縣基礎上,增加近年來獲生態環境部命名的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的5個縣(市),增補后實施縣總數為28個。今后按照“退出補入”原則實行動態調整。
同時,加強與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務協同,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實施的九龍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以下簡稱九龍江山水項目)的15個項目市、縣(區)作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實施范圍。
(二)整合資金
2022—2026年,省級每年安排50000萬元。其中,每年省財政廳安排8000萬元,同時整合省發改委1900萬元、生態環境廳16400萬元、自然資源廳6500萬元、水利廳5500萬元、住建廳5000萬元、工信廳400萬元、農業農村廳300萬元、林業局6000萬元,用作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三)指標考核
結合“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標和相關生態領域指標,調整設立指標考核體系,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每個實施縣基礎分值為100分,考核結果分數少于100分,視為未完成考核任務,不參與資金分配;超過100分(含)的,按排名參與資金分配。
(四)資金分配
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提升指標考核情況掛鉤。按照考核分數排名,約60%資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縣(市);約40%資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縣(市)。
四、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協調,主動服務指導,強化績效考核,壓緊壓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督促實施縣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項目儲備,堅持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清單具體化,對標對表推進各項目標任務,切實提增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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