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晉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21年8月25日,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對《晉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發布,歡迎有關單位、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建議請于10月19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
一、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zfgw8206@163.com。
二、信函將意見寄至:晉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晉中市榆次區新華街199號),郵政編碼030600。
晉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晉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綜合利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概念解釋】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條 【管理原則】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
第六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生態環境、行政審批、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扶持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源頭減量】臨時建筑以及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辦公、居住用房應當采用周轉式活動房,工地臨時圍擋應當采用裝配式可重復使用的材料。
鼓勵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第九條 【表彰獎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科技研究、產品開發、再生產品示范推廣以及處置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筑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
第十條 【產生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其他垃圾或者廢物混合堆放、處置。
建設工程在項目立項、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階段,應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的措施。
第十一條 【產生備案】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于開工前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三日內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垃圾清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經核準的運輸經營者清運,并簽訂運輸合同。
第十三條 【個人清運】單位零星施工或者臨街門店、個人住宅裝修、裝飾、修繕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裝袋,并堆放到指定地點,交由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清運。社區、物業等組織負責指定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協調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清運。
第十四條 【運輸核準】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實行一車一證。
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三)具備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營運、安全、質量、保養、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 【運輸規定】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書和道路通行證;
(二)做到車輛沖洗、車容整潔、密閉運輸、規范運營,不得沿途泄漏、拋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三)按照道路通行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往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不得亂傾亂倒。
第十六條 【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的用地需求。經規劃確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回填除外)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七條 【場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包括臨時處理場所)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包括臨時處理場所)的,經審批后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運營規定】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示處理場所布局圖和現場路線圖;
(二)確保處理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保持處理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三)進出處理場所道路應當硬化,滿足運輸需求和環保要求,及時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四)按照規定接收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其他垃圾或者廢物;
(五)向運輸經營者出具建筑垃圾處理憑證;
(六)對接收的建筑垃圾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推平、碾壓,推攤作業時噴水降塵,對裸露的建筑垃圾用高密度濾網覆蓋;
(七)不得擅自關閉處理場所或者拒絕處理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封場規定】建筑垃圾填埋場所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填埋活動的,應當在停止填埋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筑垃圾填埋場所關閉后,應當按照原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三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循環利用】鼓勵將土石方施工產生的渣土和棄土用于廢棄礦坑回填、低洼地回填、山體修復、土地復耕、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需要調劑直接使用建筑垃圾的,由接收單位持土地權屬證明或者項目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配。
第二十二條 【產品扶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招標采購、建設施工中應當優先采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和使用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鼓勵其他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日常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理日常巡查機制,實施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共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并及時更新:
(一)建筑垃圾處置備案情況、綜合利用需求等信息;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查處建筑垃圾運輸違法行為的信息;
(四)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信息;
(五)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六)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違法占地查處等信息;
(七)已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施工場地出入口車輛沖洗平臺設立、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由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運輸經營者未將建筑垃圾運往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通用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參照執行】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鎮、農村區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