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實施辦法的通知
洛政辦〔2021〕49號
各城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2021年10月2日
洛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試點省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三條 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行特許經營。本實施辦法中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是指特許經營企業以建筑垃圾作為主要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加工處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建材產品的統稱,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透水磚、再生路面磚、再生水泥穩定碎石、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砂漿、再生制品等。
第四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企業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以及行業相關標準,滿足設計和應用需要。同時應做好推廣使用過程中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城市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應用及推廣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園林、廣場項目上的推廣應用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房建、市政項目上的應用及推廣工作。
市交通局、公路局、軌道集團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公路、軌道交通項目上的應用及推廣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水利項目上的應用及推廣工作。
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科技等部門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推廣措施
第六條 各城市區政府應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在本轄區落地予以支持,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提高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加強政府協調推動,共同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產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軌道集團及各項目單位率先在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采購管理中落實本實施辦法,優先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第八條 政府性投資的市政、房建、公路、軌道交通、水利、游園廣場、城市更新等新建項目,在基礎墊層、砌筑型圍墻、道(公)路路基墊(基)層、廣場、室外停車場、護坡、人行道、管溝等工程部位,應優先使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原則上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產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
政府性投資在建項目,在滿足設計規范的前提下,應按程序及時進行設計變更,將天然砂石建材產品改為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變更后的總造價不得高出原合同清單價格;對無正當理由拒不變更的,不予進行竣工驗收和決算。
政府性投資項目可采取甲供材或管控支付等措施,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分類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并將相關費用列入投資預算。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時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列入設計招標文件,并納入設計合同條款;要求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中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部位,并按建設單位要求提出使用比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并按規定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約束,要求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利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未按設計要求使用再生產品的行為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監督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供貨合同,并將此作為結算和資金撥付的依據之一。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和定期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價格信息。
第十條 綠色建筑評審機構在開展綠色建筑設計評獎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認證過程中,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作為評選和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各城市區政府、住建、財政、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再生產品推廣應用進行行政指導,要求業主和施工單位在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環節,凡是能夠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半年將牽頭組織對各部門關于再生產品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到位的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請市政府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