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為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我廳制定了《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13日。
附 件: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修訂)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2月5日
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序、指標和方法,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其環保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制定發布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方法和記分標準,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匯總發布全省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并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
第五條以下單位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
(三)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
(四)產生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單位;
(五)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需要應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單位。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有污染源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第六條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應做出環境信用承諾,簽署環境信用承諾書。
第七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取環境行為年度記分制,具體為10分動態記分制。企業環境信用初始分值為10分,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后,根據本辦法附件1中記分標準進行記分,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等級動態評價結果。環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記錄分值累計確定。
信用等級由優到劣依次以綠色、藍色、黃色、紅色標識。
綠標企業(守信):環境信用分值10分及以上;
藍標企業(一般守信):環境信用分值7分—9分;
黃標企業(失信):環境信用分值1分—6分;
紅標企業(嚴重失信):環境信用分值0分及以下。
第八條企業對環境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
第九條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整改要求,整改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整改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核實后,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一次性記10分以下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一次性記10分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保留其相應的記分,下年度予以核銷。
第十一條企業當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行為信息和記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第十二條對環境信用等級為守信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安排資金補助、科技項目立項、評優評獎,減少污染源環境監管隨機抽查頻次。對環境守信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對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中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對環境信用等級為失信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污染源環境監管隨機抽查頻次,取消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四條對環境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嚴格監管,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情況。公眾可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查詢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部門,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金等工作中的廣泛引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評價費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