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文件要求,原市環保局和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聯合印發了《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2017〕174號。我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從2018年起開展,先后完成2017、2018、2019、2020年度的評價工作。
《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辦發﹝2020﹞28號)、《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2020年度改革任務推進方案〉的通知》要求,修改完善《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深化四川重慶合作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共建環境共保工作方案》《深化四川重慶合作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共建環境共保2020年重點任務》要求協同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逐步統一兩地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應用體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1〕15號)、《重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辦發〔2021〕1號)等規定,《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被納入重慶市失信約束措施臺賬,按照國家部委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訂。
二、主要內容
《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修訂稿)》設總則、評價指標和等級、評價信息來源、評價程序、評價結果公開與共享、環境信用修復、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附則八章,共33條,并含附表《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
(一)總則。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和參評企業范圍。適用范圍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參評企業范圍規定共十二類企業應當強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在國家出臺的試行辦法基礎上,將“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市環境保護局公布的市級重點監控企業”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和申領排污許可證實行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是確定分級管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發布全市統一的評價辦法、評價指標、評分方法,并組織實施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或職能管轄區域內區(縣)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全市生態環境部門均可委托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環保技術咨詢企業等第三方評價機構承辦具體評價事務。
三是細化部門合作。各部門間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并及時共享環境信用信息。
(二)評價指標和等級。
一是確定評價指標。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管理、社會監督、加分項等5大項28子項。評價采用統一的評價標準,以100分為基準分,不達標準的扣分,滿足鼓勵性指標的加分。
二是確定評價等級。企業的環境信用等級分誠信企業、良好企業、警示企業、不良企業四個等級,分別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表示。
三是明確“一票否決”情形。明確了“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或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等十四類“一票否決”情形,企業如發生“一票否決”情形,將直接被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三)評價信息來源。
評價信息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信息為基礎,企業全面公開的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現場檢查、監督性監測、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活動制作或者獲取的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依據。公眾、社會組織以及媒體提供的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經核實后也可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依據。
(四)評價程序。
一是明確評價周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規定評價程序。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執行以下程序:確定參評企業→基礎信息歸集與審核→初評及結果公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核→復核及現場核查→終評及結果審核→結果上報及公布。
(五)評價結果與共享。
一是明確結果公布的方式與時限。通過政府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于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評價結果。
二是實施動態調整。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或者環保警示企業出現“一票否決”情形的,環境信用等級直接降為環保不良企業;參評企業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其環境信用等級下調一級。
三是實現信息共享。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生態環境部門和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民銀行、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
(六)環境信用修復。
明確環境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企業履行完相應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司法裁判、生態損害賠償協議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環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且申請信用修復前未產生新的違法失信行為,可以向發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明確對環保誠信可以采取的激勵措施10項、環保良好鼓勵措施1項,環保警示可以采取的約束措施9項,環保不良應當采取的懲戒措施10項。
三、相比2017版《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一是調整參評企業范圍。將“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市環境保護局公布的市級重點監控企業”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和申領排污許可證實行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是明確第三方評價機構資質。市生態環境科學院不再承擔市級參評企業具體評價事務,全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委托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環保技術咨詢企業等第三方評價機構承辦具體評價事務。
三是環境信用等級與國家辦法保持一致。環境信用等級以分別以綠牌、藍牌、黃牌、黑牌表示調整為綠牌、藍牌、黃牌、紅牌表示,與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保持一致。
四是增加環境信用修復。按照《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四十五條“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的規定,《辦法》明確了環境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
五是刪除了“紅黑名單”。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1〕15號)、《重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辦發〔2021〕1號)等規定,將環保不良企業納入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黑名單”認定無國家層面依據,屬清理范圍。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也未規定“紅名單”相關內容,故將原辦法內的“環保誠信企業納入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紅名單’和將環保不良企業納入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黑名單’”內容刪除。
六是對附表《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進行了修改。一是刪除了“排污申報”及“信息提供”兩項指標。因排污費改稅后,企業不再進行排污申報,故刪除“排污申報”指標;因評價信息原則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為基礎,故刪除“信息提供”指標。二是增加了“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碳排放權交易”兩項扣分指標;三是結合國家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排污許可證”“排污費或環保稅繳納”“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三項指標的評價項目進行了調整;四是加分項增加了“排污權交易”指標,調整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分值,且連續投保三年以上(含),額外再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