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監管“小馬拉大車” 大氣防治亟需法律屏障
霧霾問題在現實中這道題之所以難解,與當下的經濟發展模式現狀、人們的生活方式或者人們所向往的生活方式息息相關。面對現實是解決問題的步。政府應明確:究竟是哪些企業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把信息充分公開,倘若有關部門監管不力,該怎么懲罰,應一視同仁地對待。此外,在經濟轉型期,從中央到地方不能繼續GDP崇拜。不能稍有動靜,就在老路上良久佇立。
誰都或多或少知道霧霾的危害,誰都知道要治理霧霾要治本,要摒棄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要放棄GDP至上論,要轉變高耗能的生活方式,要嚴格執法,但真正踐行的。從中央到地方,無不強調要大力治理霧霾,可深陷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的泥潭,轉型面臨陣痛,一陣痛,經濟下行風險加大。如果嚴格執行治理霧霾措施,不少地方的現有經濟數據或許就沒那么光鮮了,地方不愿意。為了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貢獻的霧霾成分,機動車不得不限號。原本小排量汽車已能夠滿足城市里的出行所需,但為了彰顯自己成功人士的身份與地位,不少人只買大排量的汽車。汽車尾氣是霧霾的元兇之一,但汽車工業卻是很多地方經濟的支柱型產業之一。如何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準確把脈監管對象,考驗著執政者的智慧。
霧霾監管工作的法律“屏障”
為了摸清監管對象,5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三位副委員長親任檢查組組長,率隊趕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污染區域的10個省市,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29日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顯示,產業結構不合理、燃煤污染、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突出。
針對大氣污染的區域性特點,去年年底以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和珠三角區域先后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強化在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等方面的協調配合。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發現,應對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的工作措施還存在不完善之處。沈躍躍介紹說,“缺乏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的統一規劃,車用燃油品質、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保、能耗的標準不一,缺乏統一的區域產業準入目錄,環評會商機制有待完善。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尚不健全、應對能力有待提高,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的信息尚未完全共享。”
此外,執法檢查組還發現,地方政府及部門還存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等問題。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52項管理職能中,有20項沒有明確管理部門;機動車管理涉及環保、公安、工業、交通、質檢等13個部門,部門間未能有效協調聯動。
對于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除針對性地提出對策之外,還建議要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大氣污染防治。沈躍躍表示:“進一步加大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淘汰力度,落實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利用,促進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大氣污染防治。”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距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防治大氣污染的考核制度不完善、對各類違法行為懲處措施不足等法律不健全問題逐漸暴露。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計劃,將為大氣污染防治提供更強法律“屏障”。
霧霾頻現,監管“小馬拉大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稱,我國基層環保執法力量薄弱,監管手段落后,存在“小馬拉大車”現象。
報告指出,我國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產業結構不合理,有的地方政府過于追求發展速度,高污染、高耗能的產能嚴重過剩,產業結構重型化特征明顯。同時,能源結構不合理,燃煤污染問題突出。這些問題導致了空氣質量季節性下降。
此外,報告還披露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門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人情執法、以罰代管等問題,違法排污行為得不到有效遏止。另外,報告還指出,監管職責不夠明確。據有關部門統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52項管理職能中,有20項沒有明確管理部門。有的管理職能存在交叉情況,比如,機動車管理職能涉及環保、公安、工業、交通、質檢等13個部門,部門間未能有效協調聯動。
檢查組建議,各級政府要落實責任,努力形成防治大氣污染工作合力;突出重點,依法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執法監管,確保法律制度有效實施;完善政策措施,科學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法律修改進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一步提高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依法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