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組織公益訴訟“虎牙微露”
被稱為“長牙齒的法律”——中國新環保法,正在給環保公益訴訟帶來積極變化。
山東省德州市地方法院3月24日受理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當地一家玻璃生產企業的訴訟請求。這起訴訟被看做是新環保法今年1月1日實施后,中國首例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
中國環境保護部主管的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近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對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污染大氣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提出判令企業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和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等共近3000萬元等五項訴訟請求。
據德州市環保局調查介紹,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兩條正在運轉的浮法玻璃生產線,均未建設脫硝設施,其中還有一條脫硫除塵設施建成但運行不正常。當地環保部門多次督促公司升級改造防污設施,并先后4次對該企業進行了每次10萬元的處罰。2014年10月,中國環保部公開點名批評這家企業在北京APEC會議期間未落實空氣質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氣環境污染問題。
中華環保聯合會曾派人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對于企業的排污行為當地居民反映很強烈,尤其是排放的污染氣體對周圍居民生活影響很大。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調查人員表示,“企業煙囪排出黃色的濃煙,氣味嗆人,居民都不敢開窗。”
法律和環保界則更加關注這次訴訟在環保組織公益訴訟進程中的標桿意義。馬勇說,目前對于大氣污染的公益訴訟比較少,操作起來難度比較大。“我們想探索對這種屢罰屢犯、屢禁不止排污行為的公益訴訟,使其承擔高昂的賠償責任,加大其違法的成本,從而制止這種違法排污行為。”
“環保法律真正發揮了‘牙齒’的作用,不是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放開,是環保法修改中的大亮點。這次訴訟的受理表明環保非政府組織正開始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公共利益。環保法正在走上實施的正軌,環保法治新常態正在到來。
環保部為公益訴訟開“綠燈”
與此同時,環保公眾參與亦將獲得保障。4月13日,環保部就組織編制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劃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范圍,包括:編制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可能嚴重損害公眾環境權益或健康權益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等6大類。
同時,在公益訴訟方面,意見稿要求,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申請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協助的,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范圍內為其提供便利。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公眾參與環保的重要方式,從新環保法修訂之初就爭議不斷。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提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新環保法進一步強調,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今年1月,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主體、起訴方式、訴訟費用等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前路卻坎坷
盡管新環保法的規定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環境公益訴訟打開了方便之門,但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看來,這僅僅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真正開展起來,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甚至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司法解釋規定,環保公益訴訟原則應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避免以往基層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擾的問題。對此,王燦發不以為然,他說:“在司法體制改革尚未全面進行以及現有法院人事、財政都嚴重依賴地方的情況下,僅靠一紙規定,很難扭轉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的問題。”一個鮮明的例子是,從新民訴法施行以來,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被告多為地方納稅大戶,甚至是,或多或少會受到當地政府的袒護。
“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也認為:“對于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地方保護和其他因素也時常會干擾。”據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均未能立案;而中華環保聯合會更是8次立案無果。
除了立案難,訴訟成本也是阻礙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但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志愿律師吳安心看來,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將血本無歸,這種風險讓多數環保組織躑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發起的“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盡管已經立案,但至今尚未開庭;而“自然之友”已為此支付了期鑒定評估費用10多萬元。
此外,“還存在生效判決得不到執行的風險,比如被告無力賠償申請破產清算。”吳安心說,新環保法以及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實施時間才兩三個月,隨著司法實踐的開展,可以預計新的難題還會出現。
王燦發認為,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之路,還會面臨其他很多挑戰。正因如此,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個重要部分,環保組織能否加強自身能力,在專業性和持續性上更進一步,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良性發展,尤顯關鍵。環保組織應主動“練內功”,提高“實戰”能力。
據了解,旨在提高環保組織能力的各種研修班、學習班、實習項目正在火熱地組織起來。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今年將召開公益訴訟的律師培訓班。隨著環保組織能力的提升,可以預計公益訴訟將在我國環境保護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
【新聞說道】支持環保公益訴訟是一種擔當
眾多業內人士對此指出,政府部門和企業要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沒有事”的習慣思維,主動作為,使我們的環境變得越來越好。
2015年3月29日,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博鰲亞洲論壇環境司法分論壇,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為題進行對話時表示,中國高人民法院支持環境訴訟的發展,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鼓勵民間環保團體為了公眾、為了維護環境,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出公益訴訟。周強同時呼吁企業支持一下環保團體來做這項公益活動。
據有關媒體報道,新環保法實施首月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僅3起,不少環保公益組織表示,在資金、能力、人才方面還有很多欠缺,有些“有心無力”。實際上,新環保法實施后,一些政府部門和企業已加入到支持民間環保團體的環保訴訟中來。浙江一家化工企業的危險廢物被運至東營進行非法處置,造成了“跨界污染”,中華環保聯合會要求索賠1000萬元處置費,東營市環保局作為環保行政部門支持起訴。這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后全國首例由環保行政部門作為支持起訴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政府部門和一些企業支持民間環保團體參與公益訴訟,可能會有一些風險,一旦在訴訟中敗訴,會引火燒身,政府部門可能會承擔管理不嚴的責任,企業也會承擔更大的違法責任。原先,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對那些違法人員和企業進行罰款,這樣不僅顯示了他們有所作為,還可以收入一筆不小的罰沒款。
而對排污企業來說,行政罰款相對較低,對污染企業的約束作用較小。因此,支持民間環保團體進行公益訴訟,需要一定的擔當。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對違法企業和個人進行司法審判,能有效彌補行政執法威懾力不足的現狀。高額的索賠可以給環境污染企業一記重拳,提高其違法成本。從這一點上來講,周強讓企業支持民間環保團體訴訟,就是要政府部門和企業提高責任感。
周強呼吁更多的企業支持民間環保團體訴訟,是對企業的希望,這也是民眾的期待。因此,政府部門和企業要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沒有事”的習慣思維,主動作為,使我們的環境變得越來越好。讓更多的民間環保團體加入到公益訴訟中來,使這樣的訴訟在保護環境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文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人民法院報、新華網、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