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價稱號是怎么來的?三年前,江蘇泰州的6家化工企業為降低處理廢酸的成本,雇傭沒有處理資質的人員,直接將廢硫酸偷排入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江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將這六家企業告上法庭。
此前的2014年8、9月份,江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泰興經濟開發區內的6家化工企業傾倒廢硫酸等危險廢物,并提出了高達1.64億元的天價索賠。
隨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用于泰興地區的環境修復。1.6億元,也是環境公益訴訟迄今為止獲得的高民事賠償。
而在2014年9月10日的一審庭審中,被告方律師提出,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被告方律師稱,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立于2014年2月,并不符合“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這一條件。
對此,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曾對媒體說,雖然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滿足不了“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這一條件,但根據2013年開始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已由“有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有關組織”。換言之,它擴大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從這個角度來講,泰州環保聯合會完全可以作為此案的訴訟主體,因為它屬于“有關組織”的一部分。
事實上,哪些機關、哪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直是過去困擾環保公益訴訟的大難題,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質的環保訴訟的大“攔路虎”。近年來,一些公益環保訴訟案件就因“起訴人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擋在法院門外。
其次,對于環境問題的明確賠償問題,我國目前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對該案件的損害鑒定,環境銷售評估等等問題。對于當事的相關部門來說都是很大的難題,在一審時也花費大量的時間,終泰州中院是根據環保部出臺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來確定金額。意見中提出了虛擬治理成本說法,對這樣一個污染的治理資金,根據受污染影響區環境公民的敏感程度,確定一定的倍數來進行累計。
誠如辦理刑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就需要對污染進行司法鑒定,這個企業兩年內是一共傾倒了廢酸約25000多噸。因此鑒定機構終是鑒定出傾倒的廢酸如果正常處理的話,大概需要的費用是3660多萬元,再根據收益敏感程度,確定了一個系數是4.5倍,終進行一個累計,確定賠償金額達到1.6億多元。
顯然,“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的二審如何判決,自然引發各方高度關注,并對今后的類似環境公益訴訟具有示范性。而不管如何判決,嚴峻刑罰、高額賠償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企業和個人不敢觸犯環保高壓線,因為環境問題關系我們每一個人切身的問題。
同時,環境利益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捍衛者,必須有所作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無論從司法體制改革還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都提供了一條新思路。如何使這一制度更加符合環境保護和法律程序實施的需要,眾多專家紛紛認為應當著重解決完善程序立法,擴展訴訟主體資格。
不難發現,我國民事訴訟法、環保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沒有明確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權,這給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帶來了一定困難。由此,業內建議立法機關在相關法律中確立檢察機關的訴訟主體資格,并制定專門的公益訴訟法,以適應環境公益訴訟的需要。
此外,明確起訴范圍,有效防止權力濫用。什么樣的環境損害案件適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法律應當明確,以實現檢察機關司法權力的合理配置,才能夠實現司法的效率化運行。但在確立檢察機關起訴范圍的同時,又要防止其過度干預,避免檢察機關權力的無限膨脹。
【新聞助讀】環境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環保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其中的一項,主要是指的針對環境受到可能污染破壞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者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出訴訟的這種制度,在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第五十五條就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且各地在此之后紛紛實踐,現在全國已經有有關專門的環境審判組織已經有168個。
公益訴訟普遍的一個障礙,就是受害人具有不確定性,在實踐中很多公益事件,因為沒有人提起訴訟,而處于“不告不理”的尷尬境地。我國現行的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踐更多的關注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卻忽視了應該給予同等重視的環境的行政公益訴訟。即將在明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就規定:“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而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是,對哪些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部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仍然是因為“起訴人不具備原告資格”被擋在了法院門外。由于法律未明確原告主體資格,也導致大多數涉及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案件沒法受理、立案。與此同時,環境問題的鑒定難、周期長、包括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等等這種問題,也成為生態環境司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那么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7月3日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這也為審判提供了一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