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近日在全省范圍內設立5個試點環境保護審判庭,以更好地發揮環境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適應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要求,湖北省編辦已正式批準這一事項。
據介紹,2014年,湖北省高院在全省3級法院民事審判庭推行設立環境保護合議庭,專門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民事案件,以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在此基礎上,結合湖北司法體制改革總體布局、全省法院業務能力水平等多種因素的綜合考慮,湖北高院決定在武漢中院、宜昌中院、十堰中院、漢江中院、武漢海事法院先行試點設立環境保護審判庭,專門審理環保訴訟案件。條件成熟后,將在湖北全省法院進行推廣。
據了解,試點環保審判庭將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體”的審判模式,除了受理本轄區內涉及環境保護的普通一、二審案件(具體包括轄區內水域、土壤、山林保護、污染責任糾紛、損害賠償、因污染發生行政爭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等方面的案件,以及湖北高院指定管轄的相關案件)以外,還跨區域管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此外,在試點審判庭管轄范圍區分上,擬以行政區劃為主,結合江河流域、案件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劃分。
主要任務是指導
“環保案件難的就是立案。”曾代理過云南陸良鉻渣污染事件的楊名跨律師訴苦道。而這幾乎是所有代理環保案件律師的共同心病。
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原本打算大展拳腳的馬勇,恰恰是在這一年遭遇環境公益訴訟的滑鐵盧。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但無一立案,法院給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體不適格”。頗有諷刺意味的是,環保法草案中引起爭議大的一個條款便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
顯然,高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庭的個“革命對象”便是公益訴訟的立案難問題。在2014年5月29日的座談會上,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認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應把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首先,要充分認識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作用。其次,要準確把握原告主體資格范圍,積極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
自2007年家環保法庭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以來,到2014年5月初,全國已有16個省、直轄市設立130多個環境保護法庭、審判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但是,立案難、案件少,大部分環境資源庭形同虛設。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趙繪宇透露,“地方環保法庭成立了許多,但因案源少、技術差等因素導致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環境問題的效果差。同時我國的環境爭端的司法解決渠道又非常不暢通,這兩個的矛盾導致了變革。”
所謂“技術差”,趙解釋指環境保護的司法審判是專門化的技術,需要非常復雜的自然科學知識、特殊證據技術、法律上特殊因果關系推斷等等技術。
而這恰恰又是現在各地環境法庭的另一大困境。趙繪宇的同事方堃副教授在各地調研時發現,“昆明、貴陽進行了試點,可是并沒有對口的懂得環境問題和環境法律的學生畢業愿意去充實這支隊伍。”
不過,區別于基層的環境資源庭,高法院的環境資源庭主要功能是“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導”。誠如,出臺更詳細針對環境領域的司法解釋。
作為環境資源庭的制度設計者之一,王燦發指出,“是因為下面拿不準,到底要審理哪些案子、會不會得罪地方政府啊;這些缺乏規則的事情,高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庭,它就專門來制定規則,哪些案子要管。”而且,“高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庭主要不是為了審案子,而是指導,另外,一些申訴的案件也歸它審。以后就可能有比較多的類似案件。”
三大原因阻擋案件進法庭
“‘庭多’是現實需要,而‘案少’才是環保法庭窘境的癥結所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表示,環境法庭的設立是在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加強環境保護和管理,通過環境司法的專門化來提高環境司法能力建設的一大舉措。近年來我國環境資源案件呈日益增加的趨勢,但許多未能進入訴訟程序。
王燦發認為,公眾長期以來形成的“信訪不信法”的認識是首要原因。“很多人遇到環境污染危害或糾紛時,寧愿去信訪而不進法庭,認為取證難、訴訟費高、沒律師、起訴到法院審理慢,并且難以勝訴。”王燦發說。
中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05年至2012年,我國環境信訪量年均約77萬件。但據國家環境保護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統計,其中進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絕大多數都是通過行政部門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訴訟部主任劉湘就表示,他曾反復建議來該中心的一名污染受害者提起訴訟,但對方堅持認為“打不贏”,非要直接找政府解決。
另一個原因在于,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于環境案件訴訟主體的規定并不明確,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不知道該怎么審,相當多的環境訴訟案件被法院不予受理拒之庭外。
2014年4月11日的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發生后,蘭州就出現多起市民起訴威立雅水務公司的情況,但均受到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4月14日,5位市民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蘭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絕立案。甚至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8起環境訴訟,也無法立案。
“在立法層面上,我們還缺少專門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和《環境糾紛處理法》。對于怎樣判決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環境修復和環境損害還缺乏鑒定評估的規則和機構,這也導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無規可循,審理時覺得困難。”王燦發說。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對于法院司法審判的干預,也成為涉環境案件難以“入庭”的阻礙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