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我國地表水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7%;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僅9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
“嚴峻的環境形勢,客觀要求環保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可是目前,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說,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
以2012年為例,通過對20008份環境執法檔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業的現場驗證,發現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
現有執法狀況表明,環保系統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同時,鄒首民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方面授予環保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將“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截留、擠占或挪用排污費”、“其他違法行為”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范圍,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巨大。
因此,為有效應對嚴峻環境形勢,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履行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所賦予的監管職責,在歷經5年全國稽查試點的基礎上,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
環境稽查如同“督戰隊”
9月2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要求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戰場上的“督戰隊”,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這次出臺的稽查辦法是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規范,進而規范環境執法行為。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執法中不規范、不到位的問題比較普遍,根據環境保護部2012年專項稽查數據顯示,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問題,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將“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范圍,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很大。為有效應對嚴峻環境形勢,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履行好新環保法賦予的監管職責,在歷經5年全國稽查試點的基礎上,環保部出臺了稽查辦法。
據了解,稽查辦法對環境監察稽查的定義、類型、機構、人員、權利、責任、內容、程序、獎懲措施、與其他規章的銜接方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稽查辦法具有五方面特點:一是弱化了不同環境監察機構間職責的差異,統一了稽查內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專業性,對稽查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公正執法,并熟練掌握環境監察工作技能。三是體現了稽查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對稽查程序和文書制作進行了嚴格規范,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隨意性。四是突出了賞罰分明、罰過相當的原則,列出了5種表揚和15種懲戒情形,規定了“三種內部處理”和“兩種外部處理”措施。五是體現了責任劃分的合理性,劃分了承辦人、批準人、單位負責人、上級環保部門的具體責任。
同時,在《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中明確規定,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追究各地環境稽查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時發現,相應責任不僅與具體承辦人有關,還涉及批準人、單位負責人甚至是上級環保部門。辦法中規定,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公眾力量不容小覷
5月初,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因為垃圾焚燒項目引發群體事件。自2007年廈門PX項目以來,大連、寧波、昆明、茂名等地,先后因為一些重大項目引發類似事件。
涉環境群體性事件成因十分復雜。不過,有專家認為,這些群體性事件的共性,在于項目從立項到環評等各環節,信息不夠公開、公眾參與不到位,這與公眾參與程序的缺失也有著一定關系。
在環境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公眾獲悉企業可能違法排污的消息時,首先會想到向環保部門了解情況,而實際上,環保部門并不掌握所有情況,自然不能解答公眾所有疑慮。當公眾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問題時,往往會采取非常手段進行抗議。地方政府為平息事態,往往無論項目是否真的會污染環境,立即許諾公眾項目永不再建。
由此,環保執法亦離不開公眾參與,要借助于公眾監督之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表示。公眾既是環境權益的享有者,也是環境義務的承擔者。隨著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眾對環境權益的主張和訴求日益強烈,在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的進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公眾輿論監督的力量逐漸顯現,這其中蘊含著促進和推動環保工作的正能量,應積極因勢利導。
一方面,通過強化環境信息公開、暢通監督渠道,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公眾親身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具體事務中。另一方面,與新聞媒體形成良性互動。近年來,新聞媒體通過監督報道的方式表達了對環境問題的關注,這成為推動當前環境執法工作的一個契機。應建立與新聞媒體的良性互動機制,達到提高執法效率的目的。
因此,除了政府部門之外,社會力量同樣不可或缺。新修訂的《環保法》擬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亮點之一就是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