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泰興污染案發生后,泰州兩級檢察機關加強與環保、公安、法院等部門協調配合,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起訴涉案14名被告人。為追究企業民事賠償責任,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終,泰州中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介紹,目前為止,這是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高的一起案件。
環保公益訴訟不可或缺
一場公益訴訟打下來,不亞于一堂環境守法教育的“公開課”。
2014年5月19日,全國專門管轄環境案件的法庭——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受理了首起跨區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新環保法剛剛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后,這起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盡管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能提起公益訴訟。“在配套法律尚未作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在內的公益訴訟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狀況。”全國人大代表吳青律師認為,“此次環保法的修訂,對環境領域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這為開啟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打開了大門。”
“治理環境污染,公益訴訟不可或缺。盡管環保法規定了行政拘留、引咎辭職、按日計罰等強有力的行政制裁機制,但有的執法機關容易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預,進而影響執法效果。”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廖永安認為,“如果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發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以法律的強制執行力為保障,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就可以使環境污染的治理過程法治化、透明化、公開化。一場公益訴訟打下來,絕不亞于一堂環境守法教育的‘公開課’。”
“環境公益訴訟相比其他方式,有更大的威懾力。”吳青認為,“目前的行政罰款相對較低,對大多數污染企業很難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確立以后,將可能出現一批索賠數額較高、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將給其他污染企業以警示作用,大大提高人們對污染環境的風險預期。”
這一觀點在司法機關內部也逐步得到認可。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5月30日召開的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明確表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應把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他還指出,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作用;準確把握原告主體資格范圍,積極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積極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等。
如何協調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
按照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水資源諸如水流、湖泊、海洋等,其所有權主要是由國家或集體享有,同時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也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享有部分權能。當這類權益被侵犯時,一般是由國家、集體組織或部分權能的享有者提起國家環境利益訴訟或環境私益訴訟。但是,對于遭受污染、破壞的客體,如沒有確權的部分灘涂、荒山、荒地以及大氣環境等,既不屬于國家所有也不屬于集體所有,專家認為,可以授權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從而達到保護此類客體的目的。
當然,基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不特定性,也不排除一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存在同時侵犯國家環境權益、社會環境權益以及私人環境權益的現實情況。因此,有必要科學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之間的關系,以期有效應對此種情況的發生。
目前,我國河流、礦藏、海洋及海洋灘涂等資源的權屬都已確權完畢,這意味著相關的訴訟大多數是國家利益訴訟。
以污染海洋為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對污染或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生態或財產損失的行為,提起國家環境損害賠償之訴,且訴訟不屬于環境公益訴訟而應當屬于國家環境利益之訴。
然而,在實際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之中,往往存在既損害國家所有的海洋生態權益,也損害社會公眾享有的公共利益,還損害在海域之中享有開發利用權能的私人權益的情形。因此,對大面積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必然會既涉及環境公益訴訟,也會涉及國家環境利益賠償之訴和環境私益侵權之訴。前幾年發生的康菲溢油事件就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往往附加在國家環境利益之上,譬如所有的公民享有在國家所有的海洋之中垂釣、行船、休閑和旅游的自然權利,這已經為世界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法律所認可。所以,國家環境利益的訴訟往往可以伴隨環境公益訴訟。
基于此,眾多業內人士認為,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明確社會利益與國家權益之間的關系,為科學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的關系提供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