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四審在即 公益訴訟主體須拓寬
據4月14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上獲悉,將在下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繼續審議包括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內的一系列法律草案。這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關于環保法修改的法律草案,相較于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三次審議后表決的常規程序,環保法修改所面臨的爭議之大,可見一斑。
環境污染、消費陷阱、食品安全令公眾深惡痛絕,卻又往往有一種無力之感,這主要緣于個體維權尷尬乏力。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一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知情人士介紹,在《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四審稿中,公益訴訟主體這塊作了比較大的修改,由三審稿中“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改為省一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
從蘭州水污染事件觀環保立案困境
到目前為止,環保法三審草案,對發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雖措辭有變動,但實質上并無太大進展,甚至一度出現授權給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荒誕條款,引發輿論與社會公益組織的強烈反彈。
于公眾而言,略顯枯燥的法律修改,多無法與切實的生活體驗產生直接聯系,2014年兩會期間,環保法行將四審的消息之所以備受關注,更多是因為霧霾天氣對公眾生活所造成的嚴重困擾。就在近日,甘肅蘭州發生的水污染事件,或是次把法律修改與公民日常生活如此直接、如此無障礙地建立起了聯系。
4月14日上午,5名居民對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中苯含量超標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蘭州中院立案受理。4月15日下午,蘭州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該院宣傳處負責人就居民起訴威立雅水務集團水污染公益訴訟案不予受理作出說明。經蘭州中院立案庭審查,依據法律規定向5名居民作出答復:不能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起訴威立雅水務集團,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蘭州中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體現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不僅是公民這一廣泛的訴訟參與人被排除在外,“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公益訴訟主體或擴圍
據全國人大環資委知情人士介紹,《環境保護法》三審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了不少建議,也向社會各界征求了意見,四審稿根據這些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增加了一些內容。而引來大爭議的公益訴訟條款能否在四審期間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觀察。
在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方面,三審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二審稿中有了明顯放開,但是對民間環保公益組織依舊被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外的質疑聲不斷。
全國人大環資委知情人士透露,爭議比較多的公益訴訟問題,作了比較大的修改,進一步放開了訴訟主體資格,在省一級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的社團組織可以進行公益訴訟。據其介紹,三審稿中,“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信譽良好”等基本要求沒變。
一位業內專家表示,放開到省級注冊的社會組織以后,會有更多民間環保公益組織加入,對于年限要求,隨著時間推移將有更多公益組織具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