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謂是幫助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可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的一把“利器”。
2007年起,我國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下簡稱“環責險”)試點,業內專家分析,環責險試點6年取得一定成效,但整體規模很小。企業投保不強烈、保險公司擔心逆選擇等都是其中原因,根本的是立法、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我們希望環責險能在國家大法中明確強制地位,就像‘道交法’中建立交強險制度一樣,在環境保護法中加入‘國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一句。”中國保監會財產險監管部產品處處長曹海菁道出環責險推進過程中各方的迫切期望。
“相比而言,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制度支撐不足,涉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還不多,涉及范圍有限。同時,雖然有些地區出臺了財政補貼政策,甚至將投保情況與企業資質認證相結合,但對涉污企業缺乏剛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業推諉現象嚴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說。
針對環責險推行窘境,今年1月份,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又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充分認識環責險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環責險的試點企業范圍,合理設計環責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序,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強化信息公開,完善促進企業投保的保障措施。
自此,環責險的試點工作升級為“強制”性質,要求地方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部門應推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支持、規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工作。
據了解,上主要的強制保險包括多數國家實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發達國家廣泛應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國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立法、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風險評估及糾紛處理機構建設等方面,一般都有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環境保險或將寫入“環境法”,消息稱,日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已進行了兩次審議和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當前意見的匯總將形成三次審議稿。考慮到修改完善之處較多,修正案很可能進行四審。環保部已就環保法的修改進行內部座談,本次環保部準備提交的修法建議著重提出應將環責險寫進新環保法。
有業內人士建議,在法律層面,亟待將環責險寫入正在修訂中的環保法,通過強制手段保證環責險的順利實施;在市場層面,應盡快制定相關評估和資質評定標準,通過大力培養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方式,將環責險與風險評估管控服務結合起來,使保險由投保者眼中的被動攤派,變為其主動尋求的第三方環境服務。
而對于強制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宋國君表示,總體而言,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應由市場來決定,如船舶油污責任保險,就是建立在保險公司和企業供需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通過保險手段將風險轉嫁。對于環境污染,原則都是污染者付費,強制推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可能更為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