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3月1日銅川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減量與促進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
廢電池、消毒劑、過期藥品、廢熒光燈管、水銀體溫計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分為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幫菜葉、瓜皮果核、食物殘渣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年度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
第七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區(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分區域、分步驟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區域和實施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農村地區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街道)轉運、區(縣)處理”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
城鄉結合部、集中連片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按照城鄉一體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偏遠分散區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環保、經濟、便捷的分類收運方式。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運用先進技術,綜合采取資源化利用、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比例。
第十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標準,并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十二條 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人口和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處理等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時,應當對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生活垃圾分類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相關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場所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因地勢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等開展作業的,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生活垃圾暫存點或者轉運站,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場所和設施。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將其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項目分期建設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在本期主體工程完工前建成。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后,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減量與促進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等的管理,推進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農貿市場、果蔬市場、超市等安裝符合環保標準的處理裝置,對產生的蔬菜瓜果等其他廚余垃圾就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六條 產品包裝應當遵守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消耗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行業應當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七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消費者自帶購物袋,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
第二十八條 產生廚余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將節約理念納入食品采買、加工制作、服務的全過程,依法履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餐飲服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的管理,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
食品、餐飲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對有浪費行為的會員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從源頭減量到末端處理的全流程,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全過程及其資源化利用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和社會實踐。
村(居)民會議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三十二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引和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分類具體目錄、圖文標識和投放規則等,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率。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收集設施。
第三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單位的,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城中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部隊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八)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管理或者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規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去向等情況;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點,并公布回收點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設施或者交至
再生資源回點回收。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類投放點或者收集容器。
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紙張等物品。
第三十六條 餐飲、酒店、超市、食品經營者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嚴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單位、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或者預約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危險廢物收運、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運輸、處理,運輸過程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關于危險廢物轉移、暫存、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許可。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沿途丟棄、遺撒或者滴漏污水;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以及分類收集、運輸時間、路線等信息;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建立收集、運輸管理臺賬,實時、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六)將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綜合利用企業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
(二)有害垃圾采取高溫熱解、化學分解等方式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取資源化利用或者堆肥、高壓脫水后焚燒等方式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或者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臺賬,實時、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數量、種類等情況;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再利用率。
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消費者應當配合。
第四十五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點、分揀中轉站以及分揀中心,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回收標準,制定可回收物及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錄和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第四十六條 農村地區可以將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進行發酵處理和堆肥利用,或者作為生產原料提供給有資質的企業轉化成有機肥。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政府鼓勵、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利用,推進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評選文明鄉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等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形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經培訓合格后,引導居民分類投放。
鼓勵志愿者、社區居民擔任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
第五十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行業代表以及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可申請進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轉運站以及處理單位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應當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舉報方式,及時調查舉報線索,依法處理違法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因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無法正常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調度。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應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在本區域內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