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息披露是用于展示市場主體環境、社會與經濟效益表現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逐步完善與加快發展,綠色金融工作也向更廣范圍探索、更深程度完善的方向推進,信息披露作為綠色金融“五大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愈發凸顯,開展ESG 信息披露的主體由上市企業向更廣泛的市場參與方、服務方拓展。尤其隨著ESG 投資理念持續深化,未來包括信托業在內的金融機構ESG 信息披露也將更加普遍, 但目前信托業關于ESG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部署尚且起步需持續推進。
一、金融機構ESG信息披露重要性
ESG信息披露符合“雙碳”目標下國家政策導向。2022年,從政府部門到相關市場監管方對于ESG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顯著提升,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各證券交易所先后出臺相關文件要求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鼓勵披露ESG相關信息。截至2022年底,已有超六成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2021年度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在信托業,一方面國內現有的68家信托公司中由中央企業控股的數量約占五分之一,受國家ESG 信息披露政策要求的影響比例較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已明確將信托業列入環境信息披露適用主體。相關政策文件的出臺和標準的明晰有助于推動信托業ESG信息披露的覆蓋進程,加強相關管理制度與責任履行,為積極響應國家政策、推動綠色金融體系的完善貢獻信托力量。
表 1 2022年國內對于ESG信息披露的政策要求
表 2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基本內容
ESG信息披露是金融機構踐行綠色投資、防范環境與氣候風險、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金融機構開展ESG信息披露能夠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當下全球氣候風險加重、環境問題不斷增多,ESG信息披露能夠引導金融機構更加注重短期盈利和社會、環境效益之間的平衡,更好識別與管理金融風險,并將其融入投資戰略決策、財務管理等流程,實現業務可持續發展。目前,銀行業、證券業ESG信息披露已取得一定成果:截至2022年12月底,在A股42家上市銀行中,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11家銀行披露了ESG報告,其余銀行則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而證券行業2021年ESG報告披露率已高達96%,且多數券商在ESG信息披露要素較為完備,ESG報告系統性較強。
ESG信息披露是企業打通信息傳遞壁壘,激勵投資者信心的有效工具。隨著投資方對企業考量標準的多元化發展,ESG要素作為一類規范性非財務信息,日益受到政府、企業、投資者、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方的重視,并逐漸被納入到投資決策框架中。在2022年4月,ESG已被明確納入投資者關系管理,體現出資本市場對ESG披露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
二、信托行業開展ESG信息披露的現狀
(一)政策現狀
為拓展綠色投資,提升信托業管理水平,越來越多的信托機構不斷探尋符合國情的ESG能力建設的本土化路徑并初步構建信托業ESG制度規范體系。其中,中國信托業協會制定和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已成為信托業ESG業務開展及信息披露的重要參考依據。
2011年,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信托公司社會責任公約》并于2012年建立信托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績效評價體系。從2013年開始,信托業協會每年組織各信托公司編制信托行業年度社會責任報告,集中展現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果。2019年12月,中國信托業協會正式發布信托行業首份綠色信托主題的自律公約——《綠色信托指引》。在該指引的引導下,2020年5家信托公司率先發布綠色信托相關業務規范文件:建信信托制定《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綠色業務標準》;平安信托編制《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ESG責任投資手冊》;交銀國際信托制訂《交銀國信2020年業務與風險管理政策綱要實施細則》;五礦信托發布《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綠色信貸業務指引》并啟動 ESG 授信評審評價機制,將ESG理念引入信托項目評審流程;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參與起草《企業ESG披露指南》并榮獲“年度ESG研究”獎項。
2021年之后,綠色信托的頂層設計雖然進展有限,但以各信托公司為主體陸續發布多個自身綠色信托戰略規劃,并圍繞自身需求積極探索將ESG策略與風險識別等機制逐步納入信托業務流程。
(二)市場現狀
在信息披露方面,雖然ESG信息披露日益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視,但整體上仍處于起步階段。中國信托業協會自2013年起,連續編制和發布了七份行業年度社會責任報告,展現中國信托業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助力脫貧攻堅事業、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等方面的努力與實效以及綠色信托發展現狀,并自2020年起增加信托公司ESG報告披露成果的展示板塊。根據《中國信托業社會責任報告(2020-2021)》顯示,截至2021年,有8家信托公司主動披露ESG年度報告,報告框架主要參考了香港聯交所、GRI等多個國際ESG披露原則,為信托行業的ESG信息披露與國際接軌打下基礎。其余多數信托公司則仍主要以在年度報告中設置專門的社會責任板塊或者編制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進行環境、社會等方面的相關信息披露。
表 3 部分信托機構ESG報告主要內容
數據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整理
從內容來看,已發布ESG報告的各信托公司主要將報告分為“治理篇”、“環境篇”和“社會篇”三個部分來進行編撰,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托公司則主要從從黨建責任、經濟責任、民生責任、受托責任、公益責任、環境責任、法律責任、人本責任、責任管理等多個方面披露相關信息和指標。
圖 1 中航信托ESG報告議題內容
圖2 中航信托績效披露指標
圖3 山東國際信托部分環境績效披露指標
三、信托行業開展ESG信息披露的問題
(一)綠色信托發展處于初期,綠色能力建設有待加強
由于綠色信托探索與創新相較于其他金融行業起步較晚,相關政策指導與配套機制仍不健全,無論是在ESG業務投資、ESG信息披露還是自身ESG能力建設方面延展性與深入性都有所差距。一方面,信托業雖已有一定數量的政策文件出臺鼓勵開展ESG信息披露,但整體鼓勵性政策較少,內容多聚焦于綠色信托業務開展等,金融機構所獲得的政策支持與開展相關活動的積極性都略顯不足。另一方面,信托行業目前仍未形成自身統一的框架或指導文件,僅能參考其他金融領域相關文件進行自行摸索,披露頻率、披露內容缺乏相關規范指導且信托業特色凸顯程度有限。而既有可供參考的ESG信息披露框架除國內外標準兼容性問題外,還存在部分模糊表述,造成參考標準與計量方法學不同則信托機構披露形式和量化數據基準不同,ESG關鍵信息的整體可比性很差。
圖5 國際主要的ESG信息披露標準/指引
圖6 國內主要的ESG信息披露標準/指引
(二)缺少環境數據共享機制,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整體較低
整體來看,信托業對信息披露、綠色戰略、風險識別仍缺乏技術賦能的深度實踐,大部分信托公司ESG信息披露內容形式單一,部分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較低。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信托企業之間也并未對所收集到的環境相關信息進行有效共享,對進行高效高質的ESG信息披露造成了一定阻礙。
四、信托行業開展ESG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加強ESG體系建設,成立專門的ESG信息披露管理相關部門
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尚未形成與ESG相適配的數據基礎設施。建立與信托公司內部管理系統相互映射的ESG數據管理系統,可以直觀看到ESG管理產生的效益,并通過量化的指標考核,提升各層級員工對執行和參與ESG評價的積極性。ESG核心指標的量化,也有利于提升ESG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與可比較性,進而推動整個信托業的建立與完善ESG評價體系。
(二)逐步形成規范化行業ESG信息披露標準與框架
當前信托業的披露框架不一,ESG信息披露指標各異、口徑不一,數據無法橫向和縱向對比。應制定詳細的ESG信息披露指標體系,明確信息披露指標,為信托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導,豐富ESG報告的披露內容,提高ESG報告的信息披露質量,保障數據的可得性、準確性、可對比性。同時建立常態化報告機制,就氣候變化議題同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保持良性互動,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
(三)積極推進ESG投資,實質性提升信托行業綠色發展水平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度推進,除響應國內監管要求外,信托公司需要更加主動地借鑒參考國際ESG投資和信息披露的相關標準,提升ESG實踐的廣度和深度。同時,信托公司進一步加強在ESG投資實踐與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方面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參與國際可持續金融發展與信息披露準則建設,有利于提升信托業ESG體系建設水平,更好地迎接氣候變化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原標題:IIGF觀點 | 綠色信托ESG信息披露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