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河南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2023-2025年)》的通知”,將以該文件為依據,全力推進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重點領域噪聲污染治理,加快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噪聲污染問題。文件明確,到2025年,河南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需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今年,河南省將推動完成:①6月底前,鄭州市完成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工作;②年底前出臺《房屋市政工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編制指南》,督促建設單位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采取有效設備及工藝,減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聲污染;③6月底前,鄭州市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相應工作;④建成省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與評價網絡平臺;鄭州市(含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省級和國家生態
環境監測系統聯網;⑤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出臺噪聲污染防治法責任清單,明確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領域執法主體。
原文如下↓
河南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
噪聲污染防治事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全面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積極滿足人民群眾對寧靜優美環境的強烈需求,逐步改善聲環境質量,依據《“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大氣〔2023〕1號),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分類管控、聚焦重點,穩中求進、綜合施策,齊抓共管、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進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重點領域噪聲污染治理,加快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噪聲污染問題,推動我省“十四五”聲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順利實現。到2025年,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力爭達到85%。
二、加強聲環境管理,夯實噪聲污染防治基礎
(一)有效評估和調整聲環境功能區。組織開展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工作,2023年6月底前,鄭州市完成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工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指導各地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二)研究推進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發《河南省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2024年底前,開封、三門峽、商丘3市完成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工作。各地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依據《技術規范》,結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等,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落實地方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編制指南等,指導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研究開展噪聲治理評估試點,將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實施、噪聲監測監管、聲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等情況作為縣(市、區)生態環境治理評估重要內容,并納入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等創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開展城市噪聲地圖應用試點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噪聲實時監測網絡,識別篩選噪聲超標區域,進一步強化噪聲污染防治。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開展噪聲地圖應用試點,依托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精細化管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五)分步推進噪聲排放源清單編制。選取鄭州市典型區域作為試點,開展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重點噪聲源調查工作,摸清區域噪聲污染總體情況,編制噪聲污染源清單,并動態更新重點噪聲源名錄,推動區域噪聲污染治理。推廣噪聲源調查試點經驗做法,2023年底前,編制發布噪聲源調查技術指南;2024年底前,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噪聲源清單編制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等部門參與)
(六)推動噪聲污染防治信息公開。2025年起,公開發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定期發布本區域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強化規劃引導,嚴格噪聲源頭管理
(七)加強規劃銜接與指導。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及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改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時,應合理統籌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對噪聲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八)細化交通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要求。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高質量發展等有關要求,科學選線布線,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公路、鐵路項目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機場周圍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落實相關規劃管控。(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九)科學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學校、醫院、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邊噪聲影響;噪聲敏感建筑物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中小學校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省教育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十)落實噪聲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積極采取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參與)
(十一)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按照全國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重點監管,必要時開展監督抽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對公眾投訴的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不能達到標準的設備進行整改。(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加強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突出重點企業監管
(十二)嚴格工業噪聲環境準入。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要求,建設項目嚴格執行聲功能區環境準入要求,禁止在0、1類聲環境功能區、嚴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區內的2類聲環境功能區(工業園區除外)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十三)加強工業噪聲污染治理。開展工業噪聲污染源達標整治,通過工藝設備升級改造、加裝降噪設備以及逐步推進工業企業淘汰搬遷等措施,加強工業企業廠區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控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創建一批噪聲治理行業標桿,總結并推廣相關治理技術和經驗方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參與)
(十四)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理。推動工業園區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合理規劃園區企業布局,優化設備分布、內部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工作。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十五)加強重點工業企業噪聲監管。根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方法》,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編制行政區域內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按要求發布和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并及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六)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污許可。各地按照國家要求依法有序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并加強監管;督促排污單位按照規定開展工業噪聲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深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突出重點時段管理
(十七)推廣低噪聲施工設備應用。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術目錄,推廣低噪聲施工設備。(省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十八)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2023年底前出臺《房屋市政工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編制指南》,督促建設單位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采取有效設備及工藝,減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聲污染。探索從評優評先、資金補貼等方面,推動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九)加強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管理。嚴格落實《房屋市政工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督促施工單位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二十)加大夜間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單位科學合理組織作業、調整工藝,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開展建筑施工工地噪聲擾民排查,盡量減少夜間施工噪聲影響。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六、推進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強化重點領域治理
(二十一)強化機動車監管。綜合考慮交通出行、聲環境保護等需要,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開展機動車噪聲污染執法行動,嚴厲查處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二十二)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加強內河機動船舶、港口喇叭等聲響裝置使用監管,許昌、漯河、南陽、信陽、周口等有內河航運的城市開展運輸船舶年檢監督排查,對于機艙區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船舶,限期進行改造,實現噪聲達標;推動內河船舶應用清潔能源,推動港口碼頭運輸車輛及裝卸設備電動化改造,加快重點水路運輸區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十三)加強公路道路養護。鼓勵各地采用低噪聲路面材料及技術、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面平整度、種植綠化帶等綜合措施,加強道路養護;加大巡查檢查力度,定期對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進行維護保養,保障其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合理安排道路改造與養護施工時間,加強道路施工機械設備降噪管理,防止噪聲擾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二十四)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嚴格落實相關減振降噪措施要求,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鄭州、洛陽、許昌等地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或實施計劃,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裝聲屏障等措施,減少噪聲污染;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二十五)落實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加強行業監管,開展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鐵路全面檢修,最大程度降低鐵路噪聲影響;開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閉防護柵欄。(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二十六)實施民用航空器協調管控和政策引導。落實國家關于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要求,開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綜合治理。2025年底前,鄭州新鄭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部門送報。(民航河南監管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參與)
七、強化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打造寧靜生活環境
(二十七)強化經營場所整治。各地對使用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文化娛樂、體育、餐飲、商業等經營場所加強監管,通過合理控制營業時間、優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二十八)加強公眾場所噪聲監管。各地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場所管理者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以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網;推廣使用無線耳機和定向音響等設備,引導市民自發性健身娛樂源頭降噪。(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二十九)規范娛樂旅游活動。指導各地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自覺遵守《噪聲法》有關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推動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使用,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噪聲管理規定。(省文化旅游廳負責)
(三十)督促居民住房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督促開發經營者落實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物業服務單位應按照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裝修人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業時間要求,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三十一)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各地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宣傳與引導,家庭場所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等活動時,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干擾。(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三十二)開展“寧靜”示范創建工作。落實國家建設寧靜小區要求,開展寧靜小區創建工作;對于已經授予寧靜小區榮譽稱號的,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探索開展“寧靜道路”“寧靜公園”“寧靜廣場”等系列示范創建工作,以點帶面推動“寧靜城市”創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八、提升噪聲監測能力,優化執法監督效能
(三十三)優化布設噪聲自動監測點位。指導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口密度,優化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編制本行政區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2023年6月底前,鄭州市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相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十四)建設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絡。2023年底前,建成省級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與評價網絡平臺;鄭州市(含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系統聯網。2024年底前,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完成相應工作,實現全省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數據聯網。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十五)推進噪聲監測計量溯源。依據國家噪聲監測檢測儀器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加強與噪聲監測相關計量標準建設,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保障監測設備穩定、數據準確,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三十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綜合執法。2023年底前,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出臺噪聲污染防治法責任清單,明確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領域執法主體;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聯合執法行動,依法依規查處噪聲污染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三十七)不斷提升基層執法能力。定期舉辦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培訓,加強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監測技術、執法流程等培訓,提升基層人員的噪聲污染執法專業水平;加強基層執法隊伍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配備,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九、推進法規標準建設,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三十八)加快推進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推動《河南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頒布實施,鼓勵有立法權的省轄市出臺地方性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和配套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民用機場管理條列、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修訂中,應與噪聲相關管理要求有效銜接。(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文化旅游廳,民航河南監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三十九)探索研究噪聲污染防治新技術。依托高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科研攻關,推動新設備的研發開發、新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探索噪聲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等方面的研究。引導相關企業投入噪聲污染治理行業,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重點噪聲源治理示范項目的支持和推動。(省教育廳、科技廳、工業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四十)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專家庫;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執法綜合素質;強化市場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范市場經營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一)實施表彰獎勵。根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十、壓實工作責任,凝聚治污合力
(四十二)建立噪聲防治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全省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多部門協同共治的聯動機制。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2023年7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確定目標任務,明確部門職責,細化措施要求,推動聲環境質量逐步改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三)厘清噪聲污染防治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根據《噪聲法》責任界定,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發證、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部門監管職責,厘清權責邊界。2023年底前,各縣(市、區)制定發布工業企業、商業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聲污染防治責任清單,進一步細化行業監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四十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資金保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和單位要落實好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加大對噪聲污染監測、執法監督等方面的資金投入。(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四十五)編制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評估報告。定期調度噪聲污染防治進展、目標任務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等情況,編制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實施報告。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各有關部門每年2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六)強化噪聲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國家考核要求,將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各有關部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將噪聲污染作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內容之一,夯實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七)合理處置噪聲污染糾紛。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妥善處置噪聲污染投訴事件,對投訴事件及時跟蹤處置,做好投訴事件回訪工作,對已解決事件處置結果進行滿意度調查,不斷改善服務水平。定期開展后臺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噪聲投訴糾紛處理處置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四十八)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印發年度“綠色護考”工作方案,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嚴防噪聲污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省教育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環境日、“國際愛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時機,加大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等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倡導公眾參與監督。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加大噪聲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傳報道。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營造“全民參與,人人環保”的良好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五十)實施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充分發揮公眾監督,鼓勵地方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倡導社會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