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新能源電池產業鏈發展的十條措施》的通知
駐政辦〔202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關于促進新能源電池產業鏈發展的十條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3年2月13日
關于促進新能源電池產業鏈發展的十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換道領跑戰略,搶抓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機遇,加快推動新能源電池產業全鏈條、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鋰電重大項目建設。加強新能源電池產業上、中、下游關鍵環節招商引資力度,重點支持引進正極材料、下一代負極材料、鋰離子電池粘結劑、動力電池等領域,總投資不低于20億元且投資強度不低于600萬/畝的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電、用氣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用地規模50畝以下且投資強度低于360萬元/畝的項目鼓勵進駐標準廠房。
二、實施設備投資補助。總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含技改),在項目建設有效期內,由受益財政按其生產設備購置金額(以完稅發票為依據,不含稅)的5%給予補助,單一企業最高限額1000萬元,補助資金自項目投產年度起3年內等比例分年度兌現。
三、促進項目達產達效。從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投產年度起連續3年內,企業年產值不低于1000萬元/畝且年地方級收入達到20萬元/畝的(高新區、開發區達到25萬元/畝,遂平縣達到22萬元/畝),由受益財政按不超過8萬元/畝獎勵(高新區、開發區按10萬元/畝,遂平縣按9萬元/畝);年地方級收入超過20萬元/畝以上(高新區、開發區超過25萬元/畝以上,遂平縣超過22萬元/畝以上)按每畝每增加5萬元,由受益財政再疊加給予不超過2.5萬元/畝獎勵。
四、減免企業有關費用。經所在地政府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新能源電池產業鏈工業項目,按有關規定給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
五、優先保障重大項目能耗需求。對增加值低于駐馬店市GDP能耗的電池級碳酸鋰和氫氧化鋰、三元和多元、磷酸鐵鋰等正極材料,復合石墨體和硅碳等負極材料,單層與三層復合鋰離子電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等電解質,N-甲基吡咯烷酮等溶劑和粘結劑材料、鋰電池制造、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重大項目,在能耗需求上予以傾斜支持。屬于“兩高”項目范疇的,嚴格按照“兩高”項目會商聯審機制要求進行認證把關。
六、支持新能源電池產業企業科技創新。加大高比能量電池、固態電池、鋰電池、鈉電池關鍵材料、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領域的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力度,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給予市級重大科技專項立項和其它市級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同時,將項目推薦上級積極爭取中央、省級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獎勵;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中原學者工作站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支持企業招才引智。按照《中共駐馬店市委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及創新創業團隊實施細則的通知》(駐發〔2017〕28號)等有關人才補貼政策標準執行。
八、強化金融基金支持。優先爭取國家、省級項目融資各項支持政策,支持企業新建和技改項目擴能升級;擴大基金規模,依托市產投集團20億元的市黃淮產業母基金和新能源創業投資子基金,吸收縣區國有企業資金,做實縣區基金出資平臺“戰新合伙企業”,做大做強新能源產業基金,發揮基金杠桿帶動作用,跟進項目投資,支持企業加快發展,幫扶企業做大做強。
九、支持新能源電池產業企業上市融資。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電池產業企業給予上市獎勵。企業申請境內上市的,按照輔導備案登記、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申報材料、上市交易三個節點,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獎勵;申請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上市交易兩個節點,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外地(駐馬店行政區域之外)新能源電池產業上市公司遷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記、納稅登記變更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實施并購重組駐馬店市境外企業,并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并購金額5億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5億元及以上,10億元及以下的,獎勵100萬元;10億元及以上的,獎勵150萬元。
十、統籌推進新能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堅持高位推動,強化市縣聯動、部門協同,市加快新能源電池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定期協調解決項目落地建設、企業發展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開辟新能源電池產業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各縣區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色、競爭優勢,合理布局新能源電池產業,防止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避免出現新的產能過剩。
各縣(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不再單獨出臺新能源電池產業發展政策,并參照本措施,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企業在享受本措施規定的獎勵政策的同時,享受國家及省的其他政策,市及以下政策遵循從優且不重復原則。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今后如遇國家、省級有關政策調整,將根據新的政策予以調整。以上資金獎勵均由受益財政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