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規范全區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自然資源局:
2023年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部署、實施“十四五”規劃的關鍵一年,為進一步壓實自然資源部門監管責任,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確保礦區生態演化態勢持續向好,現就做好全區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學習宣傳
2022年5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寧自然資規發〔2022〕4號),對方案編報、基金管理、實施修復、監督管理等環節進一步細化了管理要求,明確了采礦權人各階段應盡義務,對縣、市、區三級監管職責也進行了界定,但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部分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和采礦權人對《辦法》規定的要求不清楚、未落實。為充分發揮《辦法》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中的作用,科學調整完善下步監管舉措,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加大《辦法》學習宣傳力度,嚴格落實各項管理規定,于2023年12月1日前,評估《辦法》執行情況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二、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監管職責
(一)規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監管。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嚴格落實方案審查要求,依法依規組織方案評審并對結果予以公示,全程掌握方案執行情況,對因特殊情形導致方案無法適用的,應及時督促采礦權人重新編制或修訂,確保方案科學有效指導采礦權人開展生態修復工作。
(二)強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監管。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進一步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監管,督促采礦權人按規定設立基金專戶,組織采礦權人、銀行與自然資源局簽訂基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基金計提和使用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及違約責任,并督促采礦權人計提年度基金,開展礦山生態修復。新建礦山應在礦業權審批通過后,要及時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并監督落實。
(三)落實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制度。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制度,對采礦權出讓年限在5年以上的,應當至少以3年為一個周期開展階段驗收;對采礦權到期且采礦權人不再申請延續的,督促采礦權人全面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并對生態修復成效進行驗收,未通過的,督促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四)完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檔案。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按照《辦法》明確的檔案管理要求及內容,督促采礦權人建立礦山生態修復檔案,同時加強屬地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檔案建設,落實“一礦一檔”要求。我廳將于近期啟用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各市、縣(區)及時將屬地有效期內礦山“二合一”方案、基金使用監管協議、礦山生態修復實施及驗收等情況,上傳至系統“在建與生產礦山監管”模塊(系統操作指南后續單獨下發)。
三、開展專項督查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要明確專人負責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推進落實各項監管舉措,我廳擬于上半年對全區礦山生態修復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1.是否合法合規審查“二合一”方案、存檔資料是否完備;2.是否落實基金監管要求、企業能否正常提取使用;3.是否開展礦山生態修復階段驗收、最終驗收資料是否齊全;4.前期發現的礦山恢復治理不到位問題整改情況等。年底前,我廳根據各地履職情況,完成市、縣(區)人民政府效能目標考核賦分工作。
各單位日常聯絡人員名單于3月10日前報送至自治區國土資源調查監測院。
聯系人及方式: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 蘇寧 寧夏國土調查監測院 程霞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3 年3 月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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