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企事業
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評價指標意見的函
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我廳起草《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修訂)》《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書面反饋我廳,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9月10日。
聯 系 人: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韓增祥
通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美賢路9號
郵政編碼:570203
電 話:0898-65236049
傳 真:0898-65236049
電子郵箱:sttfaguichu@hainan.gov.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修訂)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8月23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環保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下列單位應當納入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范圍:
(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排污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海洋傾倒等從事環境治理的企事業單位;
(三)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排污單位;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
(五)生態環境監測、檢測和檢驗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單位,防治污染設施維護和運營單位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參加環保信用評價。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環保信用評價是指本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環境守法和違法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行為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環境行為,是指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事業單位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環境行為。
第四條(職責分工)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監督全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評價體系及評分標準,建設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環保評價系統”)。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縣級以上行政綜合執法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積極配合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具備條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具有較強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環保信用評價。
第五條(評價頻次)
我省每年開展1次環保信用評價,并實行動態管理。
鼓勵具備條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積極探索實時評價、動態更新機制。
第六條(監督管理)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實施的環保信用評價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問題的,要求其及時整改。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機構和第三方環保信用評價服務機構不得向參評企事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信用分值)
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總分為12分。各參評企事業單位的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年度結果發布周期為一年,企事業單位年度內產生的環境行為信息其分值計入當年環保信用評價結果。
第八條(信用等級)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根據環保信用分值高低分為環保誠信單位、環保良好單位、環保警示單位、環保不良單位四個等級。
(一)環保誠信單位:環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且連續兩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二)環保良好單位:環保信用分值7分-10分;
(三)環保警示單位:環保信用分值3分-6分;
(四)環保不良單位:環保信用分值小于3分。
第九條(信息歸集)
環境行為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歸集至省環保評價系統。
縣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其他部門產生的企事業環境行為,應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環境行為歸集至省環保評價系統。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十條(評價準備)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一季度確定參評企事業單位名單,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將參評相關事項告知轄區參評企事業單位。參評企事業單位登錄省環保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報環境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初步評價)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省環保信用評價系統獲取參評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息,依據《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詳見附表1)進行累計計分,生成相應的環保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初評公示)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總全省環保信用評價初評結果,通過部門門戶網站對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參評單位的基本情況、環境行為相關材料、做出決定的單位、投訴舉報途徑及其他必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15天。
第十三條(異議申訴)
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公眾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初評結果公示期滿前,通過省環保評價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評價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四條(異議復核)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對初評結果的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人。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經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公眾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結果公布)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方式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統一公布企事業單位上一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參評企事業單位。
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信用修復)
鼓勵修復環保信用評價,參評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積極整改和糾正失信行為,消除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向負責評價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修復環保信用。
按照“誰評價、誰修復”原則,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定,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核實整改情況。整改驗收合格并穩定運行一個月后,才能對申請內容進行信用修復,將信用修復的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進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分類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不同環保信用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分類監管措施:
(一)被評定為環保誠信等級的企事業單位,采取以下激勵措施: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鼓勵媒體對環保誠信單位進行公開和宣傳,樹立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誠信典范;降低雙隨機抽查、執法檢查頻次,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在融資授信、財政資金、價格優惠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二)被評定為環保良好等級的企事業單位,按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開展日常監管。
(三)被評定為環保警示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執行約束性措施:加大污染源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執法監察頻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其參評資格;按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等。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單位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四)被評定為環保不良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加強排污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相關許可證等的事中事后監管,其環境行為信息在記入企事業環保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懲戒的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信息共享)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全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通過省大數據局共享給相關職能部門,通過省發改委信用海南共享平臺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系統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結果應用)
行政審批、綜合執法、金融等部門應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政府采購、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執行投資稅收和價格等優惠政策、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科研管理、表彰獎勵等過程中,依法依規使用企事業單位最新的環保信用評價結果。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披露其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金融機構等在會員管理、宣傳推介、融資授信、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過程中,使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對不遵守評價工作管理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對企事業單位造成損失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 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瓊環察字〔201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