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海南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防控環境風險。據悉,該規定適用于三類重點建設用地:土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中,擬變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地塊;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原文如下:
海南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以下三類重點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管理:
(一)土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以下簡稱“一住兩公”,土地用途分類依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中,擬變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地塊;
(三)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在產工礦企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適用本規定,建設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開發利用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述三類地塊應納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以下簡稱“調查名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規定開展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經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應納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名錄(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名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需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以下簡稱“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按照規定進行風險管控、修復。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承擔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和后期管理等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或《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相關責任。市縣政府儲備用地中,儲備前不屬于“一住兩公”,擬供應為“一住兩公”的用地,應在供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及后期管理,相關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方案編制、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施工、修復施工、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相關工程監理、相關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等活動的第三方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一)生態環境部門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建立并更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建立土壤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類專家庫;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動態更新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建立并更新調查名錄及風險評估名錄;按年度將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名單提供給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通知和督促納入調查名錄、風險評估名錄、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或由市縣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開展相應工作;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更新風險評估名錄。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協助建立更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推薦本系統專家進入土壤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類專家庫;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土地用途變更以及土地供應的監督管理;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供應前完成儲備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報告的評審,核實地塊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結果合理規劃土地用途。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條 進入調查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更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事項時,及時書面通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并提供地塊的名稱、地址、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相關信息及時將地塊納入調查名錄。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已停產、轉產或關閉、搬遷的工業企業名單,篩選符合第二條第三款的地塊納入調查名錄,并商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補齊地塊空間基礎信息。
(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在地塊納入調查名錄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開展。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擬供應為“一住兩公”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設用地之間改變土地用途為“一住兩公”的,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手續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鼓勵“一住兩公”建設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地塊參照本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組織評審
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第二條第二款中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在通過評審后還應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及時將調查報告表明土壤或地下水超過規劃用途相應管控標準的地塊移入風險評估名錄,土壤和地下水均未超過規劃用途相應管控標準的地塊移出調查名錄,進入移出清單。
第八條 更新風險評估名錄。進入風險評估名錄的地塊,其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組織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及時將經評估表明土壤或地下水風險不可接受的地塊轉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證明土壤和地下水風險均可接受的地塊移出風險評估名錄,進入移出清單。
第九條 更新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進入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內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進行風險管控或修復。風險管控措施或修復方案應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實施。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加強監管,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之外的第三方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及時將達到土壤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再次向社會公示,進入移出清單。效果評估報告認為應開展后期管理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按要求開展后期管理,市縣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后期管理實施監督。
第十條 從調查名錄、風險評估名錄、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移出的地塊進入移出清單。對進入移出清單的地塊,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可依申請對其開展建設用地用途變更、土地供應工作。如后期規劃用途變更,應確保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移出清單內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繼續依法履行對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保護義務。在后續開發建設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如出現環境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過程的質量監督。對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第三方實施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并對上述活動的實施過程開展事中、事后質量監督和抽查。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數字化、信息化建設,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納入“三線一單”空間落位管控。妥善保存評審申請表、申請人承諾書、有關報告、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定期將報告評審通過的匯總情況在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供應等環節的監管,重點建設用地在土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供應前,應按規定完成相應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及效果評估。未按規定完成上述工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辦理其建設用地用途變更、土地供應手續。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批準選址涉及相關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核發該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給予處罰。
本規定涉及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或后期管理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九十四條、九十五條等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本規定涉及的第三方從業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價報告、修復效果評價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印發《海南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