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據不完全統計,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每年建設產生的工程渣土、裝修垃圾等各類建筑垃圾約1000萬方,工地內部土方平衡約600萬方,其他建筑垃圾需通過建筑垃圾消納場、固廢資源化利用項目等渠道消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滯后、固廢資源化利用項目缺失、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管控不到位等情形,將導致部分企業或個人違規消納處置建設垃圾和工程渣土,嚴重影響龍巖全國文明城市的形象。
原《龍巖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處置管理暫行規定》(龍政綜〔2013〕520號)自2013年11月出臺以來,經過七年多的工作實踐以及部門職能調整,該《暫行規定》在職責分工、管理內容等方面已不適應我市實際,嚴重影響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開展。出臺我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整合相關政策要求,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建筑垃圾源頭、處置、運輸、消納及執法等環節管理,已是刻不容緩。為加強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美麗鄉村,有必要對原《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出臺《龍巖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二、《辦法》涵蓋的我市建筑垃圾的范圍及處置原則?
《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三、《辦法》在建筑垃圾消納及利用管理有哪些規定?
亮點一:強化大數據運用。《辦法》著力建立統一的智能化渣土管理服務平臺,完善運輸車輛動態管理,著力推進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亮點二:強化源頭管控。《辦法》實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厘清建設工地、物業小區、鄉鎮村居及其他有主地塊等職責,強化屬地管理原則,抓好源頭管控,規范建筑垃圾排放及防范所屬地塊被隨意傾倒、堆放。要求合理核定建筑垃圾處置運距,科學設定工程建設項目標高,盡量減少土方轉運量,最大限度降低市容環境影響。
亮點三:精簡審批范圍。《辦法》根據減政放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事項或減化環節:一是對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較小的建筑材料運輸不再核準;二是對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置建筑垃圾的,明確可以先行處置;三是對僅在工程建設施工場地內部且未超出施工紅線進行土方平衡回填的,無需核準,由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監管;四是對開發用地、平整洼地、廢舊礦區礦山復綠、工廠原材料加工等需要臨時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亮點四:《辦法》對機構改革后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部門職責進行更新,對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職責容易交叉的部門進行重點明確,其他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防、農業農村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求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照職能與分工要求,共同抓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辦法》在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上有哪些規定?
為解決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標識混亂、帶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駕駛員野蠻開車、頻繁違章的難題,《辦法》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行為規范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對駕駛人員的管理義務。
一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二是規定運輸范圍。建筑垃圾原則上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消納轉運,不得將市外建筑垃圾運入本市;本市境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本地建筑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與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
三是開展安全運輸培訓。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
五、《辦法》在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完善了信息共享平臺制度。為解決信息孤島和碎片化問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監管的合力,《辦法》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能化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并將各自部門的相關平臺與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年度信用考核評價體系。
三是凸顯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處置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建設施工、道路運輸、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個領域,為提高建筑垃圾處置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對建筑垃圾處置實施全程管理。為此,《辦法》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及消納場所應當建立消納管理臺賬制度,保證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消納量一致,城管執法部門承擔消納管理臺賬運行的監管責任。
六、《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辦法》第七章對違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處罰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特別對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處置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明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