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末,江蘇省固定式燃氣輪機的總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左右。隨著固定式燃氣輪機裝機規模的擴大,排放的氮氧化物對城市環境質量的影響凸顯。為實現江蘇省“十四五”期間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進一步減排,持續改進江蘇省空氣環境質量,江蘇省地方標準《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967-2021)將于2021年3月8日正式實施。
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運行管理、監測和達標判定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轄區內固定式燃氣輪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與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以天然氣為燃料、單機輸出功率10MW以上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以及區域型冷熱電(或熱電)分布式能源供應系統中的固定式燃氣輪機。
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和艦船上的動力燃氣輪機,以及應急移動式燃氣輪機發電機。
標準中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固定式燃氣輪機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氣輪機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氣輪機煙囪高度及距離周邊住宅的距離按批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
表1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監測方法
煙氣監測孔和采樣平臺:按HJ 75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性的煙氣監測孔、采樣平臺。
監測負荷:氮氧化物的手工監測負荷應按照HJ/T 397的規定執行。
監測分析方法:氮氧化物的監測要求應按照HJ/T 397和HJ 75的規定執行,氨逃逸的監測要求按照HJ 2040的規定執行。監測分析方法見表2。
表2 氮氧化物與氨逃逸的監測分析方法
標準達標判定及計算
1.手工監測達標判定
按照表2的方法進行手工監測,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值不超過標準限值,即屬于達標排放。
2.連續監測達標判定
按照表2的方法進行連續監測,氮氧化物月均值不超過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且日均值和小時值滿足以下要求:
a)日均值不超過排放限值的110%;
b)95%的小時值不超過排放限值的200%。
3.計算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15%時的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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