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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 (征求意見稿)

2018-12-18 14:20:32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關鍵詞:水處理設備碧水攻堅戰閱讀量:21781

導讀:包頭市、赤峰市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分別不低于80%、90%和95%,2018 年起,所有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 A 排放標準。
  【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 (征求意見稿)》公布。計劃明確,2018 年-2020 年,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分別達到57.7%、59.6%和 59.6%;全區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且極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包頭市、赤峰市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分別不低于 80%、90%和 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分別不低于 90%、90%和 95%。2018 年起,所有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 A 排放標準。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和《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要求,切實做好全區2018-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水環境問題,努力改善全區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我廳草擬了《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
 
  聯系人:白帆    聯系電話:0471-4632052     郵箱:nmgshuiban@163.com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
 
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
 
(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 號,以下簡稱《水十條》)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積極組織落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力推進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水環境質量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從兩年來實施效果看,我區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還存在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黑臭水體尚未完全消除、面源污染較為嚴重等突出問題。在水資源管理方面,水資源保障能力薄弱,用水效率低,水資源浪費嚴重,局部水資源過度開發,嚴重擠占生態流量,水環境自凈能力銳減。水生態保護方面,濕地、湖濱、河濱等自然生態空間不足,水源涵養能力下降,水生態受損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和《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要求,切實做好全區 2018-2020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水環境問題,努力改善全區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結合《水十條》、《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19 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內發„2015?155號),要求,制定本攻堅計劃。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以及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等生態文明發展新理念,將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水環境保護紅線,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落實河、湖長制為抓手,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突出工作重點,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業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促進全區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工作目標
 
  2018 年-2020 年,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分別達到57.7%、59.6%和 59.6%,劣 V 類水體斷面比例控制在 7.7%、5.8%、和 3.8%。2018-2020 年,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每年均達到或高于 81.0%,全區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且極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 2020 年,全區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優良水體有所增加,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水質下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2018-2020 年,包頭市、赤峰市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分別不低于 80%、90%和 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分別不低于 90%、90%和 95%。
 
  三、重點任務
 
  (一)打好水污染防治關鍵戰役
 
  1、以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為抓手,打好河湖水質改善持久戰
 
  全面推行河湖長制,下大力氣抓好不達標水體治理。各盟市對所有水質超標的斷面要認真分析原因,制定并加快實施水體達標規劃。已制定實施達標方案但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地區,應及時評估差距,查找原因,對達標方案進行優化更新,確保水質得到有效改善。近年來出現斷面水質超標和水質下降問題較為突出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呼倫貝爾市、通遼市、赤峰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興安盟等地區要采取有力舉措推進黃河流域大黑河、昆河、烏蘭木倫河,遼河流域老哈河、西拉木倫河,松花江流域海拉爾河、霍林河等流域治理。2018 年,要消除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大入黃口、包頭市昆河三艮才入黃口、鄂爾多斯市烏蘭木倫河、通遼市、西遼河大橋四個劣 V 類斷面。到 2020 年,松花江、黃河中上游、遼河流域水質進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緩解。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呼倫貝爾市、興安盟等地要堅決遏制良好水體水質變差趨勢。全面實施灤河生態環境保護方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受機構職能調整影響,各項工作牽頭部門可能稍有變動,待職能劃歸工作完成后,相關工作牽頭部門自動調整為對應職能部門。)
 
  呼倫貝爾市、巴彥淖爾市、烏蘭察布市要加快推進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重點湖庫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加大湖泊生態補水力度,大幅削減入湖(庫)河流污染負荷,努力改善湖庫水質。實施入湖(庫)河流總氮控制,加強內源污染控制,加大湖濱帶保護與修復力度,確保湖庫水質污染程度減輕,綜合營養指數有所降低,水質得到改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和草原局、農牧廳等參與)。
 
  加強河湖及濕地生態修復和保護。結合地區實際采取退耕還濕、植被恢復、生態補水、河岸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措施,實施濕地綜合治理,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提高生物多樣性。(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牽頭,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2、以大力開展黑臭水體專項整治為契機,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殲滅戰
 
  各盟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堅持把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刻認識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殲滅戰的重要意義,制定并公布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作戰方案,進一步壓實責任、強化舉措、狠抓落實。要充分發揮“河長制”作用,將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列入各級河長的工作職責,把黑臭水體治理任務作為“一河一策”的重要內容,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及超標超總量排放為重要著力點,采取控源污、節水減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流量保障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統籌,突出重點,加大投入,扎實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逐步消除黑臭水體產生根源,切實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要建立嚴格、清晰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與人民群眾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贏得人民群眾的滿意。對完成治理任務的河段要及時組織驗收。2018 年底前,啟動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水質監測。對于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黑臭水體清單,繼續督促治理。
 
  在黑臭現象消除后,要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強化監管、定期監測河段水質等措施,確保黑臭水體治理長制久清。各盟市要加大監督檢查和巡查力度,對新發現的黑臭水體要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并制定實施整治措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3、以全力做好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為基礎,打好飲用水安全保衛戰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加快推進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各盟市要依法對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區,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快推進鄉鎮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繼續推進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檔”建設管理工作。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專項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違規建筑。重點推進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跨界飲用水水源地內違規項目清理整治工作,三市要加強協作,2018 年底前完成跨界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2018 年 9 月底前,呼倫貝爾市、通遼市、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要按照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 年)>的通知》(環水體„2017?142 號)要求,對本轄區內列入重點治理水源地清單的飲用水水源地制定并實施水體達標規劃,優先解決由于人為污染引起的水質問題。提高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率,切實減少生產生活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處理,以確保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對因水源地鐵、錳天然背景值高導致的超標問題,要在供水廠配套相應的凈水設施,確保供水水質達標。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烏海市、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等單一供水城市要加快備用水源建設,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 (自治區水利廳、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等參與)
 
  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實施地下水監測工程,完善地下水監測網絡。各盟市要對本地區地下水監測井特別是列入《目標責任書》的監測井逐一進行梳理,摸清地下水水質情況,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監測井的維護和管理。以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產銷售企業、礦山開采區、工業園區、危險廢物堆存場、垃圾填埋場、再生水農灌區和高爾夫球場等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為重點,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和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全面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各盟市要認真組織落實自治區和本地區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推進方案,明確每個加油站的改造時限,確保 2018 年底前,完成本地區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總任務量的 60%以上。對一公里范圍內存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加油站,須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地下油罐防滲改造,依法關停取締位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加油站;2019 年底前,完成總任務量的 90%以上;2020 年 6 月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全部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公安廳、交通廳、應急管理廳等參與)
 
  4、以全面提升農村生態環境為目標,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御戰
 
  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繼續深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服務,推廣施肥技術、機械適期適量施肥技術和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在巴彥淖爾市、赤峰市、包頭市、呼和浩特市、通遼市、烏蘭察布市等設施農業集中區,優先選用生物農藥和、低毒、低殘留農藥。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到 2020 年,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農藥利用率達到 40%以上,全區主要農作物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 30%以上、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 40%以上。(自治區農牧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通遼、赤峰等地要進一步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合理確定農業種植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以水定地、以水定產,著力解決農業種植業用水擠占生態用水的問題。其他缺水地區也要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少、環境效益明顯的農作物。減少用水量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牧區環境綜合整治。緊緊圍繞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等方面,以旗縣為單位,以重點流域控制單元內的農村牧區為重點整治范圍,指導和推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18-2020 年,全區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 1080 個。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快推進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關閉或搬遷工作,2018 年底前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所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對畜禽養殖禁養區內未完成關閉或搬遷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依法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搬遷或關閉。對禁養區外的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 2020 年,畜禽養殖糞便養分還田率達到 65%。(自治區農牧廳牽頭,生態環境廳參與)
 
  控制水產養殖環境污染。優化水產養殖空間布局,開展水產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自治區農牧廳負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等參與)
 
  (二)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1、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嚴格水資源管理,嚴格禁止高耗水工業使用地下水,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取水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自治區、各盟市對納入取水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并發布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 2020 年,全區用水總量要控制在 211億立方米以內。(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執行《地下水超采區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與水量雙控方案》,加強超采區壓采和替代水源建設,確保按治理方案落實壓減灌溉面積、節水改造、水源置換及監測等各項措施。繼續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2、提高用水效率
 
  將萬元 GDP 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績考核。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 2020 年,全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 年分別下降 25%、20%以上。(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發展農牧業節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發展區域規模化節水灌溉。特別是通遼市、赤峰市、烏蘭察布市、興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氣抓好農牧業節水工作。巴彥淖爾市要重點做好河套灌區農田退水治理工作。推進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工作。到 2020 年底,全區節水灌溉面積達到 5000 萬畝,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 0.55 以上。(自治區水利廳、農牧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加強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
 
  到 2020 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2018年底前建立節水財政獎補機制,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烏蘭察布市 5 個地級缺水城市符合《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或者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Ⅰ級的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他地級城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50%。到 2020 年,地級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加強供水管網改造,對使用年限超過 50 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及計量器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到 2020 年,全區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 10%以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水利廳等參與)
 
  3、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全區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調查摸底專項行動,啟動規范化整治工作。(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繼續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水利發展“十三五”規劃》,加大水庫、樞紐等控制性工程建設力度,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流域開展生態流量試點研究,2018 年編制完成黃河流域試點河流生態流量(水位)實施方案。(自治區水利廳、農牧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
 
  (三)著力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
 
  水體水質達不到目標責任書要求的盟市,所有不達標斷面匯水區域范圍內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實施提標改造。加大生態敏感區域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督查督辦力度,確保 2018 年底前,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匯水區域等敏感區域涉及到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并穩定運行。2018 年起,所有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 A 排放標準。2020 年底前,全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縣(市、區)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旗縣(市、區)、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 85%、95%左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2、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
 
  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2020 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應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城鎮力爭實現截污納管全覆蓋。對在建或擬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
 
  繼續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網建設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 年,全區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 2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3、推進污泥處理處置
 
  強化污泥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開展污泥從產生、運輸、儲存、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杜絕污泥二次污染。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統籌建設,到 2018 年底,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四)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
 
  各相關盟市要繼續加大對 12 個未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及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安裝的自治區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治理和督促檢查力度,2018 年底前完成治污設施建設及在線監控設備安裝工作。同時,進一步強化對已建成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達標運行監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實現園區內企業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對不能正常、穩定達標的園區污水廠,要進行提標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自治區將對未按時限要求完成任務、存在嚴重環境問題的園區進行重點督查督辦,并依據《水十條》相關要求采取約談、暫停審批、撤銷園區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理。
 
  開展自治區級以下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等參與)
 
  2、專項整治重點行業
 
  全面開展行業清潔化改造工作,新、改、擴建行業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劃落實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減量置換,從源頭減少廢水及污染物排放,推進重點行業提高清潔化生產水平和產業升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能源局等參與)
 
  3、取締“十小”企業
 
  強化日常檢查和督查,繼續開展全區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排查工作,對新發現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發現已關停“十小”企業和生產線死灰復燃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和問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牽頭,自然資源廳、能源局等參與)
 
  4、深入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
 
  按季度向社會公布“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分類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對企業超標現象普遍、超標企業集中地區的地方政府采取掛牌督辦、公開約談等措施。繼續加大對污水處理廠、造紙、印染等重點行業企業穩定達標運行執法監管力度,通過依法治理、科技支撐、監督執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進工業污染源實現全面達標排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5、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根據控制單元水質改善需求,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制度。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6、防范環境風險
 
  各盟市要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等參與)
 
  (五)切實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淘汰落后產能
 
  2018-2020 年,各地要依據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按計劃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2、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對工業園區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推動鋼鐵、造紙、有色金屬、紡織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和回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水利廳、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 20%以上。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自 2018 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 2 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3、優化空間布局
 
  各地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中,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條件,以環境容量、環境質量和水資源承載能力定布局、定產業、定項目,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企業向工業集聚區集中,并實施工業集聚區生態化改造。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發展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嚴禁地下水超采區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已建項目要采用先進節水技術,提高用水水平。新、改、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現狀水質劣于Ⅴ類的優先控制單元全部實施行業內新建項目重點污染物減量置換。2018 年底前,完成四大重點流域干流和一級支流沿岸化工、醫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布局情況專項調查摸底工作。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重點流域及一級支流流域范圍內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各盟市要開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企業的調查摸底工作,2018 年底前完成調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抓緊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作,逐步實現城市產業布局優化和升級替代。(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統籌江河湖庫岸線資源,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加快構建水生態廊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水利廳、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4、嚴格環境準入
 
  各盟市應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對未完成上年度水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地區或企業暫停審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到 2020 年,組織完成盟市、旗縣(市、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各盟市要切實強化水環境質量管理,高度重視水環境形勢分析研究和結果運用,嚴密監控水質,對于水質出現下降的斷面,要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堅決遏制水質惡化趨勢,確保目標水體水質按期達標。對未按期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水利廳參與)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加強對排污企業的隨機抽查力度,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推進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探索建立多層級聯動執法機制、定期會商制和協作應急處置、跨界交叉檢查機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牽頭,公安廳、檢察院、法院、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3、提升環境監管水平
 
  繼續深化全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縣區持續深入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進一步優化全區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對重點湖庫實施網格化監測。強化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等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工作,提升水質監測信息化水平,為水環境管理和決策提供技術支持,提升環境監測和管理水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水利廳、氣象局等參與)
 
  (二)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范適用技術。
 
  加快水污染防治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等適用技術。各盟市應以控制單元水質改善、水生態保護、風險防范等需求為出發點,根據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來源、經濟社會結構與布局,優化污染防治技術路線和戰略部署。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合適的評估,從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的相關技術指導目錄或面向社會征集的技術成果中,遴選出適宜本地區推廣的水污染防治先進適用技術,編制技術指導目錄。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發布后,應加強指導目錄的實施。通過書刊、報紙、網絡等媒體公開發布,明確要求相關水污染防治工程中應優先采用指導目錄中技術。加強信息反饋,指導目錄要定期完善修訂。(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2、強化控制單元信息化管理。
 
  依托自治區生態環境大數據信息平臺,將水文、水資源、水質、經濟社會等基礎數據按控制單元歸集,推進重點流域控制單元水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建設,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學化、系統化、信息化和精細化水平。在烏梁素海、呼倫湖、岱海等流域開展水環境大數據的分析應用,重點說清湖體及入湖河流水質變化情況、排湖污染源的種類和總量,為河湖水質改善提供數據支撐。加快水污染防治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三)加大資金投入
 
  1、增加政府資金投入
 
  加大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重點治理、監測和保護任務資金支持。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級次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監測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2、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水污染防治提供融資擔保。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創新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鼓勵符合條件的水污染防治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金融辦牽頭,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參與)
 
  3、推行綠色信貸
 
  引導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綠色信貸管理政策,改進金融服務。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對未通過環評審批、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在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參與)
 
  (四)強化責任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嚴格落實本地區水環境質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堅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系統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要逐一梳理本地區存在的問題與差距,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制定實施針對性強的工作措施,重點推進不達標水體的治理工作,確保完成 2018-2020 年各年度目標任務。
 
  (五)嚴格考核問責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市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等 11 部門聯合印發的自治區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內環發﹝2016﹞198 號,以下簡稱《考核規定》),每年對各盟市《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層層分解目標,壓實責任,強化督查,抓好落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組織部參與)
 
  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自治區將水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廳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綜合采取預警、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行政約談、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納入中央和自治區環保督察等措施,督促年度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
 
  (六)強化公眾參與
 
  各盟市要嚴格按照《水十條》和《考核規定》信息公開的時間及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水源、供水廠、水)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等參與)
 
  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加強生態文化宣傳教育,提高全區社會各界生態文明意識,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在水環境保護建言獻策、污染源排放監督等方面積極參與。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原標題: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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