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日前,江蘇環保廳發布通知,征求《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11月16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jh@jshb.gov.cn;
(二)將紙質版意見寄至:南京市江東北路176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郵政編碼:210036),請在信封或快遞單上注明“《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1月6日
附件:
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條【依據】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關于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發改辦財經〔2018〕893號)等法律文件,結合本省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的歸集與分類、信用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責任的情況,并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公文、行政決定文書等予以記錄的行為。
第四條【參評范圍】下列單位應當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監管的單位;
(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
(四)衛生、社會與服務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
(五)產生環境行為信息的單位;
下列單位可以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
(六)申請納入環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單位;
(七)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環保信用管理的單位。
第五條【職責分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一指導全省環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評價體系和評分標準,建設全省統一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和信用管理通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完成。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用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歸集至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
第六條【考核管理】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和設區市生態環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考核范圍。
第七條【信用承諾】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義務,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作出環保信用承諾。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應重新簽訂。
第八條【記分方法】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后,根據《江蘇省企業環境信用行為記分標準》進行實時記分,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等級動態評價結果。環保信用記錄分值由所有有效記分累計確定。
第九條【信息有效期】企業環境行為信息自產生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環保信用記錄分值在-1至-3分的環境行為信息有效期為6個月,“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出環保信用承諾” 在其任職期間內有效,其他信息有效期1年。
第十條【等級分類】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實行12分動態記分制,信用等級由優到劣依次以綠色、藍色、黃色、紅色、黑色標識。
(一)綠色等級企業(守信):環保信用記錄分值11分—12分;
(二)藍色等級企業(一般守信):環保信用記錄分值6分—10分;
(三)黃色等級企業(一般失信):環保信用記錄分值3分—5分;
(四)紅色等級企業(較重失信):環保信用記錄分值1分—2分;
(五)黑色等級企業(嚴重失信):環保信用記錄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
第十一條【初始設定】初次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其初始信用記錄分值為9分(藍色等級)。
第十二條【異議處理】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發生變化時,由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向企業發出提醒信息。企業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做出記錄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通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推送或以其他書面通知方式告知企業。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糾正。
企業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與共享】公眾可通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查詢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部門及開展聯合獎懲的信用聯動部門。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為企業出具守法證明等文書。
第十四條【信用激勵】對信用等級為綠色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二)優先安排環??萍柬椖苛㈨?;
(三)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名錄;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五)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六)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七)減少環境執法檢查頻次;
(八)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五條【信用懲戒】對信用等級為黃色、紅色和黑色等級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對黃色等級企業:
1、加大隨機抽查頻次;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參評資格;
(二)對紅色等級企業:
1、加大隨機抽查頻次;
2、暫停各類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3、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參評資格;
4、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貸款條件;
5、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對黑色等級企業:
1、加大隨機抽查頻次;
2、暫停各類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3、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參評資格;
4、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
5、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保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6、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7、將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建議對黑色等級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8、《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關于印發對江蘇省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蘇環辦〔2018〕124號)規定的相關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責任人懲戒】對環保信用評價為黑色等級的企業,其失信行為信息在記入企業環保信用記錄的同時,作為嚴重失信行為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懲戒的信用聯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三)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四)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
(五)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六)取消相關社會福利、補貼和政府資金扶持;
(七)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重新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八)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督K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蘇環規〔2013〕1號)、《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標準及評價辦法》(蘇環辦〔2013〕12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江蘇省企業環境信用行為記分標準
附件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環保信用承諾書(見附件)
說明:
一、初始分值為9分,滿分12分,下不封底。
二、對企業某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記分值高的類別進行記分。
三、對企業同時出現兩種以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各種違法行為記分值高的類別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四、“無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和失信行為”加分條件為環保信用記錄分值為10分。
附件二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環保信用承諾書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本人自愿承諾:本人是企業環境保護工作責任人,對本企業環境保護行為直接負責,我和企業均應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堅持守法生產經營,自覺履行以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接受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管理。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依法申請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三、建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減少污染物排放并按照排污許可證依法排污,落實排污許可證各項管理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自行監測,依法公開排污信息。
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五、本企業發生環境保護違法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企業的行政處罰外,本人作為直接責任人自愿接受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本承諾書向社會公開。
特此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