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探索結碩果 排污權交易進入大變革時代
眾所周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目的是要在全社會樹立起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激勵企業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項目上馬和發展,促進企業增加污染防治設施,既優化了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減輕了對環境的負擔。
排污企業告別“免費午餐”時代,通過經濟杠桿,企業通過污染治理騰出指標進行交易獲利,有了利益驅動后,企業就從“要我減排”變為“我要減排”。
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區分的是,排污權交易本身屬于經濟刺激手段,其本質是允許排污單位自主決定如何減排,可以選擇在自己工廠減排,也可以通過市場購買減排許可滿足減排目標要求。由于減排成本存在差異(減排成本與市場價格的差價決定企業的減排決策),靈活的減排方式可以為一些企業帶來經濟效益。而排污許可證制度本身是典型的命令控制手段,具有強制性,是國家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要求的具體化、形式化。
制度在保護環境、解決環境問題方面所獨有的制度價值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我國也不例外。從上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研究排污權交易。
從2007年開始,財政部、環保部和發改委批復了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陜西、河北和河南11個地區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到2013年底,11個試點省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金額累計將近40億。其中,有償使用資金20億左右,交易金額也將近20億。
排污權交易制度引進我國已近20年,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作用也日漸凸顯。但總體來看,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還存在一些必須明確的問題和必須面對的挑戰。
譬如一些業內人士指出的,目前,從國家層面到地方層面的政策文件都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對排污權進行收儲、出讓與轉讓,就使得地方政府也成為排污權交易市場上的主體之一,同樣進行著交易行為。在地方政府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規則的實施者情況下,排污權交易市場混亂或冷淡也就在所難免。
具體而言,我國排污許可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大短板:(一)上位法缺失,制度定位不明確。(二)操作層面缺乏技術規范(三)統計監測能力不足,無法支撐總量管理。(四)處罰力度不夠,執法取證困難。
改變我國排污權交易現狀的出路在于,在法律框架下實現對政府權力的有效制約,同時又讓其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國務院日前出臺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此舉有望成為我國排污權改革的關鍵節點。
?。▍⒖假Y料:中國網、中國法學網、中國環境報、海峽都市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