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事件頻發,損害賠償制度待建。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確定的重要任務。黃潤秋11月9日發表署名文章《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企業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特別強調,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體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此前,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會議同意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據公開資料,所謂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解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
而事實上,自2016年3月起,環保部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先后掛牌督辦8起環境違法案件;約談5地市大氣污染防治不力的主要負責人;同時還對江西省新余水質鎘超標等事件展開調查。業內專家表示,近兩年頻發的危險廢物非法傾倒和掩埋事故已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誘因。
環保部固廢與化學品管理中心何藝博士分析指出,根據統計數據,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從2000年的830萬噸增長到2014年的3634萬噸,年均增長率達11.1%。而據專家研究估算,我國每年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1億噸,約有7000萬噸的廢物尚未納入環保部門的統計范圍之內,大量環境風險處于不可控狀態。
所幸,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與之相對應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黃潤秋進一步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7省市試點將為2018年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和相關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國家統一規定,對賠償資金的使用和環境修復費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制約。7省市在實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的相應措施。重慶、貴州、云南3省市擬推進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慶、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
而作為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牽涉環節多、觸及矛盾深。僅是與損害調查、評估、審判等相關的就有環保、國土、林業、公安等多個部門,牽一發而動全身。“上述7個改革試點剛剛開展,預計短期內進展不會太快,因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上的一些制度問題還未得到充分解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分析。此外,生態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復雜的生化轉換和技術壁壘會導致取證難、評估難,進而造成審判難。推進這項改革,必須要有迎難而上的勇氣和智慧。
所幸,如今改革方向和路徑已然明確,關鍵還在落實。相關部門之間要擰成一股繩,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及時溝通信息,“點亮每一盞燈”。應當看到,試點越深入,難啃的硬骨頭也會越多。如何完善環境訴訟規則、如何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好鋼用在刀刃上”、如何監督企業履行賠償責任等等,都是嚴峻的考驗。要及時公開信息,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只有吸納民意、匯聚民智,改革才能取得大公約數。
(據21世紀經濟報道、中新社、新華社、經濟參考報、中國政府網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