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爾諾貝利核事故悲劇已經過去30年,福島核事故的陰云也逐漸消散,但民眾對于核電安全的焦慮情緒卻從未減緩。
中國是核大國。截至2016年6月底,我國在運核電機組31臺;在建機組23臺,居世界位。10月31日,我國核安全領域的頂層法律——核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如何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如何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如何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這些讓公眾焦慮的話題都將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
對于草案出臺的意義,相關專家認為,核安全法是適應時代發展需要應運而生的,是福島核事故之后的公眾要求,也是國家安全的需要。而作為我國部核領域的專門性法律,草案在法律的層面明確了“核安全”的概念,提出了獨立監管基本原則,以及違反相關規定后的處罰措施。
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政策技術處處長扈黎光指出,“按照目前的發展規模,預計在明年,我國可望超過法國,成為繼美國之后的世界第二核電大國。這也意味著,未來5到10年,中國核電將位列世界前茅。作為核電大國,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對核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不僅是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世界核電發展的客觀規律。”
因此,草案規定,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舉行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等信息。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根據草案,國家建立核安全許可制度,核設施“上崗”“退役”均需報批。根據我國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將達近百臺。“這也意味著,未來4年待建核電機組將逾40臺。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將新批建核電機組8臺。”業內專家說。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該法律草案的亮點之一是設立專章以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和對信息公開的訴求,也是彌補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的缺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存在核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核安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在核設施選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遵循調查、評估和審核程序,對地質、地震、水文和人口分布等進行科學評估,滿足核安全技術評價要求的前提下,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發放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核能的安全性和環境風險一直是人們爭議的焦點。根據草案,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后,自行貯存,并及時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場處置。
業內專家透露,目前的草案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對核安全的獨立監管已經是全世界核安全監管的經營總結。而我國目前對核安全的監管體系仍較龐雜,在這部法律里,如何把監管的權力與職責問題明確、理清,將是難點之一。
而有了這本“法律教科書”,您還會談“核”色變嗎?業界資深人士指出,“優化整合30年以來的有效核安全監管制度,構建接軌的核安全保障體系,實現對核設施核活動的、全領域和全鏈條安全監管。”
(據上海證券報、中國環境報、京華時報、新華社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