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在北京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草案提出,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為了與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相銜接,草案規定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并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現行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五項有關船舶作業活動的審批,保留了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審批。在征求意見時有人提出,在取消上述審批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船舶污染。并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明確相關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增加規定:“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與此同時,為了加大對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草案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根據草案,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于1982年,1999年進行過一次修訂。2000年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現行30萬元罰款上限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過責不相當。通過提高處罰力度、不設罰款上限,能夠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起到震懾作用,讓他們意識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草案二審稿還加大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相關法律責任修改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具體來看,包括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據中新網、新華社、光明網、人民網、澎湃新聞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