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高法院6日公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明確訴訟主體資格 環境公益訴訟獲高法力挺】
自此,環境公益訴訟大門已然敞開。
而在這之前,我國環保公益訴訟卻無法擺脫“有法難依”的瓶頸。“玻璃門”之外,社會環保組織躍躍欲試,卻“手無寸鐵”,只能刷刷標語喊喊口號;“玻璃門”之內,環保公益訴訟被法律所尊崇與規制,卻不過是“鏡中花”。
就其原因,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成本動輒數十萬元,需要鑒定時還會有更大數額的鑒定費支出,對大部分環保組織來說,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過高。以我國的環保組織為例,據不完全數據統計,接近一半的環保組織年度經費預算不足50萬元,大部分環保組織的年度預算都在100萬元以下。只有4%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不是問題。而41%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超過了自身的資金承受范圍。還有48%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勉強尚能承受。 【公共環境告別無主資源 環保公益訴訟前景未可知】
另一方面,訴訟的關鍵是證據和法律適用,這都要求環保組織配備法律專業人員。然而,調查顯示,盡管73%被調查的環保組織都有法律專業人員,但是其大部分都是志愿者,而非從事環境法律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投入到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時間和精力難以保證。而且,調查還顯示,有48%的環保組織沒有專門的法律業務部門。 【我國多地環保法庭吃“鴨蛋” 環境公益訴訟仍存困局】
可喜的是,隨著新環保法與高法雙雙落地,環境公益訴訟迎來了難得的“春天”。
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看來,新《環保法》的生效,對欲從事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組織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個訴訟可能一打就是幾年,這需要培養專業化的公益人才,也需要可持續的資金把人才留住,這也是公益組織面臨的很關鍵的問題。此外,地方公益組織要敢于在地方上提起公益訴訟,也需要很強的抗壓能力。“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是來了,但我們NGO組織準備好了沒有?”馬勇問道。
可見,“蠻拼的”不僅意味著清風白云下的希冀,更是環境公益訴訟所不能摒棄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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