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國MBR系統處理能力將提升
由中國膜工業協會組織編寫的《中國MBR產業發展白皮書》日前在京發布。MBR是膜技術和污水生物處理技術有機結合產生的污水處理新工藝,集膜的分離和生物降解于一體。
白皮書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已有50多個規模超萬噸的MBR工程投入到運行中,累計處理能力超過230萬噸/天。MBR工程在華北地區主要用于市政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回用,在東南地區主要用來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與難降解工業廢水。預計到2015年,我國投入運行和在建的MBR系統累計處理能力將超過500萬噸/天。
白皮書認為,國內MBR工藝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隨著運行時間的積累,處理能力不斷降低,部分MBR污水處理實際處理能力不足設計之初的50%;投資成本和運行成本相對較高,預處理與自控系統設計不夠周全。
因地制宜方能對癥下藥
在污水處理領域,應用MBR的主要動力是其能夠提供高標準的出水水質和節省占地面積。但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荷蘭并不是缺水型國家,水資源相對較豐富,對回用水的需求量并不大。
因此,有專家認為,對荷蘭Varsseveld污水處理廠而言,選擇MBR工藝是基于很好的示范效應和掌握這一工藝,而良好的出水水質及占地面積的節省都不是Varsseveld初選擇MBR工藝的原因,而隨著多年的運營,諸如能耗高、成本高等問題卻變得更加突出。
公開統計數據顯示,應用MBR技術的Varsseveld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保持良好,但成本較高。利用傳統工藝處理污水每年的成本大約是15萬歐元(約115余萬元人民幣),而采用MBR工藝的成本是21萬歐元(約161余萬元人民幣),較傳統工藝 砂濾的處理技術,MBR處理工藝的成本要高出25%。
同時,也有專家強調,Varsseveld污水處理廠并未達到佳的運行狀態,僅電耗就近1度,能耗高也是污水處理廠面臨的一大問題。
從荷蘭的實際情況來看,MBR技術優勢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有業內人士指出,應用MBR必須要找到合適的領域,因地制宜。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荷蘭Varsseveld污水處理廠設備大多較陳舊,有的可能已經不再生產。如果選擇重新更換或生產設備,成本甚至高于將其轉為應用傳統工藝污水處理廠的投資。
不難發現,MBR工藝具有水質好、占地省、產泥量低、自動控制好、穩定性好等優點,有統計顯示,在我國市政污水是MBR首要的市場增長點。目前,全國有60套萬噸級系統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得到應用,預計到明年,累計處理能力將超過500萬立方米/日。
守住污水治理后一道防線
而就MBR工藝在國內“風生云起”之際,污水處理廠頻頻淪為“污染源”的現實也讓人們意識到:飲水安全防線并非僅有技術支撐。
當前,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能力不足,甚至有部分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成為“污染源”。要走出治污成“致污”的怪圈,一方面要提高國家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另一方面,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完善污水處理的市場化融資,吸納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環保。
據媒體報道,一些城市的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普遍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部分生活污水只能直排湖河。加上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偏低,使部分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成為“污染源”。
早在2009年,環保部監測的1587家國控城鎮污水處理廠中,就有47%的污水處理廠全年部分或全部測次超標。污水處理廠本應是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治理的環保陣地,但排放水質的一些指標不合格,使得部分污水處理廠淪為“污染源”,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居民生產生活,也暴露出背后的雙重缺失。
首先,嚴格標準的缺失。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是10多年前制定的,其高水準的一級A排放標準也僅僅相當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地表水劣5類,屬于不可直接利用甚至接觸的污水。盡管現在的污水處理工藝已經可以將出水水質提高到地表水4類甚至3類,但由于國家標準偏低,使許多污水處理廠安于現狀,改造技術的積極性不高。大量污水經過處理廠“走”一圈,往往只是攔截了雜物,在排放城市水體后帶來了“二次污染”。
其次,政府責任的缺失。一家環保企業負責人有個形象的比喻,“污水處理廠就像是家中的廁所;自來水廠則像客廳,是要上臺面的項目。”在這種“重供水、輕排污”的思維驅使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加大對污水處理的投入。各地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速度普遍滯后于人口的膨脹速度,污水處理量擴能趕不上排放量攀升,一些污水處理廠剛投產就面臨“吃不消”。同時,由于管網不配套、運行經費不足等因素,一些污水處理廠長期閑置“曬太陽”,往往只是上級檢查時象征性地開工處理污水,實際處理率與處理能力相差甚遠。前不久媒體報道,湖北全省50座鄉鎮污水處理廠,僅8座正常運行,這8座中又有一半運轉負荷率不到50%。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后一道防線,如果污水處理廠基本“不設防”,甚至成為新的污染源,公共環境和市民的健康權益又將何處安放?因此,亟待走出治污成“致污”的怪圈。一方面,提高國家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可以借鑒推廣北京、浙江等地出臺地方法規的做法,逐步將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與地表水水質等級接軌。另一方面,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完善污水處理的市場化融資,吸納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