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負責人指出,今年上半年,各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力度不斷加大,環境行政處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國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等省(市)工作較為突出。
從處罰情況看,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仍是主要的違法行為,占案件總量的51.57%,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分別占12.48%、13.70%、5.06%、4.09%。
同時,針對社會廣為關注的政策環評,環保部副部長潘岳日前在2014年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討會上指出,能不能通過政策環評、規劃環評,實現城鎮化更科學規劃和更合理布局?
事實上,根據新《環保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這也被一些業界專家認為是在向政策環評方向邁進,為下一步實施政策環評做鋪墊。很明顯,政策環評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更加深遠。
現有環評制度存何缺陷?
按照慣例,完整的環評體系應當包括項目環評、規劃環評、戰略環評(政策和法規環評)3個層次,但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予以明確的只有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兩類。
由于建設項目環評開展時間長、相關規章制度完善,所以其執行情況好,可以說已經成為政府相關決策過程中的一條“硬杠杠”。
而隨著2009年《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出臺,地方政府也越來越重視規劃環評的把關作用。數據顯示,整個“十一五”期間,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共審核218份規劃環評報告書,涉及城市規劃環評、區域規劃環評等多個領域。
總體來看,經過幾十年發展,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是,任何規則都是人類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基于有限的實踐經驗與理性認知所構建的,總是會有缺陷。近年來,不少專家學者都曾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建言獻策,提出了包括環評對象的范圍存在局限、環評程序不夠規范、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等諸多缺陷。
在這些缺陷中,影響大的就是法律責任不夠明確。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武漢大學教授蔡守秋指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成效主要取決于各方嚴格依法執行既定程序,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就是環評制度能得到嚴格執行的好保障。
目前,無論是《環境影響評價法》還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在對各方法律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方面都存在缺陷。因此常常存在各方不認真履行其義務或職責導致出現環評違法問題而又無法追究相關方面責任的情況。
《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規定了環保部門、規劃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的相應責任,但對決策者的法律責任未作任何規定。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在設定規劃編制、規劃審批、審查小組的法律責任時,主要著重于行政處分的相關規定。
同時,責任的缺失造成了當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的諸多問題。不難發現,一些地方政府環評監管不到位、責任不明確、把關不夠嚴,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一些不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環保“三同時”制度不落實;一些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擅自變更、未驗先投、久試不驗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
此外,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重要主體,一些環評從業人員、環評機構在利益驅使下弄虛造假,嚴重擾亂了環評管理工作。
環評標準豈能降?
近年來,中東部不少地方以“容缺預審”的方式,為“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大開方便之門,部分建設項目,可以先跳過環評進入下一個審批流程,等環評手續辦好了再來補。這種做法,很可能使得環評、能評(節能評估)等重要前置關口形同虛設。
按照2003年9月起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和建設項目在審批前應進行環評,以預防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然而,長期以來,有一些規劃和項目先上車后補票,甚至上了車不補票,將環評視為橡皮圖章。
如今,在政府簡政、審批提速名義下的“容缺預審”,讓人對環評制度更加擔憂:經濟面臨下行壓力,地方爭搶大項目、大企業,環評報告作為可暫時跳過的“容缺件”,恐怕只能快快“點贊”,豈敢說個“不”字?
這并非杞人憂天。在力推“容缺預審”的南方某省,因今年一季度節能目標完成較差,節能減排形勢十分嚴峻,近被一級預警。
忽視環評,我們已經付出了慘痛代價。根據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的拉網式排查,華北2005年之后新增的鋼鐵產能,絕大部分都沒有環評等審批手續;河北的鋼鐵產能,近80%沒有環評等手續,屬違規建設。“野蠻生長”的鋼鐵企業,成為京津冀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目前,越來越多的項目環評審批權正在下放到省級甚至市縣級環保部門。政府簡政放權、審批提速固然重要,但該管的還是要切實管住。蹄疾還須步穩,欲速可能不達。環評等審批不嚴格、走過場,就會給將來埋下“地雷”,造成巨大損失。
為了保障“容缺件”能補齊,地方做出了規定。例如,對承諾時限內未達到審批所需條件或不能補齊所缺材料的項目,已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已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從重處罰。但那時生米或已煮成熟飯,可能面臨兩難困境:停建停產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和浪費,不停下來又會對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影響。
因此,新修訂的《環保法》提升了環評的地位,明確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環評旨在“事前預防,源頭控制”,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一環,應嚴格依法規范地方環評審批程序,并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督辦法。環評不能缺位,也不能成為走走過場、無關痛癢的“緩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