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巨大的黑洞。
按照現行污水排放標準,“達標”如同保護傘,企業“合法”地將污水排入環境。而根據水價體系,從取水到污水處理,企業只需支付極低的費用,遠低于它對環境的破壞。而這差價,則由全民埋單。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馬中如是總結。
馬中將我國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分為三類:類是達標排放的污水,以的統計數據,2010年,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為95%,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為70%;第二類是超標排放的污水,即前述未達標排放的5%和未處理的30%污水;第三類是偷排的污水。
后兩類水是污水問題顯而易見,問題出在類:“達標排放這個說法極其害人。”馬中說。按照我國現行的水標準,主要分為兩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前者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按水質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Ⅴ五類。其中,Ⅰ-Ⅲ類水體被視作飲用水源,劣Ⅴ類水體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
他表示,排放標準指的是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應該處理到什么程度再排放。化學需氧量COD是用來描述水污染物常用的指標,我國所有排放標準的COD濃度都高于V類水的要求,也就是說,我國達標排放的污水都是劣V類水。
此外,不同的取水、排水方式對應四類費用的不同組合。取水而言,取的是天然水,只需支付水資源費;取的是自來水,則需支付水資源費 自來水費。排水而言,企業自行處理后排入天然水體,需支付污水排污費;排入市政管網交予城鎮污水廠處理,則需支付污水處理費。
因此,對于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又將廢水自主處理后排入天然水體的工業企業,只需繳納0.26元/噸費用即可。這樣的低水價幫助企業降低了治理成本,獲得了巨額利潤。2009年,全國工商企業支付水費只占生產成本的0.2%,利潤的1.7%。而通過低水價獲利達到2000億元以上,相當于安徽、四川等省份的年財政收入。
而為之付出的代價,則是環境污染和資源退化。
排污權交易
不難發現,排污權交易是讓排污權像蘿卜青菜一樣可以拿到市場買賣。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于先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并首先被美國國家環保局用于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治理。目前,我國建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旨在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環保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以排污指標為載體的排污權交易像商品一樣買賣,這在我國的長江三角洲已操練了好幾年,且取得了成功的經驗。江蘇省實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納入首批試點的915戶重點企業中,98.5%已實現了排污權網上申購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達7739.4萬元。自此,排污企業不再有“免費排放的午餐”。
此外,此次制定的排污權交易條例將通過細化法條來予以遏制企業企業之間的無序,甚至是惡意競爭。而對于地方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利益博弈,也將會得到更多的排污總量的硬性指標。
傳統治污模式有望改變
傳統的污染治理模式是“誰污染,誰付費”,企業每年只需繳納并不高的排污費就可隨意排污,導致出現眾多污染大戶污染成本低,環保投入不足等現象。這種現狀也直接影響環保行業的產業化進程。有專家就曾表示,環保行業如果不能在各個環節引入市場概念,而繼續靠行政指令來推進,那么業內期待的環保產業化進程將繼續徘徊不前。
該專家指出,作為環保行業的“甲方”,排污企業如何樹立市場意識,將環保投入作為經濟學概念來看待,是環保產業化的重要議題。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則可被視為解決之道。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將促使企業走出“付費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須先領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標”,方可排放污染物。環保投入足,減排效果好的企業則可通過交易創收,環保投入不足的則須通過購買指標來“補課”。
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傳統治污模式是排污企業自行投資、設計、建設、運營治污工程,沒有盈利,僅僅是被動滿足政府指令和國家標準。他們認為,與傳統模式不同,在排污權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業可以將其減排量出售或抵押貸款,用于回收減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權交易改變了排污企業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將進一步完善環保企業的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