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規促垃圾分類工作 半途而廢必然功虧一簣
將垃圾進行合理的分類回收,不僅能減少浪費,更能緩解垃圾圍城窘狀。早在2000年,北京、上海、南京等8個城市就被確定為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然而效果至今都不明顯。
試點城市尚且效果不明顯,更何況其他城市?有人就此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一些群眾素質偏低。事實上,經過多年宣傳,城市居民普遍接受垃圾分類的理念。但是不少市民卻發現,即使分類投放,有些垃圾車回收時卻是“混收”。如此一來,分類投放還有何意義?
垃圾分類是個系統工程,一個環節滯后都會帶來整個系統的運行難題。有地方曾表示,正是因為垃圾分類不嚴格,分派不同車輛浪費油錢才混收的。但是反過來說,市民分類不嚴格可加強宣傳,逐漸改變,但如果相關部門都直接“倒退為零”,那么跨出一步的市民也必然倒退。
讓人們養成垃圾分類的習慣和意識固然重要,但如果沒有垃圾后續處理的硬件支撐,“軟件”再好,也終會“疲軟”。應加強各分類環節的硬件建設,比如廚余垃圾、廢舊電池等不同垃圾的專項處理設備,建立大型分揀中心等,沒有這些硬件支持,分類垃圾筒就只是個好看的擺設,沒有實質的意義。
再者,可對垃圾分類表現良好的家庭給予適當獎勵,充分調動市民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過去人們習慣于積攢紙箱、水瓶等廢品變賣,現在廢品回收價格不高,卻占用生活空間,因此人們普遍直接丟棄可回收廢品。有關部門可適當提高可回收廢品價格,完善回收體系,提高人們“囤”廢品的積極性,保證廢舊紙張、水瓶等廢品的回收利用率。
小垃圾考驗政府大智慧。只有長抓緊抓,以科學嚴謹的態度找出問題的癥結,建立有序的垃圾處理體系,制定更合理的操作辦法,才能讓垃圾頑疾得到良好治療。
垃圾分類巧做“加減乘除”法
在社區中,垃圾分類工作一直在開展,但是如何合理實行垃圾分類,真正達到環保的實質性效果,一直是個難題。近日,西溪街道求智社區從社區實際出發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垃圾分類的“加減乘除”法,參照上月,垃圾分類準確率提高了3%。
其中,“加法”指加入“組團捆綁”的方法。社區志愿者隊伍按照轄區小區分塊模式分成4個組團,根據垃圾處理早晚高峰,在轄區16個垃圾分類庫房附近設立2名志愿者站崗,對前來投放垃圾的居民進行分類勸導。
“減法”指減去“垃圾通道”行動,為把垃圾分類落實到戶,社區封閉或拆除了一些老小區樓建造初期為方便居民投放垃圾不用下樓而建造的通道垃圾堆放點,讓居民主動把垃圾投放到垃圾庫房。
“乘法”指乘上“宣傳推動”效能:社區定期舉行垃圾分類宣傳活動,利用在職黨員、大學生等社區服務資源,通過有獎競猜、發放傳單、游園活動等形式宣傳垃圾分類的好處,使垃圾分類深入人心。
“除法”指除去“蜻蜓點水”作風:為防止垃圾分類淺嘗輒止的現象,社區對每月涌現出的垃圾分類表現優異的居民,實行一定的服務卡獎勵,包括參加免費理發、修車等,提高居民積極性。
推廣垃圾分類還需法律制度給力
眼下國內很多城市都在面臨“垃圾圍城”之困。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中,有400多個正處于垃圾包圍之中。全國城市垃圾堆存累計侵占土地超過5億平方米,每年的經濟損失高達300億元。推廣垃圾分類,規范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廚垃圾,可說勢在必行。
事實上,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國內就開始提倡分類收集處理垃圾。我們看到,很多城市的社區乃至其他公共場所的垃圾箱上,都明確標明“可回收”與“不可回收”字樣,可是這些造價頗高的分類垃圾箱大都成了作秀的道具。也有不少城市,幾年前曾大張旗鼓地啟動了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然而時至今日,垃圾分類及處理情況仍然不容樂觀,甚至已經偃旗息鼓。試點小區的垃圾分類工作都有始無終,推廣更是無從談起。
沒有法律法規的制約,在目前光靠民眾的自覺性,垃圾分類是很難推廣下去的,尤其是在全社會尚未養成垃圾分類習慣的情況下,更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來對其加以引導和規范。如我國中國臺灣,就嚴格執行“垃圾不落地”政策。小區里幾乎看不到垃圾桶等設施,清潔隊是在和居民約定的時間統一收集垃圾。如果不分類,在收運時將被拒收,甚至要被處罰1200元到6000元新臺幣。一旦被發現使用非專用袋裝垃圾或偽造專用垃圾袋,除了繳納高額罰款,還會面臨2至7年的有期徒刑。正因為有了嚴格的法律制度,城市垃圾分類工作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垃圾分類不僅僅是一種環保行為,更是城市文明建設和人文素質的一種體現。在一些發達國家或地區,垃圾分類已被公民視為一種“政府規定,公民必須執行”的責任,反之就是違法、違背道德的事情。這些,除了得力于有效的宣傳教育外,更在于有法律制度在背后保障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