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環境子公司回收永濟項目 優勢資源得以集中
7月1日,盾安環境公告,子公司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和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熱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約定由后者收購前者原擁有的永濟市冷凝熱利用及供熱管網BOT工程項目。
根據公告,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與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熱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就永濟項目此前曾簽署的原協議;太原炬能在協議生效后30日內,將原協議中雙方確認的永濟項目資產業務及相關債權債務移交轉回給盾安節能;盾安節能將太原炬能已支付的轉讓價款3000萬元于10月31日前返還太原炬能;太原炬能將已經收取的與永濟項目相關的供暖費用包括接入費、配套費及政府補貼(不含經營性供暖收費)合計1140萬元,于協議生效后60日內支付給盾安節能。
與此同時,盾安節能與太原炬能還就前者原擁有的國電霍州發電廠冷凝熱綜合利用合作項目資產業務及相關債權債務轉讓一事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前者同意將霍州項目資產業務及債權債務(不包括主機設備部分)整體轉讓予后者。經雙方商議確認,確定上述交易的轉讓價款為3050萬元。
對盾安節能僅簽署框架協議的山東省慶云縣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下稱“慶云項目”)、定州市可再生能源城市集中供熱項目(下稱“定州項目”)、寧河縣城及周邊地區投資建設再生能源供熱(冷)系統項目(下稱“寧河項目”)和大豐上海光明工業區再生能源供熱(冷)系統項目(下稱“大豐項目”),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框架協議簽署主體由盾安節能變更為太原炬能,后續工作和履約責任由太原炬能負責完成和承繼。
據了解,2013年5月,盾安環境本著理順以盾安節能為中心發展的思路,將太原炬能擁有的霍州項目轉讓給盾安節能,并同時將盾安節能旗下的永濟項目轉讓給太原炬能。相隔一年,公司再次將上述項目的所有權進行了調轉,恢復原樣。
公告指出,子公司盾安節能僅簽署框架協議的慶云項目、定州項目、寧河項目、大豐項目由于項目穩定熱源、地理條件、項目進展等與公司投資要求有一定差距,截至公告日,上述項目均未開展實質性投資建設;而永濟項目與霍州項目分別由原始協議簽訂主體盾安節能與太原炬能實施更有利于項目的推進,發揮項目優勢;永濟項目期工程將于今年供暖季開始供暖,永濟項目的回收對公司2014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將產生積極影響。
公司方面認為,此次合作協議的簽訂,有助于推動雙方合作,有利于子公司盾安節能降低投資風險,及公司進一步理順以盾安節能為中心的業務發展規劃,為公司節能業務的發展進一步集中優勢資源。
去年以來,公司在資源整合、戰略布局方面進行了多個動作。除剝離虧損的光伏資產以外,還將旗下冷鏈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出去。但今年一季度,公司凈利潤仍同比出現下降。
根據規劃,盾安環境今年將持續優化產品結構,快速提升以電子膨脹閥、微通道換熱器為代表的節能環保產品市場占有率;做大商用空調部品,提升主導產品市場份額,進一步發展工業控制零部件產品;做強特種空調,豐富行業產品線,突破重要核電項目;節能業務以干熄焦余熱余壓供氣、發電為切入點,推廣工業節能整體解決方案。
節能環保是公司未來發展的主要業務之一,永濟項目與霍州項目分別由原始協議簽訂主體盾安節能與太原炬能實施更有利于項目的推進,發揮項目優勢;永濟項目期工程將于今年供暖季開始供暖,該項目的回收對公司2014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將產生積極影響。此次合作協議的簽訂,有助于推動雙方合作,有利于盾安節能降低投資風險,及公司進一步理順以盾安節能為中心的業務發展規劃,為公司節能業務的發展進一步集中優勢資源。
盾安環境: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提供對外擔保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文)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我們作為浙江盾安人工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對公司為子公司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對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風險處于公司可控范圍之內,且本次提供擔保的子公司業務發展前景良好,具備較強的償債能力,故我們認為上述擔保事項不會損害本公司的利益,同意本次對外擔保。
二、關于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作為浙江盾安人工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我們就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與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熱有限公司就永濟項目及其他項目簽訂合作協議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本次合作協議的簽訂,有利于子公司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降低投資風險,為公司節能業務的發展進一步集聚優勢資源,相關審議和表決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關于子公司簽署資產轉讓協議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作為浙江盾安人工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我們就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與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熱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本次簽署資產轉讓協議的決策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盾安(天津)節能系統有限公司經營需要,交易定價合理、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