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撫州市生態環境系統認真履行職責,在環境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并嚴肅查處了4起環境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實增強企業守法意識,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現將4起案件情況通報如下:
一、江西省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日,撫州市資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加油站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委托江西省某檢測有限公司開展自行監測。經查,該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D2409-132)顯示噪聲監測時間為2024年9月20日夜間19:10至23:54。但執法人員仔細核對該時段監控錄像,未發現有檢測人員在噪聲采樣點位開展監測;進一步對加油站當日多名值班人員調查詢問,證實檢測人員未到現場開展噪聲監測。該檢測公司未開展監測直接出具虛假噪聲檢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撫州市資溪生態環境局依法依規將問題線索移交資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資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責令該檢測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啟示思考]
在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鎖定證據,及時依法移交,凸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通過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緊密配合,深挖細查,共同加大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力度,充分體現了部門間協作聯動及線索互通的重要意義,為協調開展部門聯動執法提供了積極實踐。
二、江西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4日,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實業有限公司開展排污許可執法檢查,該公司委托江西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自行監測。經查,該檢測機構出具的2024年度第一、第二季度《檢測報告》存在不符合監測規范行為,2份檢測報告原始監測記錄均顯示測量時間內噪聲聲級起伏大于3dB(A),屬于非穩態噪聲,但該檢測公司設置的噪聲監測時間均為1分鐘,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5.4.3“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的監測規范要求。該檢測公司在未按照非穩態噪聲的標準監測的情況下,出具了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將該檢測公司涉嫌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相關線索移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依法依規將問題線索移交宜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宜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責令該檢測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啟示思考]
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本案中,執法人員認真核實、細致比對,及時糾正檢測公司不規范行為,同時與市場監管部門形成高效聯動,警示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謹、認真、規范地從事環境監測活動。
三、宜黃縣某油品批發部“未按照國家環保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7日,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核查上級轉辦信訪件反饋線索發現,轄區內某油品批發部危險廢物貯存點內存放有廢機油、廢液壓油以及廢鐵皮油桶(危險廢物類別為HW08),經稱重共3.5噸。經查,自2019年11月起,該油品批發部將經營過程中回收的廢鐵皮油桶和自有挖機、鏟車替換的廢機油、廢液壓油長期貯存在貯存點內,未及時轉移處置,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中“8.3.5 貯存點應及時清運貯存的危險廢物,實時貯存量不應超過 3 噸”的規定。
[查處情況]
該油品批發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規定,對該油品批發部作出行政處罰。
[啟示思考]
危險廢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通過滲漏、揮發等途徑持續侵蝕土壤、污染水體、危害大氣和人體健康,必須嚴格落實及時處置要求,從源頭阻斷環境風險鏈條。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油品批發部產廢特點,結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首次明確“貯存點”的定義,精準適用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
四、廣昌縣符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0日,撫州市廣昌生態環境局根據頭陂鎮政府反映線索,勘察發現該鎮橫田崗小組村民符某某住房旁一條無防滲簡易旱溝內傾倒有不明液體,疑是危險廢物。廣昌生態環境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現場固定證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傾倒的不明液體取樣鑒定,并將現場清理出的45.4噸受污染土壤轉運到安全地方貯存。同時,啟動行刑銜接機制,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經聯合溯源調查,12月5日,符某某兒子李某以協助銷售名義將某化工企業長期積存的23噸過期除油劑、脫脂劑、酸銅添加劑、鍍鎳液等從宜興市運至廣昌縣頭陂鎮。12月7日、8日夜間,符某某擅自將3.926噸上述過期化工產品傾倒在自家住房旁旱溝內。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該未知液體為危險廢物,危險特性C、T,危廢代碼為“336-064-17”。
[查處情況]
符某某非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啟示思考]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鄉鎮協同建立高效巡查和響應機制,及時發現在城鎮、農村、非工業區等偏僻區域非法排放、傾倒、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線索,快速、針對性采取應急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擴散,最大限度減輕環境損害。同時,與公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行動機制,快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織牢生態環境保護網。
供稿:撫州市生態環境局
編輯:朱桐
校對:陳夢祥
原標題:撫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查處4起環境違法案件的情況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