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工作,著力構建“套餐式點單申請、一站式綜窗受理、集成式一網通辦、保姆式跟進服務”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集成服務模式,實現更深層次的“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提升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效率,實現集成高效辦理目標。
下面是原文↓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工作的通知
寧建規發〔2025〕4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區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標
圍繞全面深化“高效辦成一件事”改革,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工作,著力構建“套餐式點單申請、一站式綜窗受理、集成式一網通辦、保姆式跟進服務”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集成服務模式,實現更深層次的“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提升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效率,實現集成高效辦理目標。
二、適用范圍
城市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包括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核準、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消納)核準)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等。
三、主要內容
(一)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工程項目開工前,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備案,將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社會公示。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包括:
1.建筑垃圾類別、數量,減量化方案;
2.運輸方式、運輸單位;
3.處理方式、資源化利用廠(場)、消納場的名稱;
4.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使用計劃;
5.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條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現場直接利用的,應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中明確;
6.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等。
(二)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核準。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應當在接到建筑垃圾排放核準申請后,通過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核準條件的發放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并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說明。
1.建筑垃圾排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明確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
(2)與運輸單位簽訂合同;
(3)明確的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
(4)與利用和處置單位簽訂合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5)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6)具有行業部門允許開工的文件。
2.建筑垃圾核準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
(2)建設工程的名稱及地點;
(3)建設垃圾的消納量、消納期限及消納處置場所;
(4)運輸車輛的車牌號;
(5)運輸時間;
(6)運輸路線。
3.建筑垃圾產生種類及數量、產生周期、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或處置設施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4.《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即將到期,但申報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結束的,應提出延期申請。
5.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6.已取得道路運輸核準文件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從事道路運輸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運輸時間、路線核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核定的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以及車輛號牌,推送至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
(三)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應當在接到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后,通過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核準條件的發放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并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說明。同時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已經取得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錄》。
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依法對運輸車輛整車技術條件、貨箱規格、
智能監控系統、顏色及標識等進行統一規范。
準予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滿足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相關要求: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和道路運輸經營資格;
(2)具有適度數量規模的自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原則上不少于5輛);
(3)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人數與車輛規模相適應;
(4)具備健全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配備相應的專門工作人員;
(5)具備停車場地和維修保養設施設備;
(6)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2.滿足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相關要求:
(1)運輸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2)運輸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道路運輸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合法有效;
(3)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4)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3.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要求。
4.運輸工具數量、標識號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5.《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四)建筑垃圾處置(消納)核準。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應當向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應當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納核準申請后,通過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核準條件的發放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說明。同時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已經取得核準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名錄》。
1.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2)取得環評手續;
(3)具有工藝流程、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4)具有滿足設施運營管理、設備操作要求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5)具有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具有與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破碎、篩分等機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2.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處置能力及種類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3.《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五)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暢通井下充填、生態修復、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納渠道,需要通過工地回填、礦坑修復、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園林綠化等方式直接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根據年度開工計劃等情況確定本單位年度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總量,建設單位將相關需求信息通過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業務)登記,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向社會動態公布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目錄。需求信息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可接納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利用處置方式、期限以及聯系方式等。鼓勵施工單位優先通過直接利用場所利用處置建筑垃圾。
依托寧夏政務服務網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全區實行統一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核準和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辦理流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業務流程各環節責任部門分工,暢通業務辦理銜接渠道,持續優化線上線下服務,推動落實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制度,及時解決難點堵點問題,實現集成高效辦理目標。同時,要加快推進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機制,完善電子聯單管理,堵塞監管漏洞,提升監管能力水平。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業務模塊上線啟用前,暫時采取線下方式辦理;正式上線后,統一通過網上平臺辦理。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自治區水利廳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