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正式發布
《關于推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暫行)》,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依法應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二)湘江流域涉重金屬等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三)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四)其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位。同時,鼓勵其他排污單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和保險費率
(一)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
1.生態環境損害。即投保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發生地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及鑒定評估、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2.第三者人身損害。即投保單位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第三者財產損害。即投保單位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引發的合理的訴訟費、仲裁費等法律費用。
5.其他約定賠償責任。
(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并動態調整。保險公司根據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純風險損失率,綜合考慮投保單位的行業類型、生產規模、環境風險等級、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歷史保險理賠等因素,科學合理厘定費率,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投保單位持續改進污染防治工作,主動提高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金融監管局)會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保險公司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指導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制定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示范性條款。
(四)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條款費率,不得以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改變條款內容。
(五)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商業附加險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障范圍。投保單位根據環境風險防控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購買相關商業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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