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國內市場正處于版圖重塑之中,環境企業也開始將目光投向海外,尋求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一帶一路”倡議下,沿線國家和地區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日益增強,出海的地區變得更加廣闊無垠。從傳統的歐美市場到新興的東南亞、非洲、中東乃至拉美地區,處處可見中國企業的身影。
對于環境企業來說,海外市場的拓展不僅可以緩解國內市場競爭的壓力,還能開辟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打造企業二次增長曲線。
當然,國內企業出海也面臨諸多競爭壓力。不同國家的市場環境及需求差異較大,如何快速調整產品和服務以滿足特定市場的需求成為企業面臨的現實挑戰。商業模式與盈利模式方面,在國內市場已經證明可行的商業模式可能不適合海外市場,需要重新評估和調整。
伊拉克
一、國家概況
伊拉克共和國,簡稱“伊拉克”(Iraq),位于亞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島東北部。北接土耳其,東臨伊朗,西毗敘利亞、約旦,南接沙特、科威特,東南瀕波斯灣。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東南流貫全境。海岸線長60千米。除東北部山區外,屬熱帶沙漠氣候。7、8月氣溫最高,日平均氣溫24℃-43℃,1月氣溫最低,日平均氣溫4℃-16℃,6-9月降雨最少,月平均降雨量1毫米,3月降雨最多,月平均降雨量28毫米,國土面積43.83萬平方千米。伊拉克全國共分18個省,首都為巴格達。2022年,伊拉克人口4225萬。
石油、天然氣資源豐富,石油工業是伊拉克的經濟支柱,傳統上提供95%的國家外匯收入。原油儲量排名世界第四。探明石油儲量達1530億桶,居世界第5位。天然氣儲量約3.6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12位。磷酸鹽儲量約100億噸。
工業主要有石油開采、提煉和天然氣開采。油氣產業在國民 經濟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為伊拉克支柱產業。伊拉克于1973年實現了石油工業的國有化。兩伊戰爭結束到海灣戰爭之前,伊拉克平均日產原油350萬桶,最高時達450萬桶。伊拉克70%的天然氣屬于石油伴生氣,主要產于北部基爾庫克油田和南部魯邁拉油田。伊拉克有9個集氣站,日處理天然氣0.42億立方米。天然氣通過管道輸送至位于祖拜爾和巴士拉的液化處理站經液化供出口。北部油區通過油管在黎巴嫩、敘利亞與土耳其的地中海港口輸出原油,南部油田通過油管至沙特阿拉伯的紅海岸延布油港輸出原油。
伊拉克有煉油與石油化工以及紡織、食品、煙草等工業。農牧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伊拉克的可耕地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27.6%,農業用地嚴重依賴地表水,主要集中在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之間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1/3,糧食不能自給。兩河平原的灌溉農業,主要農產品有小麥、黑麥、大麥、稻米、棉花、煙草、 溫帶水果與椰棗等。畜牧業偏重在東北部地區,養殖牛、羊、驢、馬,西南部干旱高原上有游牧業。
二、環境狀況
伊拉克位于亞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島東北部,國土面積約43.7萬平方公里(包括924平方公里水域和伊拉克、沙特中立區伊拉克部分3522平方公里)。伊拉克出海口僅在東南端位于波斯灣頭的一小段海岸。海岸線長60公里。領海寬度為12海里。西南為阿拉伯高原的部分,向東部平原傾斜;東北部有庫爾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帶。
【地形】伊拉克東北部有庫爾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帶,高原與山地間有占國土大部分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絕大部分海拔不足百米。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東南貫穿全境,兩河在庫爾納匯合為夏臺阿拉伯河,注入波斯灣。平原南部地勢低洼,多湖泊與沼澤。平原以東為扎格羅斯山系的西部邊緣。西南部為阿拉伯高原的一部分,分布有敘利亞沙漠。
【氣候】伊拉克夏季最高氣溫高達50攝氏度以上,冬季最低氣溫為0攝氏度左右。年平均降雨量由南至北為100至500毫米,北部山區達700毫米。伊拉克常年刮西北風,冬季涼爽、多雨,空氣潮濕,夏季炎熱干燥,道都巴格達市夏季七、八月溫度45攝氏度左右,冬季一月溫度為4攝氏度。每年六至九月為最干燥的季節,月平均降雨量為1毫米。最濕潤的季節在三月,平均降雨量為28毫米。
伊拉克近年來沙塵暴愈發頻繁,主要是由氣候變化、降水量減少和沙漠化等因素造成,伊拉克許多地方延續數千年的原始灌溉方式和水資源管理不善也是沙塵暴頻發的原因。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近年已出現創新低的降水量和創紀錄高溫。
三、環境管理
1、概況
自然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管理相關機構包括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局,棲息地和區域事務辦公室,國家自然歷史和遺傳資源博物館辦公室,伊朗古生物學和古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等。
人文環境管理相關機構包括水土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國家天氣和氣候變化中心,環境污染監測辦公室,環境影響評價辦公室,國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組秘書處,廢物管理辦公室,國家臭氧層保護規劃辦公室,巴塞爾和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國家粉塵現象管理政策制定和協調指揮部等。
海洋環境和濕地管理相關機構包括海洋污染調查處理局,海洋生態系統和海岸保護辦公室,濕地保護與恢復辦公室,中亞和西亞拉姆薩爾區域中心等。
2、目標和任務
1350年,狩獵和捕魚監測組織的名稱改為“環境保護組織”,狩獵和捕魚監測最高委員會的名稱改為“環境保護最高委員會”和環境事務,包括防止還增加了對環境平衡和適宜性有害的行為。1353年,斯德哥爾摩世界環境會議成立后,隨著《環境保護與改善法》21條的批準,這個組織獲得了新的法律權力,在組織方面,規模和質量都符合需要。職責包括:
實現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50條原則,以保護環境并確保正確和持續地利用環境,在保持生物關系平衡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改善、增長和發展。
保護國家的自然生態系統并恢復過去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預防和防止環境破壞和污染。以環境資源合理、持續生產力為方向評估環境承受能力,持續監測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積極處理環境關鍵領域,包括超出環境承受能力的污染。
為了在以下領域獲得或獲得認可而進行的調查、學習和研究:水、空氣、土壤、廢棄物、農藥、化肥、噪音等領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因素。
如何建立工業單位、發電廠、水壩、農業和建筑綜合體以及人類住區等國家的建設。
動植物滅絕中的特殊珍稀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態關系及其分布的確定。利用鄰國合作和國際合作解決區域環境問題。
制定和編制以下領域的環境法規和標準:空氣包括露天、排放者的允許限值、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分類、河流的變化和破壞、濕地的破壞、湖泊和海洋的生態改造、土壤資源,包括污染性和侵蝕性土壤。
噪聲包括廢物和固體物質的允許限值和空間、時間和類型的確定,包括不同地區農村、城市、采礦、農業等來源的廢物和固體物質的收集、運輸、處置或轉化和回收國家的。
農藥和化肥,包括環境中允許殘留量、處置或消滅以及禁止使用的地點、時間、種類、數量和質量
海洋環境(水、沉積物、水生動物)中石油類物質、重金屬、農業毒素、人類污水等對植被和野生動物的污染。
環境教育是通過教育、研究中心和群眾的合作,傳播和提高全社會人民的環境知識和洞察力,激發全國人民對保護環境的興趣、責任感和普遍參與。媒體、非政府組織并利用所有國內和國際設施評估和監測,以確保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應用和效率。創建博物館和展覽,以收集、保存和展示植物和野生動物的標本和物種,證明其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合理性,以及用于展覽和博物館的野生動物標本剝制術。在文化和高等教育部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下,發展和擴大科學和應用環境教育中心,以提供和培訓國家環境所需的人力資源。
海洋生態與海洋污染與濱海濕地研究調查。研究和評估國家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儲備的數量和質量狀況。
環境問題領域區域、國家和國際研究計劃和項目的匯編。對開發造成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進行經濟評估,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環境政策
-《森林和牧場國有化法》(公元1341年10月27日批準),自該法批準之日起,所有森林的土地和貴族,該國的牧場、天然林和林地被視為公共財產,屬于政府,即使在此日期之前,人們將其掠奪并轉移到馬爾菲特,或者他和他的家人將擁有森林和牧場。
-1346年《狩獵法》及其隨后的修正案,在此期間,為了保護和影響維什里動物而設立了環境保護中心,并具有重要的地位。
-《國家森林和牧場保護和利用法》及其后續改革(公元1346年5月30日批準),根據該法,對森林、牧場、天然林和林地進行了改革和開發。國有化森林和牧場歸政府所有。
-《植物保護法》(公元1346年2月18日批準),自該法通過之日起制定,旨在防治疫病和一般疫病以及檢疫性疫病,以及防治疫病和農業病害。
-《環境保護和改善法》(1353年3月28日批準,1371年8月24日批準修正案),根據該法,強調保護和保護環境并防止任何污染和任何破壞環境平衡的行為,以及與維希動物和內陸水生動物有關的所有事務,都是國家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之一。自本法批準之日起,該機構隸屬于Riamat Jamvari,并在最高環境保護委員會的監督下履行職責。
-《保護可通航海洋和河流免受石油污染法》(1389年5月27日批準),根據該法,伊朗可航行的河流和海域以及海洋或海洋邊界下的水域被納特或赫諾格污染。納蒂·托穆拉特·卡什拉蒂、納特夫或亞里·馬爾富和埃及島嶼的混合物是一種懲罰,會導致批評和懲罰。
-《保護和穩定邊境河流河岸和河岸法》(部長會議于1363年8月12日批準),自該法批準之日起,邊境河流河岸和河岸的義務和穩定及其順利實施完全符合該法第78條的規定,將有權遵守伊朗與鄰國政府之間的條約、協定和邊界協定的規定。
-《自然資源和森林保護區保護和保護法》(1371年7月5日批準),自本法批準之日起生效。該國森林保護區一部分的樹木已被識別并被禁止砍伐。
-《如何防止空氣污染法》(1374年2月3日批準),根據該法,所有機構、機構和所有個人都有義務遵守《伊朗空氣污染法》,并為了保護空氣免受污染,必須遵守本法規定的規定。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法(1374年6月14日批準),根據本法,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管轄和管轄范圍內的水域是國家財產,或其管理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的職責之一,為了確保國家利益,這些資源的開采適用于本法及其規定。
-廢物管理法(2013年2月20日批準),根據本法,為了實現伊瑪目法的原則,為了保護環境免受廢物的有害影響及其管理,所有部委和機構、政府機構和非政府公共機構未提及納入該法,所有公司、實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規定的規定和措施,包括普通廢物、特殊廢物,農業和工業產品必須遵守。
-《生物安全法》(2018年5月26日批準),其中與轉基因生物的生產、運輸、國內和跨境運輸、出口、進口、供應、購買、銷售、埃及和供應有關的所有事項根據本法的規定,政府規定了通過非政府渠道進行這些事情的懲罰。
-《水公平分配法》(1361年12月16日批準,1364年8月14日批準),根據該法,河流、天然河流、山谷和任何其他自然路徑中的海水和海洋水來自地表和地下、水庫、下水道、水庫、湖泊、沼澤、天然池塘、蛇泉、礦泉水和地下水資源是共有的,由烏瑪政府根據公共利益自行開采,開采的責任、許可和監督委托給政府。
-《清潔空氣法》(2016年4月25日批準),以確定所有個人、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以及法律未提及或明確提及的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居住在工業自由貿易區、經濟特區、工業控制區、空氣污染物及其影響因素的人員經國家批準。
-濕地保護、恢復和管理法(1996年2月13日批準),旨在防止濕地遭到不可挽回的破壞和污染,確定和滿足濕地的環境用水需求,停止活動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經國家批準-土壤保護法(1998年3月4日批準),目的是管理、保護和開發國家的土地,以隱含和促進國家的土地,并經國家批準。
原標題:特刊 | 中東國家環境治理情況報告之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