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筑垃圾處理核準制度,提升我省建筑垃圾規范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我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情況緊急,征求時間為發布之日起7日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若有意見建議,請在征求意見期間提交書面材料,單位應加蓋單位公章并附真實聯系方式,個人應署實名并附真實聯系方式。聯系人:陳老師,電話:*,郵箱:*。
附件:1.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2日
附件1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不斷提升人居環境質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及《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川建行規〔2020〕9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理堅持預防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
第四條 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經檢驗、鑒定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類型。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施工現場直接利用,或者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進行再利用的行為。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統計、處置和再生利用等相關標準,促進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和綜合利用。其他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域統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處置設施、消納場所建設,綜合利用產品推廣等工作,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筑垃圾處置。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先進適用的建造技術和建筑垃圾利用技術,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發改、經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八條 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應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指導手冊(試行)》和《四川省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指導手冊(試行)》等要求,嚴格落實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采取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措施。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應遵循“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原則。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管理處置費納入工程概算,統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交付等階段,加強全過程管理,鼓勵建立相應獎懲機制,監督和激勵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計措施,加強設計施工協同配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盡量避免項目施工中變更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造成建筑垃圾的增加。積極推進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等專業一體化、標準化設計。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確定減量化目標,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管理體系,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采用先進工藝,優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產生。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審核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第十四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不按圖紙進行施工、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視情形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等。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十五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環節應辦理排放核準,建設工程原則上應按照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不同階段辦理排放核準。建設工程排放核準證應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前或同步辦理。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的建筑垃圾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運輸單位簽訂合同;
(四)與處置單位簽訂合同。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手續可一并辦理。
第十七條獲得核準許可后,建筑垃圾排放種類及數量、排放周期、運輸單位或處置設施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證明及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應合理設置建筑垃圾暫存點,暫存點需落實防塵降塵措施,再分類運輸至建筑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置。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全程參與拆除工程工作,協同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源頭分類。
(二)嚴禁將危險廢物、工業固廢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經檢驗、鑒定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配備建筑垃圾計量設備,建立完整規范的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作為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責任主體,科學設置裝修垃圾暫存場所,并由物業單位負責辦理建筑垃圾排放核準。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由街道(鎮)或社區指定裝修垃圾暫存地點,建筑垃圾排放核準由社區負責辦理。鼓勵采取線上APP等預約方式推進核準工作,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制度,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轄范圍內運輸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第二十二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核準許可后,運輸工具數量、運輸工具標識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輛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
(二)車輛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設施;
(三)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四)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標識、號牌清晰;
(五)保持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運輸單位要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運輸種類、運輸量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行分類運輸,并根據建筑垃圾種類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環保措施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裝修垃圾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安裝具有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逐步推進新能源施工車輛應用,鼓勵研發制造多規格的合法運輸車輛并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健全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清單,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信用評價制度,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船信息。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運用視頻監控、車輛軌跡、衛星遙感等監測技術,嚴厲查處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闖紅燈、拋撒滴漏、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加強日常巡查巡檢,實現多部門聯合執法。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加快推進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各市(州)、縣(市、區)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筑垃圾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獲得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轄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三)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三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獲得核準許可后,建筑垃圾處置內容、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生產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收納、堆放、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
(二)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大型拆除項目應制定現場實施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在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揚塵和噪聲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設置現場加工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建筑垃圾,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明確收費標準。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市(州)、縣(市、區)應結合建筑垃圾排放規模和處置工藝水平實施資源化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優先資源化利用,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工程渣土優先用于土方平衡、土地整理、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工程泥漿脫水干化后,可以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
第三十六條鼓勵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延伸產業鏈,全過程參與建設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與資源化利用各環節,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模化、高效化、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研究制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工程應用技術標準,建立再生產品清單并及時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要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投資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從事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產品,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各市(州)、縣(市、區)應理順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職責,統籌推進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在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文明施工內容納入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考評內容包括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措施實施情況、每萬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情況等。
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使用情況應納入綠色建筑星級評定、綠色施工工地確定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各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數據管理,實現審批與監管有機銜接。
第四十三條各市(州)、縣(市、區)應當按規定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處置利用量等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生產和處置情況,包括產生量、資源化利用量、填埋量、處理種類、處理能力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推動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及綜合利用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各市(州)、縣(市、區)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大力宣傳建筑垃圾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工作,增強公眾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等實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核準要件應明確項目名稱、產生單位、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運輸時間、行駛路線、處置單位等信息。鼓勵各地利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利用聯單對建筑垃圾的排放量、運輸量及處置量是否匹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檢查,嚴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承運建筑垃圾的;
(五)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六)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七)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理處置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九)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加強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責任主體信用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企業退出機制,完善“紅黑榜”制度,規范責任主體行為,接受公眾舉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第四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各市(州)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監督考核,將城市建筑垃圾排放量、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和再生產品應用指標納入全省城鄉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考核范圍,對工作敷衍應付、推進不力的約談通報,情況嚴重的報有關部門啟動問責機制、追究責任。各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參照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139號令)、《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核準要求
(一)規范核準事項。各市(州)、縣(市、區)應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對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進行嚴格核準。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環節應辦理排放核準,建設工程原則上應按照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不同階段辦理排放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辦理運輸核準;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等消納(貯存)場所應辦理處置核準;參與處置活動(含排放、運輸、處置)的相關單位,應在獲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相應核準證后,方可開展處置活動。建設工程排放核準證應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前或同步辦理。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附件1),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范核準主體。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的建筑垃圾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排放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并定期公開通過核準的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清單(包含單位名稱、核準證號、地址等)。主管部門不得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核準文件。
(三)規范審批辦理。各地在辦理核準審批之前應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申辦單位申領核準許可的必備要件。各市(州)、縣(市、區)原則上在受理審批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規范證件樣式。各市(州)、縣(市、區)應當根據不同申請事項,對應發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等。核準證件應符合全省統一監制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樣式(附件2)。
二、規范核準條件及流程
各市(州)、縣(市、區)應依法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業企業、社區、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等提出的核準申請進行審批,審批工作包含審查申請材料(附件3)、現場核實、發放證書等環節。現場核實可結合實際采取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
(一)建筑垃圾排放核準
1.審核申請材料。
(1)首次申請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手續可一并辦理并提交。
A.建設工程/拆除工程
①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申請書;
②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③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
④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排放種類、數量、周期);
⑤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B.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①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申請書;
②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
③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
④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
⑤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2)申請變更
A.變更種類及數量
①變更申請書;
②變更種類及數量信息表;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B.變更排放周期
①變更申請書;
②排放周期變更信息表;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C.變更運輸單位
①變更申請書;
②與變更后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D.變更處置設施
①變更申請書;
②與變更后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3)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
延期申請書。
2. 現場核實。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發放證書。發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
(二)建筑垃圾運輸核準
1.審核申請材料。
(1)首次申請
①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③運輸企業基本信息表;
④運輸車輛信息表;
⑤車輛行駛證與機動車登記證書;
⑥企業車輛運輸管理制度;
⑦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2)申請變更
A.變更運輸工具數量及標識號
①變更申請書;
②變更后運輸車輛信息表;
③變更后車輛行駛證與機動車登記證書;
④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B.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
①變更申請書;
②變更后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3)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
延期申請書。
2. 現場核實。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發放證書。發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
(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1.審核申請材料。
(1)首次申請
A.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
①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③土地使用證明;
④場地平面圖;
⑤進場路線圖;
⑥環境衛生制度;
⑦安全管理制度;
⑧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轉運調配場提供);
⑨申請單位基本信息表;
⑩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B.資源化利用廠
①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③土地使用證明;
④場地平面圖;
⑤進場路線圖;
⑥環境衛生制度;
⑦安全管理制度;
⑧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
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⑩申請單位基本信息表;
?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2)申請變更
A.變更處理內容
①變更申請書;
②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
③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④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B.變更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①變更申請書;
②變更后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③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3)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
延期申請書。
2.開展現場核實。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發放證書。發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作,落實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審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審批臺賬、現場勘驗、監督評價等工作機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核準信息。
(二)加強審批監管。各市(州)、縣(市、區)要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核準證的發放管理,各市(州)統一印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
(三)加強體系建設。各市(州)、縣(市、區)應結合“無廢城市”創建,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和處置的體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監管,健全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臺賬。要落實好各種類建筑垃圾的消納處置去向并做好統計記錄,確保去向清晰。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筑垃圾處置。
(四)加強信息化建設。各市(州)加快推動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系統建設,加強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應用系統(四川省政務服務網)對接,推進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數據智能化、信息化發展。
附件:1.XX項目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2.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3.申領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所需資料參考格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