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023年度危險廢物年度申報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申報2023年度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含豁免管理單位)應申報年度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情況,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二次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和利用處置情況。
2024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備案單位基本信息、設施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貯存情況信息、自行利用/處置情況信息、減量化計劃和措施、轉移情況信息等內容。
需要開展相關申報的單位
01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及以上的單位、或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或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02 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噸及以上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03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噸以下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04 一般工業固廢產生單位
05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豁免管理單位
不同管理類別的單位管理要求
一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內容
對于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管理計劃制定內容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設施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情況信息、危險廢物減量化計劃和措施、危險廢物轉移情況信息;對于簡化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管理計劃制定內容相應減少。
二是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申報周期
在按年度申報的基礎上,分別對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和簡化管理單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報的要求。
三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聯網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推行電子地磅、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有條件的可與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注意事項
1,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明確擬轉移危險廢物的重量、重量(數量)和流向等信息;
2,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對上年度剩余量如實記錄;
3,制定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4,提交時間依據各區監管部門要求。
原標題:提醒!涉廢企業別忘記申報2024危廢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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