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發布了《寧東基地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訂版(意見征求稿)》,旨在推動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培育產業、技術、人才、環境齊頭并進的氫能生態圈,內容包括綠氫制備、綠氫化工、天然氣摻氫、電解槽裝備、燃料電池汽車、氫儲能等涉氫產業鏈的發展,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氫能產業發展。
政策扶持對象為在寧東基地注冊、從事符合規劃的項目且無安全生產事故等不良記錄的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固定資產投資入庫額獎勵、用氫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向綠氫生產和應用方向轉型升級,支持綠氫重卡開展物流運輸,積極參與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創建等。
本政策由寧東基地管委會負責解釋和實施,自2024年2月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同時符合本政策多個獎補條件且性質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1項,同類事項不予重復獎補。
原文如下
寧東基地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訂版(意見征求稿)
第一條 為促進寧東基地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快培育產業、技術、人才、環境齊頭并進的氫能生態圈,打造國內具有影響力的氫能制備基地和氫能產業示范基地,根據《關于支持寧夏能源轉型發展的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1〕1438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動能源轉型發展 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21〕41號)、《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碳達峰實施方案》(寧東黨發〔2023〕5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扶持對象為:依法登記注冊,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寧東基地,從事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寧東基地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且在申報政策獎補時一年內,沒有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較大及以上(III級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和較大群體性事件。
第三條 管委會加強氫能發展頂層設計,制定產業扶持政策,構建寧東特色的綠氫制備、綠氫化工、天然氣摻氫、電解槽裝備、燃料電池汽車、氫儲能等涉氫產業鏈,協調推進涉氫項目的資源配置、科技攻關、行政審批等事項,為企業做好服務;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氫能產業發展。
第四條 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十條》(2024年修訂版)規定的企業建設的綠氫生產、應用、涉氫裝備制造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入庫額(不含土地和配套光伏設備、組件類投資)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不設投資強度標準,按照總額的2%給予投資主體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向綠氫生產和應用方向轉型升級。
(一)對實施可再生能源制氫,構建上下游產業鏈的氫能項目按照制氫產能配置相應規模的光伏電站資源。在建設時序上,應確保制氫和應用端先開工,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氫負荷及應用設施投產;制氫及應用分期投產的,配套新能源應按對應規模分期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必須嚴格按照管委會批復方案,在相關政策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展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
(二)在寧東基地核心區內建設的與綠氫生產配套的光伏電站,在完成相關用地補償費用繳納的前提下,土地租賃費(20年整)以當年并網發電項目的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準,給予下浮20%的優惠。可分期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5年。光熱利用類項目用地可參照執行。
(三)企業新增綠氫生產設備投資1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的,按設備投資額6%給予一次性補助;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7%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支持化工企業使用綠氫逐步替代煤制氫和甲醇制氫。對在寧東基地實施綠氫替代的化工項目,經認定,本級財政按5.6元/公斤標準給予用氫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最多補貼3年。
第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應用氫燃料電池重卡開展物流運輸,積極參與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創建。
(一)對取得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物流運輸企業,年運輸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其當年對寧東基地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多獎勵3年。
(二)對符合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要求、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取得自治區要求的經營許可證且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運營主體,按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總投資20%的標準給予建設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貼資金分3年撥付。
(三)對參與城市群整車示范應用且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車輛,根據年度氫氣實際使用量,按15元/公斤標準給予運營主體用氫補貼。城市群示范任務完成后仍開展運營且年度運行里程不低于7500公里的車輛,在本政策施行期間可持續享受用氫補貼。
(四)為城市群整車示范應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運營場景支持且氫能車運營數量達到50輛及以上的,按照2萬元/輛的標準給予運營場景提供商“氫能交通先行者”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直至城市群示范任務結束。國家示范完成后仍繼續提供運營場景支持且能保證車輛年度運行里程不低于7500公里的,在本政策施行期間可持續享受獎勵。
第八條 鼓勵、支持新增及更新的市政環衛、公交、通勤、叉車等車輛優先推廣使用氫能源車,參照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車輛標準給予運營主體用氫費用補貼。發揮管委會對氫能產業的引領、帶動作用,本級財政每年配套3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購置市政環衛、公交類涉及民生保障的氫能商用車;對該類車輛運營主體,運營數量達到10輛及以上的,參照“氫能交通先行者”標準給予獎勵。對發展新型氫燃料動力裝置,建設國家、省部級重大示范項目的,對示范裝置“一事一議”給予用氫費用補貼。
第九條 鼓勵企業瞄準前沿技術,加快氫能創新體系建設,集中突破氫能產業技術瓶頸,有序開展技術創新與產業應用示范,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電解槽設備、氫氣品質檢測、可再生能源制氫與煤化工耦合、天然氣摻氫、氫能交通、氫儲能及發電等領域的技術研發項目或創新平臺建設,優先享受自治區和管委會科技政策支持。對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氫能研發檢測實驗室認定的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30%給予科研基礎條件建設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企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加大氫能產業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和引進力度;支持企業與本地職業技術院校合作,開設氫能產業與技術相關專業課程,共建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加快培養本土氫能產業高技能人才,管委會依據相關人才政策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產品新標準專項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3〕4號)政策要求,獲得自治區財政獎補的氫能新產品、新標準實施主體,本級財政按照1:1比例給予配套獎補。
附則
本政策由寧東基地管委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同時符合本政策多個獎補條件且性質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1項,同類事項不予重復獎補。實施期間如國家、自治區上位政策發生調整和變化,本政策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