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包括哪些?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提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概念。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以下行業企業: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了上述行業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管道或者建設有污水處理池、應急池、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設施的企業也將會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管理。例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原油儲運管道設施、加油站、尾礦庫等。
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下列物質(該辦法的第20條規定):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
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
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
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除此以外,對于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定義,《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中也有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
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1.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做到: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3.《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
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4.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重點區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儲罐、地下管線、污染治理設施等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
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應做好哪些工作?
重點監管單位需要做如下兩件事:
開展隱患排查,編制隱患排查報告
實施自行監測,編制自行監測報告
(一)隱患排查工作
1.工作流程
隱患排查重點針對:場地內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和處置的場所,生產車間,污水處理系統,儲罐與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線,工業垃圾堆放場所,各類水井,留有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的場所等。
2. 編制大綱
隱患排查報告編制大綱
(1)摘要
(2)項目概述
(3)區域環境概況
(4)企業概況
(5)現場排查(建構筑物及管網分布、物料存儲和運輸)
(6)存在隱患及整改建議
(7)總結
(8)附件:附表與附圖
(二)自行監測工作
1.工作流程
重點設施/區域主要針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生產區或生產設施,貯存或堆放區,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各類罐槽或管線,三廢處理處置或排放區。
2. 編制大綱
自行監測報告編制大綱
(1)摘要
(2)項目概述
(3)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識別
(4)監測點位布設
(5)監測因子識別(分析測試項目及原因分析)
(6)監測結果及分析
(7)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結果
(8)主要措施與建議
(9)結論
(10)附件:附圖與附表
地方政府部門職責如何劃分?
地方人民政府: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2、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3、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3、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4、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5、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6、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7、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8、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1.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對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2、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3、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5、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6、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資源部門: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土壤修復的方法有哪些?
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堅持風險管控的原則,對于已經受到污染的地塊,采取的措施應當能夠控制風險,保證受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只要能夠管控住其風險,保證其能安全利用,就沒有必要一律要求進行修復。
風險管控
農用地風險管控主要是指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以及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確保農產品特別是糧食安全。
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主要是指通過對污染地塊設立標志和標識,采取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劃定管控區域,限制人員進入,防止土壤擾動;通過用途管制,規避隨意開發帶來的風險。
治理修復
污染土壤修復的技術原理為:(1)改變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態或同土壤的結合方式,降低其在環境中的可遷移性與生物可利用性;(2)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按修復模式可分為原位修復技術和異位修復技術。
原位修復指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場地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的土壤修復技術。
異位修復是指將受污染的土壤從發生污染的位置挖掘出來,在原場址范圍內或經過運輸后再進行治理的技術。
土壤修復技術分物理修復、化學修復和生物修復3類方法,根據土壤的特性和污染程度選擇相對應的技術。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農用地地塊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物理修復
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
化學修復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
生物修復
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動物修復和生物聯合修復,如引入蚯蚓,種植超富集植物等。
原標題:企業被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后,應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