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為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金融監管局、證監局:
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為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關系,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礦業綠色低碳發展,通過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各地要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設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用好合同管理,推動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開采年限不低于三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
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三)主要目標。
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全部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二、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四)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建立申訴回應機制,暢通與受礦山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五)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對新建礦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合同。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需要簽訂合同的采礦權人,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合同;對原出讓合同中未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的其他采礦權人,鼓勵與其簽訂補充合同,并將綠色礦山建設計劃納入補充合同。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生產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和酸性廢水預防工作,確保生態修復到位。
(六)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采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與生產管理效率。
(七)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礦山企業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依據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及時發現問題短板,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升建設水平。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
(八)嚴格第三方現場評估。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赴礦山企業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九)規范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具體工作要求見附件1),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評估機構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
四、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
(十)擇優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企業開展抽查核查,確認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自然資源部聯合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通過專家論證、實地抽查核查、社會公示等程序,確定國家級綠色礦山,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十一)實行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要求見附件2),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中不符合標準的礦山,督促綠色礦山企業持續鞏固建設成果,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鼓勵創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約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礦、金融等政策扶持。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向綠色礦山企業傾斜。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
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六、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
(十四)健全完善行業標準、評價指標。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完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見附件3),包含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相關評價指標應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變化及時調整。
(十五)鼓勵制修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區域、礦種、規模、開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訂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或細化明確省級綠色礦山的評價指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礦業集團、企業,積極研制企業標準并實際應用。
七、健全工作機制
(十六)形成齊抓共管合力。自然資源部牽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督、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管。
財政部門負責綠色礦山評估認定工作經費保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綠色發展。
證券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八、強化監督考核
(十七)加強督導核查、考核評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開展實地核查。各地應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推動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和考核工作。
(十八)嚴格落實管理要求。嚴格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漏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發現綠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受到行政處罰后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停產未正常生產運營的;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要求,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后檔次的;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
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
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 月 日
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
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礦山企業綠色礦山建設達標情況進行評估,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的行為。為保證綠色礦山遴選質量,規范第三方評估工作,制定本要求。
一、評估機構
(一)第三方評估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經驗和能力,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
(二)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有開展評估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開展綠色礦山評估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30%),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相關專業。
(三)由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通過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第三方評估機構權利義務。評估機構應與待評估礦山保持獨立,不得參與礦山企業自評估工作。嚴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礦山企業任何費用和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評估要求
(一)以《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9項行業標準、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為依據,科學、嚴謹、公平、公正的開展評估。
(二)第三方評估報告應包括評估依據、評估過程、評估綜述和結論等(報告提綱附后)。要詳細敘述評估程序、查閱資料、查看現場等情況,明確判定礦山企業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的依據,對引用的關鍵內容給出相關文件來源,做到證據信息可信、內容精要、判定準確。
(三)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健全評估檔案管理制度。出具評估報告后30日內,應及時將評估報告及相應記錄/材料(復印件)等歸檔保存。同時,嚴格落實國家保密相關規定,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礦山企業隱私或商業秘密必須嚴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礦山企業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未經允許嚴禁挪作他用。
(四)第三方評估工作應規范嚴謹,實地核查基準人日數不少于5人日。評估機構應對評估合法性、合規性和評估結論負責,相關工作接受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山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工作程序
(一)確定第三方。對通過初審的礦山企業,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赴礦山企業開展現場核查評估,在名錄系統(網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中,填寫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評估任務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名單,并建立與礦山企業的對應關系。
第三方評估機構要按規定組成評估組,組長應由本機構具備評估經驗的全職人員擔任,評估組應不少于5人,均為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2人。評估專家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標準及相關行業,宜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
(二)內業評估。評估組審核礦山企業提交的自評估報告等資料,對評價指標先決條件進行審定。相關內容、材料缺失時,通知礦山企業補充或重新提交。經初步評估,討論確定現場評估重點,告知礦山企業現場評估時間。
(三)現場評估。1.召開評估會議。評估組與礦山企業相關管理人員召開評估會議,由評估組組長介紹評估目的、評估計劃,宣讀評估工作承諾書(樣式附后)。礦山企業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工作負責人介紹建設情況,評估組就相關情況進行問詢。2.開展實地核查。評估組赴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等場所,根據評價指標逐項查看現場工作情況、規范程度,查閱相關生產運營管理記錄,對相關指標開展問詢,對關鍵位置拍攝照片,做好核查記錄。3.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征詢受采礦活動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意見。
(四)編制報告。評估組綜合內業評估、現場評估情況,討論確定評估結論,總結礦山企業建設工作亮點,明確失分項及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填寫綠色礦山建設評分表,編制第三方評估報告,同時將綠色礦山建設評分表、評估組專家名單、評估會議簽到表、會議記錄、實地核查記錄、實景會議及現場核查影像資料等作為報告附件。
(五)提交結果。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合同或協議要求時限內撰寫評估報告,將評估組承諾書(蓋章)、第三方評估報告(蓋章)、專家名單簽字表掃描件(pdf格式)提交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監督管理
(一)建立隨機抽查制度。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組織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門、相關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
(二)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及個人可在掌握事實的前提下就第三方評估機構違法違規評估行為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基于證據的實名舉報或者投訴,受理部門依法進行核實處理,被舉報或投訴的評估機構可針對事件進行說明。受理部門公示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三)建立“黑名單”和責任追究機制。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露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附件:第三方評估報告 (參考提綱)
一、概述
介紹任務來源,評估的組織安排和過程等。
二、評估方法
介紹評估采用主要方法,如資料審核、實地核查、指標測算等。
三、評估情況
(一)內業評估。
對礦山提交的自評估報告、入庫信息表、照片視頻及先決條件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預評估,形成審核結論。
(二)現場評估。
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從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綠色低碳、生態修復、科技創新與規范管理等方面逐項進行評估,附現場核查照片??偨Y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亮點,介紹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失分項及原因等。
四、評估結論與建議
對礦山是否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行業標準,是否可以通過評估,給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五、相關材料
列出評估報告編寫過程中所使用的相關參考文件。以及評估工作委托函(合同、協議)、承諾書、綠色礦山建設評分表、評估組專家名單(含姓名、職稱、專業等信息)、評估會議簽到表、會議記錄、實地核查記錄、核查影像資料、評估專家與被評估單位無關聯關系聲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