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加強有機類肥料生產與應用的意見》,旨在加強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持續推進化肥減量增效,促進健康土壤培育,提升耕地綜合產能,推動綠色低碳農業發展和高效生態農業強省建設。
文件中強調,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畜禽養殖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企業,利用種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園林綠化業等產生的有機廢棄物和餐廚垃圾生產有機類肥料,包括商品有機肥(含有機肥料〔NY/T 525〕、生物有機肥〔NY 884〕、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 18877〕,下同)、生物炭基肥料(NY/T 3041)、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土壤調理劑(NY/T 3034)等,推動有機廢棄物肥料化利用。
同時,支持開展農村有機廢棄物高效利用關鍵核心技術、綠色安全高效生物有機肥與生物炭基肥料等新產品、有機類肥料施用機械、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等領域產學研協作攻關,研發一批有機類肥料生產施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強化機械施肥與種植模式的融合研究。
原文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有機類肥料生產與應用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持續推進化肥減量增效,促進健康土壤培育,提升耕地綜合產能,推動綠色低碳農業發展和高效生態農業強省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有機類肥料生產與應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有機類肥料產業發展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畜禽養殖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企業,利用種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園林綠化業等產生的有機廢棄物和餐廚垃圾生產有機類肥料,包括商品有機肥(含有機肥料〔NY/T 525〕、生物有機肥〔NY 884〕、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 18877〕,下同)、生物炭基肥料(NY/T 3041)、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土壤調理劑(NY/T 3034)等,推動有機廢棄物肥料化利用。
鼓勵建設畜禽排泄物、秸稈等收集處理中心,用地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對有機類肥料生產企業在建設用地方面給予支持。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商品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有機類肥料生產建設項目應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加大有機類肥料的推廣應用力度
各地要加快培育社會化、專業化施肥服務組織,開展有機類肥料統一采購(供應)、統一施用、統一技術指導服務,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有意愿、有實力、有技術的服務組織參與施肥服務,促進有機類肥料的普及應用。各級扶持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專項資金要加大對施肥服務組織的扶持力度。把有機類肥料推廣應用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改造提升、土壤健康行動、耕地地力培育、墾造耕地后續培肥等項目的實施內容,引導項目區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施用有機類肥料、減少化肥投入,帶動周邊農戶科學施用有機類肥料。
三、推動有機類肥料產業科技創新
結合科技強農、機械強農行動,支持開展農村有機廢棄物高效利用關鍵核心技術、綠色安全高效生物有機肥與生物炭基肥料等新產品、有機類肥料施用機械、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等領域產學研協作攻關,研發一批有機類肥料生產施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強化機械施肥與種植模式的融合研究。
加快推進有機廢棄物肥料化利用標準體系建設,構建有機廢棄物高效處置、安全施用、效果監測評價及生物有機肥、生物炭基肥料生產與應用等一系列技術標準和規范。鼓勵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積極參與標準化項目。
四、強化有機類肥料市場監管
各地要加強有機類肥料生產原料風險評估,強化產品質量風險管控。督促企業建立肥料質量控制和追溯制度,履行產品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承諾。加強對有機類肥料生產企業和銷售市場的監管。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有機類肥料產品等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確保產品質量良好、價格合理,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五、實施有機類肥料生產應用支持政策
省財政繼續安排資金支持規模經營主體推廣應用以有機廢棄物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機類肥料,具體實施方案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享受補助政策的有機類肥料應取得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的肥料登記證。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支持有機類肥料生產應用的具體舉措,優先支持用于糧食生產的有機類肥料。支持引導有機類肥料生產企業提升設施設備、優化生產工藝,加快培育一批有核心競爭力的有機類肥料生產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施用機械及配套設施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目錄。
六、合力營造促進有機類肥料生產與應用的良好環境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把推廣應用有機類肥料列入發展循環經濟、促進鄉村振興和建設高效生態農業強省的重要內容。科技部門要積極支持有機類肥料相關技術的研發攻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大推廣力度,組織農技人員開展試驗和技術培訓、指導服務,幫助農戶提高科學施肥水平;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大力支持有機類肥料的生產與應用。
本意見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商品有機肥生產與應用的意見》(浙政辦發〔2010〕151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