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排污權交易、儲備管理、抵押貸款等工作,優化交易服務,提升排污權管理水平,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對《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自治區排污權儲備和調控管理辦法(試行)》、《自治區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4項制度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日。
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排污權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強調,排污權交易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開展,不得進行場外交易。且排污權交易不收取手續費。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統一建設、管理和維護交易系統,建立可供網上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及時提供排污權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排污權交易主體:
(一)出讓方未獲取排污權的;
(二)出讓方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
(三)所在區域或集團被列入環保限批范圍的不得作為受讓方,民生保障項目除外;
(四)未完成政府、生態環境部門下達的總量減排或限期治理目標任務的排污單位,不得作為出讓方;
(五)未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或者謊報有關材料,或者拒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生產經營、排污情況進行核查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情形的。
排污權交易標的內容包括排污權種類、數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標的物屬出讓的,期限為5年,不足5年的應先行延續。
另,小排放量項目采用簡易出讓程序,即指經生態環境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核定,單項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二氧化硫1噸/年、氮氧化物1噸/年、化學需氧量0.5噸/年、氨氮0.25噸/年的建設項目,應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安排部分政府儲備排污權,按照“隨到隨辦”的原則,出讓相應單項指標給小排放量項目的交易方式。小排放量項目不得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參與交易,排污權交易單價以各地近6個月該項主要污染物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值確定,各地近6個月無該項主要污染物交易的,參照全區近6個月該項主要污染物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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